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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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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颖 《中国河运》2008,(3):50-51
从海上运输的发展来看,无船承运人是在国际货运代理人从运输合同的中介演变至运输合同主体的过程中产生的,无船承运人是货运代理业务的延伸和发展。因此,无船承运人身上也具备了某些货代的特征,但其与货运代理人仍存在着很大的差别,文章着重分析了二者的区别,以及无船承运人管理制度中的问题及建议。  相似文献   

2.
刘海  韦颖 《珠江水运》2006,(11):33-35
无船承运人多由国际货运代理人发展而来,实践中常存在一个企业同时是国际货运代理人又是无船承运人的现象,人们难以将两者加以区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条例》虽规定了无船承运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了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及其签发提单的法律效力,但还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本文将在明确无船承运人及国际货运代理人概念的基础上,从理论和实务方面将之加以区别。  相似文献   

3.
胡景焕 《水运管理》2012,34(7):26-27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部分条款,认为该规定适用于货代企业接受委托人委托处理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货运代理事务时发生的纠纷,分析其中第四、七、八、十一条等4条规定对实际业务的影响,提出中小型货代企业应采取的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4.
《水运管理》2009,31(5):F0004-F0004
深圳市华展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是由商务部批准的国家一级货运代理企业(MOFTEC19369),具有交通运输部批准的无船承运人资格(MOC—NV00275)和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的航空运输一类代理资格(经营批准号30678),是国际货运代理协会(FIATA)和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CIFA)会员企业,还是深圳货运代理协会副会长单位。2003年和2006年,公司被评为深圳市诚信货代企业;2006年和2007年,公司被评为中国货代物流百强企业。  相似文献   

5.
周华伟 《世界海运》2013,36(7):47-49
在货运代理纠纷中,归责原则是违约责任的核心问题,货运代理向委托人承担责任是否以过错为要件,直接影响到如何分配举证责任,是否承担违约责任以及赔偿责任的范围。货运代理纠纷涵盖多种性质的法律关系,致使货代企业向委托方承担责任可能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其中以货运代理合同的过错责任最为典型。最高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12年司法解释)自2012年5月1日开始实施,第2条、第10条规定引发了对货运代理过错责任法律适用问题的新一轮探讨。笔者尝试分析一起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并结合2012年司法解释的最新规定,探析货代企业承担过错责任所面临的适用条件、法律依据和举证责任分配的难点和争议。  相似文献   

6.
目前,除美国、菲律宾针对无船承运人制定了单独法律及我国在《海运条例》中针对无船承运人制定了相关条款外,世界各国与国际组织均未对无船承运人制定单独的法律法规,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货运代理究竟是代理人抑或承运人(包括无船承运人)的识别还是有标准的.在缺乏法律规范的情形下,我们更多地应该求助于标准与主要因素.因为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无船承运业务都是由货运代理业务延伸出来的,所以其仍归属于货运代理业务范畴.  相似文献   

7.
无船承运人的前世今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徐华 《中国船检》2008,(5):58-64
长久以来,由于货运代理与无船承运人的概念混淆而产生的职能之争不绝于耳。虽然,2002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在法理上把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区别开来,但也无可否认,在经营层面上,无船承运业务和货运代理业务存在着一定的交叉,多数货运代理公司从事或兼营无船承运业务。这使两者始终处于“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市场环境中。  相似文献   

8.
建立统一的货运代理企业责任承担保障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孙彤 《集装箱化》2004,(12):34-35
货运代理企业依其从事的业务范围不同,法律地位也不同。概括地讲有两种身份:第1,以代理人身份参加运输。此时,货运代理企业主要是以进出口商的代理人的身份完成对货物的装卸、储存、报关、验收等业务;第2,以当事人身份参加运输。首先,货代企业可以作为无船承运人(NVOCC)从事签发运输单证,收取运费,履行运输合同的行为。此外,货代企业可从事多式联运经营、仓储经营和第三方物流经营等业务。  相似文献   

9.
《水运管理》2009,31(8):F0004-F0004
深圳市华展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是南商务部批准的国家一级货运代理企业(MOFTEC19369),具有交通运输部批准的无船承运人资格(MOC—NV00275)和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的航空运输一类代理资格(经营批准号30678),是国际货运代理协会(FIATA)和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CIFA)会员企业。同时,公司还是深圳货运代理协会副会长单位。2003年和2006年,公司被评为深圳市诚信货代企业;2006年和2007年,公司被评为中国货代物流百强企业。  相似文献   

10.
浅谈无船承运与货运代理的区别及财务核算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2002年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无船承运业务的经营者和业务活动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在《条例》出台前,我国一直没有对无船承运与货运代理进行严格的区分。有的货运代理人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兼具无船承运人和代理人双重身份,既以无船承运人的名义赚取运费差价,又以代理人的名义赚取佣金,在财务核算上也经常混淆,造成了  相似文献   

11.
《水运管理》2011,(2):F0004-F0004
深圳市华展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是由中国商务部批准的国家一级货运代理企业(MOFTEC19369),并获交通运输部颁发的无船承运人资格(MOC—NV00275)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颁发的航空运输一类代理资格(经营批准号30678)。公司是国际货运代理协会(FIATA)会员和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CIFA)会员,并且是深圳货运代理协会副会长单位。2003年、2006年公司被评为深圳市20家诚信货代企业,2006—2009年度连续4年被评为“中国货代物流百强企业”。  相似文献   

12.
随着物流和信息化的发展,传统货代向物流企业转变,货代和物流密切相关,货代行业是现代物流的核心环节,是服务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全球货代业的权威组织一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FIATA)已修订了其宗旨为:国际货代物流“(GLOBE LOGESTICS FOMARDEAS)。目前纯粹的货运代理几乎没有,许多货代企业购置了运输工具,具备了无船承运人的资格,此外原来传统的国际海运公司,  相似文献   

13.
周航 《中国水运》2007,5(11):208-209
从海上运输的发展来看,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无船承运人是在货运代理从运输合同的中介演变至运输合同主体的过程中产生的,是货运代理业务的延伸和发展。尽管无船承运人和货运代理人在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业的发展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历史的原因,两者之间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着许多容易混淆的地方。本文首先明确了货运代理和无船承运人的涵义及其业务范围,然后对两者进行了详细的比较与分析,并对无船承运人今后在我国的发展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14.
《水运管理》2014,(9):F0004-F0004
深圳市华展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是由中国商务部批准的国家一级货运代理企业(MOFTEC19369),开获国家交通部颁发的“无船承运人”资格(MOC—NV00275)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颁发的航空运输一类代理资格(经营批准号30678)。公司是国际货运代理协会(FIATA)会员和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CIFA)会员。并且是深圳货运代理协会副会长单位。2006年至今,公司连续被评为“中国货代物流百强”企业。2011年,公司还被评为“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  相似文献   

15.
李增强 《天津航海》2004,(4):49-51,9
在海事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因货运代理业务产生的纠纷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货代公司在承办货运业务时,与货主成立委托合同关系,其权利义务应受我国《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调整。我国的《合同法》引进了隐名代理等不同于《民法通则》的新制度,使当事人和法院对货运代理人在不同业务流程中所处的法律地位产生较多争议。本文结合审判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合同法第400、402、403条的规定,对常见货运代理业务各环节的法律性质进行了分析阐述。  相似文献   

16.
近些年来,在国际贸易中,境外买方使用FOB条款并指定境外船公司或无船承运人或货运代理安排运输的情况与日俱增.目前FOB条款的贸易合同已越来越多.有些被指定的境外无船承运人或货运代理存心不良,与买方串通一气,无单放货,使国内卖方钱货两空;也有些境外买方有意安排货运代理或无船承运人到国内来行骗.  相似文献   

17.
已于今年5月1日生效的美国《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引入了远洋运输中介人(ocean transportation intermediary,简称“OTI”)的概念。远洋运输中介人包括了远洋货运代理人(ocean freight forwarder)和无船承运人(nonvessel-operating common carrier,简称“NVOCC”)。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MC)在为新法律所制订的实施细则中,对货运代理人和无船承运人的业务范围作出了明确的界定。根据它们各自的业务范围,可以知道货运代理人的经营收入来自发货人所支付的货代服务费(freight forwarding  相似文献   

18.
四、我国认定无船承运人身份的主要因素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为了区别和认定货运代理与无船承运人的合同性质及法律身份,一般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合同条款 货运代理介入货物运输是基于货主的委托,无论其身份如何,货运代理和货主之间都存在合同关系,通过对合同条款的解释来判断当事人的意图,从而确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这无疑是最为可行和合理的做法。  相似文献   

19.
本文论述货运代理应为承运人的识别标准与主要因素,完全可以作为货运代理是否应为无船承运人的识别标准与主要因素参考。  相似文献   

20.
长期以来,中国的货代企业实际上从事着“货运代理”和“无船承运”两块业务,其收入包括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收取船东的佣金和以承运人的身份,用“背靠背”的方式获得其中的差价。根据交通部制定的法规,船公司应按定价的2.5%~4.25%付给货代企业佣金。但由于全球航运业越来越不景气,许多船公司出现亏损,再加上货代行业的激烈竞争,佣金不断下滑,近洋航线甚至取消了佣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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