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45 毫秒
1.
货运代理实务中的业务转托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应定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第400条规定的转委托,如转委托未经同意,则在委托人、受托人、次受托人之间成立各自独立的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不应适用《合同法》第402条规定的隐名代理制度认定在委托人与次受托人之间直接成立合同关系。 相似文献
2.
在货运代理业务中货运代理人垫付运费的情况下,货运代理人(受托人)可能面临着无法从委托人(转委托人)处收回运费的风险,为了降低这种风险,货运代理人经常采取扣留全部或部分单据(本票业务或前票业务的)的做法,催促委托人(转委托人)向货运代理人支付其已垫付的海运费。笔者认为,在合同有约定的情况下,货运代理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保留单据;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货运代理人交付单据的义务不构成一项独立的给付义务,是货运代理合同主给付义务的内在要求,是包含在主给付义务中的,货运代理人不能以委托人未支付代理费用或垫付费用为由不履行向委托人交付单据的义务。否则应承担不履行义务的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3.
在进口货运代理业务中.货运代理人代为报关后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对委托人而言是一份办理增值税抵扣的关键文件。货运代理人应及时并且主动将单证交付委托人。如果怠于返还专用缴款书则构成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委托人抵扣税款不能的损失。 相似文献
4.
在FOB贸易条件下,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往往具有不确定性,因而会导致货运代理人交付单证方面引起货运代理合同纠纷。货运代理实践操作中,因种种原因不交单或不正确、不及时交单的现象较为普遍。本文欲探讨货运代理人的交单义务、交单对象确定以及交单错误的法律后果,最后对关于此类纠纷的解决方法提出了些规范措施,从而寄望对缓解货运代理环节纠纷,构筑和谐货运秩序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5.
四、我国认定无船承运人身份的主要因素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为了区别和认定货运代理与无船承运人的合同性质及法律身份,一般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合同条款
货运代理介入货物运输是基于货主的委托,无论其身份如何,货运代理和货主之间都存在合同关系,通过对合同条款的解释来判断当事人的意图,从而确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这无疑是最为可行和合理的做法。 相似文献
6.
2.客户和公司的法律地位
货运代理人具有双重身份,在通常情况下,货运代理人是以代理人的身份,从事货运代理业务,当其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向客户签发提单时,其身份即变成了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其法律地位也随之发生了变化。 相似文献
7.
传统的国际货运代理人主要是替客户安排货物运输、代收代付运费、申请进出口报关、检验等业务,充当代理的角色。随着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发展,国际货运代理人不再以单纯的代理人身份出现,有时直接以承运人的身份与客户订立运输合同,或直接签发自己的提单给客户,成为无船承运人。近几年来,国际货运代理人又充当起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其业务范围有了进一步的扩展。本文着力比较了国际货运代理人、无船承运人、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之间的异同,并通过案例分析阐述了从事第三方物流的国际货运代理人的责任和义务。 相似文献
8.
9.
由于货运代理公司在国际货物运输中的双重角色,以及我国现行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尽一致,造成了在司法实践中对无船承运人识别的困难。为此,可以以下5个方面为识别标准:合同约定、以收入取得的方式、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的签发、具体业务行为、交易习惯和交易历史,依此便可进行有效识别。 相似文献
10.
从海上运输的发展来看,无船承运人是在国际货运代理人从运输合同的中介演变至运输合同主体的过程中产生的,无船承运人是货运代理业务的延伸和发展。因此,无船承运人身上也具备了某些货代的特征,但其与货运代理人仍存在着很大的差别,文章着重分析了二者的区别,以及无船承运人管理制度中的问题及建议。 相似文献
11.
《民法典》第926条(原《合同法》第403条)规定了转委托中委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和选择权。在货运代理转委托关系中,人民法院援引本条规定支持委托人或第三人对彼此直接行使权利的情形较为常见。通过对全国海事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货运代理转委托案件的梳理分析,归纳出司法裁判中适用本条规定的具体做法和特征,反思本条规定在法律适用中的正当性和准确性,进而探讨在货运代理转委托关系中委托人和第三人取得介入权和选择权的构成要件,为《民法典》第926条规定的准确适用提供思路。 相似文献
12.
13.
1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内涵国际货运代理业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其他委托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自己的名义,组织、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提供国际物流增值服务的行业。[1]需要注意的是,国际货运代理制度不同于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代理制度。《民法通则》第63条 相似文献
14.
15.
进口货运代理业务中,货运代理人代为报关后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对作为委托人的货主而言是一份办理增值税抵扣的关键文件。货运代理人应当及时并且主动将其取得的单证交付委托人,其怠于返还专用缴款书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委托人抵扣税款不能的损失。 相似文献
16.
17.
〖案情〗原告:上海亚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申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柯公司)被告:上海夏古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夏古公司)2008年3月,原告与申柯公司签订海运业务代理协议,约定申柯公司委托原告办理海运进出口代理业务。原告完成委托事项后,申柯公司共欠原告代垫的运费人民币274433元。 相似文献
18.
张京中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2000,(7):58-59
在经营美国航线的船公司及其代理中,有不少业务人员对服务合同签约方(在此特指以托运人身份与船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的一方)的附属公司和签约方代理之间的区别不是很清楚。这很容易导致单证缮制上的错误,进而出现违反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MC”)规定的情况。为规范美国航线服务合同货物出运的业务操作行为,避免因单证错误而遭受经济损失,笔者认为:认真了解签约方与其附属公司和代理之间 相似文献
19.
从海上运输的发展来看,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无船承运人是在货运代理从运输合同的中介演变至运输合同主体的过程中产生的,是货运代理业务的延伸和发展。尽管无船承运人和货运代理人在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业的发展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历史的原因,两者之间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着许多容易混淆的地方。本文首先明确了货运代理和无船承运人的涵义及其业务范围,然后对两者进行了详细的比较与分析,并对无船承运人今后在我国的发展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20.
<正>一 顾名思义,货运代理业是作为货主代理人代办货物运输及相关手续的行业,代办内容包括代理报关、代订舱位、代办进出口货运必须的商检、卫检、动检手续等等。严格从法律角度而言,作为代理人,货运代理企业应以被代理人——即货主的名义从事上述活动,除收取代理佣金之外,不能从代办活动中获取其他利润。通常人们将货运代理企业所从事的上述业务活动方式称为单纯代理的货运代理。 事实上,现今货运代理业的业务范围已远远超出了单纯代理业务范畴,除了为客户代办进出口货运中的“一关三检”手续仍为明显的纯粹代理行为外,拥有堆场集卡车队的货代企业为货主提供货物堆存、集卡陆路运输时实际担当了仓库与陆路承运人的角色,而货代在为货主安排订舱及内陆段运输时能否赚取差价亦是争议颇多。根据我国外经贸部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范围的有关规定,它可以经营“订舱、仓储;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拼装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