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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刘桢  李鹏  刘京利 《水运管理》2008,30(6):22-24
为正确认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法律地位并依其法律地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就实践中国际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认定的几个标准进行分析,认为明确国际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认定标准有助于国际货运代理人明确法律责任,建立更好的风险防范机制,对当事各方责任和风险的分担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也是解决货运代理业务纠纷的基本前提。  相似文献   

2.
随着国际贸易、运输方式的不断发展,其涉及的业务范围越来越广,当事人众多,情况错纵复杂,致使从事具体业务的人无力一一亲自处理。经营每一项业务,更多的工作则需要委托代理人去办理,其中.货运代理人起了重大的作用。虽然货运代理人的历史已有几百年.但近几十年来发展迅猛。从货运代理人的基本法则和具体承担的业务看,主要有两种类型。如货运代理人接受货主委托,并将货物交承运人运输和办理具体出口业务时,他仅是货主的代理人.  相似文献   

3.
李增强 《天津航海》2004,(4):49-51,9
在海事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因货运代理业务产生的纠纷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货代公司在承办货运业务时,与货主成立委托合同关系,其权利义务应受我国《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调整。我国的《合同法》引进了隐名代理等不同于《民法通则》的新制度,使当事人和法院对货运代理人在不同业务流程中所处的法律地位产生较多争议。本文结合审判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合同法第400、402、403条的规定,对常见货运代理业务各环节的法律性质进行了分析阐述。  相似文献   

4.
杨玲 《天津航海》2008,(1):39-41
在货运代理业务中货运代理人垫付运费的情况下,货运代理人(受托人)可能面临着无法从委托人(转委托人)处收回运费的风险,为了降低这种风险,货运代理人经常采取扣留全部或部分单据(本票业务或前票业务的)的做法,催促委托人(转委托人)向货运代理人支付其已垫付的海运费。笔者认为,在合同有约定的情况下,货运代理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保留单据;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货运代理人交付单据的义务不构成一项独立的给付义务,是货运代理合同主给付义务的内在要求,是包含在主给付义务中的,货运代理人不能以委托人未支付代理费用或垫付费用为由不履行向委托人交付单据的义务。否则应承担不履行义务的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5.
张颉 《天津航海》2008,(3):31-33
在涉及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案件中,法律工作者需要在错综复杂的案件中理出头绪,抓住关键。首先,需要明确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因为国际货运代理不同于民法中规定的一般代理,特别是作为独立经营人的法律地位更需要注意;其次,需要对应适用相关的责任限制制度。国际货运代理享受赔偿责任限制不单单是对独立经营人,而是涵盖整个经营范围。  相似文献   

6.
国际货运代理的定义及其发展:国际货运代理,在国际货运市场上,处于货主与承运人之间,接受货主委托,代办租船、订舱、配载、缮制有关证件、报关、报验、保险、拆装集装箱、结算运杂费,乃至交单议付和结汇。这些工作联系面广,环节多,把国际贸易货运业务中相当繁杂的工作相对集中地办理。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是国际商品流通过程的必然产物,是国际贸易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7.
姚荣芬 《水运管理》2004,26(9):19-21
传统的国际货运代理人主要是替客户安排货物运输、代收代付运费、申请进出口报关、检验等业务,充当代理的角色。随着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发展,国际货运代理人不再以单纯的代理人身份出现,有时直接以承运人的身份与客户订立运输合同,或直接签发自己的提单给客户,成为无船承运人。近几年来,国际货运代理人又充当起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其业务范围有了进一步的扩展。本文着力比较了国际货运代理人、无船承运人、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之间的异同,并通过案例分析阐述了从事第三方物流的国际货运代理人的责任和义务。  相似文献   

8.
一、国际货运代理的定义及其发展 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在国际货运市场上,处于货主与承运人之间,接受货主委托,代办租船、订舱、配载、缮制有关证件、报关、报验、保险、集装箱运输、拆装箱、签发提单、结算运杂费,乃至交单议付和结汇。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形成,是国际商品流通过程的必然产物,是国际贸易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9.
第三方物流与国际货运代理的区别 (一)定义之区别 1、国际货运代理的定义 国际货运代理(简称货运代理)来自于英文“the freight forwarder”,freight本意为被运输的货物,forward作为动词有发送、转运之意,所以forwarder可以理解成“运送东西的人”或“代运人”或“转运人”,“the freight forwarder”本意就是为他人安排运输的人。目前国际上对于货运代理没有一个统一的称谓,有的国家称之为“通关代理人”或“清关代理人”,我国台湾地区称之为“货运承揽人”。  相似文献   

10.
杨志刚 《集装箱化》2001,(10):21-23
1 国际货运代理人充当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之定位 国际货运代理人一词,国际上虽没有公认、统一的定义,但在一些权威机构出版的工具书中均有一定的解释.联合国亚太经社会的解释是:"货运代理人代表客户取得运输,而本人并不起承运人的作用";国际货运代理人协会对国际货运代理人作的定义是:"国际货运代理人是根据客户的指示,并为客户的利益而取得货物运输的人,其本人不是承运人".  相似文献   

11.
<正>一 顾名思义,货运代理业是作为货主代理人代办货物运输及相关手续的行业,代办内容包括代理报关、代订舱位、代办进出口货运必须的商检、卫检、动检手续等等。严格从法律角度而言,作为代理人,货运代理企业应以被代理人——即货主的名义从事上述活动,除收取代理佣金之外,不能从代办活动中获取其他利润。通常人们将货运代理企业所从事的上述业务活动方式称为单纯代理的货运代理。 事实上,现今货运代理业的业务范围已远远超出了单纯代理业务范畴,除了为客户代办进出口货运中的“一关三检”手续仍为明显的纯粹代理行为外,拥有堆场集卡车队的货代企业为货主提供货物堆存、集卡陆路运输时实际担当了仓库与陆路承运人的角色,而货代在为货主安排订舱及内陆段运输时能否赚取差价亦是争议颇多。根据我国外经贸部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范围的有关规定,它可以经营“订舱、仓储;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拼装拆  相似文献   

12.
徐曾沧 《中国船检》2004,(10):66-67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internationalfreight forward,以下称“货代”)在现代海运物流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货代有时充当代理人,为货主提供订舱、报关等代理业务并收取佣金。有时又充当独立经营人,履行运输合同义务并收取运费。这种角色双重性不可避免地导致了纠纷的产生。特定纠纷  相似文献   

13.
我国通过《国际海运条例》后,传统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和作为独立经营人的界限比较清楚了,在市场准入、经营规范等方面与过去都有明确的区别。但是,传统国际货运代理基本理论在基本概念上的关系仍然没有被理顺,观念之间的混淆仍然存在,这是事实。本从探讨国际货运代理基本概念出发,以期通过一系列论式讲座,重构我国国际货运代理基本理论框架,为实践提供明晰的、确定的知识体系。  相似文献   

14.
刘海  韦颖 《珠江水运》2006,(11):33-35
无船承运人多由国际货运代理人发展而来,实践中常存在一个企业同时是国际货运代理人又是无船承运人的现象,人们难以将两者加以区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条例》虽规定了无船承运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了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及其签发提单的法律效力,但还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本文将在明确无船承运人及国际货运代理人概念的基础上,从理论和实务方面将之加以区别。  相似文献   

15.
2.客户和公司的法律地位 货运代理人具有双重身份,在通常情况下,货运代理人是以代理人的身份,从事货运代理业务,当其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向客户签发提单时,其身份即变成了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其法律地位也随之发生了变化。  相似文献   

16.
确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法律地位并依其法律地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是我们参与到国际货运游戏规则中的必要条件。本文就中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认定的几个标准进行分析,以便国际货运代理人明确其法律责任意识,建立起更好的风险防范机制,实现更安全健康的发展。  相似文献   

17.
汪洋 《航海》2009,(2):33-34
进口货运代理业务中,货运代理人代为报关后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对作为委托人的货主而言是一份办理增值税抵扣的关键文件。货运代理人应当及时并且主动将其取得的单证交付委托人,其怠于返还专用缴款书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委托人抵扣税款不能的损失。  相似文献   

18.
汪洋 《中国船检》2008,(11):94-95
在进口货运代理业务中.货运代理人代为报关后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对委托人而言是一份办理增值税抵扣的关键文件。货运代理人应及时并且主动将单证交付委托人。如果怠于返还专用缴款书则构成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委托人抵扣税款不能的损失。  相似文献   

19.
建立统一的货运代理企业责任承担保障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孙彤 《集装箱化》2004,(12):34-35
货运代理企业依其从事的业务范围不同,法律地位也不同。概括地讲有两种身份:第1,以代理人身份参加运输。此时,货运代理企业主要是以进出口商的代理人的身份完成对货物的装卸、储存、报关、验收等业务;第2,以当事人身份参加运输。首先,货代企业可以作为无船承运人(NVOCC)从事签发运输单证,收取运费,履行运输合同的行为。此外,货代企业可从事多式联运经营、仓储经营和第三方物流经营等业务。  相似文献   

20.
新年伊始.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CIFA)与全球最大和最具实力的独立货运代理人的网络组织World Cargo Alliance (WCA)在京举行合作签字仪式.这是CIFA继成功申办2006年FIATA年会的举办权和FIATA货运代理资格考试与证书的颁发后.利用信息技术接轨国际的又一重要举措。CIFA与WCA的合作将为中外货运代理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搭建起一个交流与合作的平台。正如CEA会长罗开富所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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