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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74 毫秒
1.
案情 原告:韩国元喜海运株式会社。 被告:南太万达龙(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天津华升物业有限公司。 1993年7月21日,原告韩国元喜海运株式会社与被告南太万达龙(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天津至俄罗斯那霍德卡往返航次的租船合同。合同约定:南太公司租用原告所属“星光“轮,装运1500吨牛肉罐头从天津运至那霍德卡港,装三天卸三天。装运1500吨钢材自那霍德卡港至天津,在那霍德卡港装船时间允许三天。滞期费每日2000美元。因装运的  相似文献   

2.
[案例] 原告深圳某公司于2002年4月20日委托被告日本某海运公司承运一个集装箱货物.货物为全棉针织成人文化衫,货价22891美元.启运港深圳盐田港,目的港以色列海发港.运费预付.被告向原告签发了记名提单.提单记载的收货人为以色列某公司.5月26日,被告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形下,将提单项下的货物交给提单记载的指定收货人.原告认为,被告无单放货造成原告货物及运费损失,遂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3.
韩国港口现状和2011年发展战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韩国共有釜山、光阳等9个主要港口,按地理位置划分归属为三个区域:南海岸地区、东海岸地区、西海岸地区.南海岸港口:光阳港、马山港、釜山港等;东海岸港口:蔚山港、浦项港、东河港等;西海岸港口:仁川港、群山港、木浦港等.其中釜山港是韩国最重要的贸易港和海上大门,2000年釜山港的集装箱吞吐量占全国的82.7%,光阳港、蔚山港都是亿吨大港,在进出口贸易中发挥重要作用,仁川港也是一个发展速度较快的港口.  相似文献   

4.
原告诉称,2004年12月8日,原告与德国买方BLOCK AUSSENHANDEL公司签定出口铁钉合同,FOB价格,货物价值13 440美元。2005年2月25日,被告在青岛港接收了合同项下的货物并于3月9日将货物装船,3月10日被告签发了货运代理人收据(FCR)。FCR载明,托运人为原告,收货人为BLOCK AUSSENHANDE  相似文献   

5.
张姗姗 《中国船检》2004,(10):64-65
原告:服饰公司;被告:船务公司 2003年3月12日,服饰公司委托有外贸进出口权A公司出口货物。A公司接受委托后,与境外买方8公司签订了出口合同,价格条件为FOB上海,信用证付款。在韩国合法注册并具有无船承运人资质的C公司委托被告船务公司代理在上海的订舱、装箱和交付装运文件等事宜。船务公司接受委托后,安排了货物的送货,装箱、报关,并就无船承运人提单的签发代表C公司同托运人协商。C公司签发了无船承运人提单后,由船务公司转交托运人。船务公司又向实际承运人订舱。由现代商船和仁川渡轮实际承运了货物。货物运抵目的港后,船务公司要求仁川渡轮电放货物。服饰公司认为,货物在目的港被无单放行,致使其无法就货款进行结汇,请求法院判令船务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相似文献   

6.
无单放货谁举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原告]常州市东华对外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太平洋物流有限公司(简称“太平洋公司”)[被告]上海锦程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简称“锦程公司”)[被告]现代商船有限公司(简称“现代商船”)〖案情回放〗2002年11月7日,原告委托锦程公司报关和订舱出运一批服装。出口货物明细表要求由锦程公司代理出口,由SAFE-DECK LINES LTD(以下简称“S公司”)出提单,托运人为原告,收货人凭汉城银行指示,通知人为SANG ZOTRADING CO.。  相似文献   

7.
2003年5月16日,原告与被告A公司签定硫磺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A公司购买10000吨(正负百分之十)硫磺,付款方式为不可撤销可转让信用证,货物装运地为伊朗Bandar Abbas,目的港中国天津。合同签定后,原告向中国交通银行天津市分行申请开立了以被告A公司为受益人、金额为848  相似文献   

8.
朱杰  汪洋 《中国船检》2008,(5):100-101
案情回放 原告:JX进出口公司(简称JX公司) 被告:(上海飞达)A国际货运公司(简称A公司) 被告:(金发)B船务有限公司(简称B公司) 被告:(中国)C外运(上海)公司(简称C公司) 2000年7月间,JX公司委托A公司出运一批牛津布书包,价值1.6万美元.双方签订了货运委托书,在该委托书"声明事项"一栏中记载"订7月14日,B船务"的字样.  相似文献   

9.
2007年2月,原告委托被告将一批锁芯由上海港运至台湾地区台中港,收货人为YP公司.  相似文献   

10.
杨俊杰  郭彦滨 《航海》2003,(4):25-27
[案情] 原告:山东省东方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 2000年6月29日,山东省东方贸易公司与远东船代签订货运协议,由远东船代代为办理一批药品到俄罗斯的运输事宜,后远东船代联系被告达飞公司承担实际运输。 7月3日,达飞公司将货物装船,并签发了一套QD011398号正本提单(一式三份)。提单载明:托运人为东方贸易公司;收货人为KOVI-FARM CORP;装货港为青岛;卸货港为STPETER SBURG;承运船舶CMA CGM MON-ET轮;航次E02W。  相似文献   

11.
朱杰 《中国船检》2008,(6):92-93
2005年7月18日,被告进出口公司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海仲)提交仲裁申请称,2004年7月,被告委托物流公司向韩国釜山出运一批货物,物流公司分别签发了四份已装船指示提单。然而,货物抵达目的港后,物流公司实施了无单放货,致使被告丧失了对货物的控制,无法收回货款,并遭受出口退税损失。  相似文献   

12.
本案原告/南京纺织品进出口公司。被告/上海捷达国际运输公司(简称JD),被告/东方海外货柜航运(中国)公司(以下简称OOCL)。案情简述如下: 1995年12月,原告和美国WHEEL PLUS INL公司签订了售货确认书,买给该公司价值约111万美元的螺丝刀等各式工具。1996年1月3日香港YF受买方委托开具了金额为111万美元的不可撤消的即期信用证。1月23日,原告向被告JD出具了两份出口货物明细单,该单载明要求出具NBM TRANSPORTATION(U.S.A)LTD提单。2月3日,JD按照出口货物明细单的要求,由NBM签发了托运  相似文献   

13.
1996年岁月,原告某外贸公司向被告某运输公司托运2×40冷箱,内装保鲜荷兰豆,强度要求 1℃,装货港厦门,卸货港日本横滨。1996年3月7日,上述二货柜装上某运输公司所属的“XX”轮,某运输公司相应地签发了提单,提单签发后,某外贸公司将全套正本提单交给某运输公司装货港代理并致电目的港代理:已收回三份正本提单及运费,请按托运人的要求将货放给日本收货人。1996年3月24日“XX”轮到达横滨,27日收货人提取货物,28日收货人发现货损并申请检验货物,根据日方检验报告,认定货损主要为运输时间过长引起。  相似文献   

14.
【案情】原告:上海某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一:上海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货运公司")被告二:上海某轮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轮船公司")原告诉称:2005年12月12日,原告委托被告货运公司出口运输一批自行车停放用车架、周转箱至日本大阪,收货人为F公司。随后,被告货运公司委托另一被告轮船公司实际承运该批货物。但至2005年12月31日,  相似文献   

15.
1997年1月5日,原告展锌企业有限公司向中国湖南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国合公司)购买锌粉20吨,约定价格条件每吨CIF香港1,310美元,包装为500kg编织袋,装运港黄埔,目的港高雄.湖南国合公司委托宏光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光公司)将该批货物从黄埔经由香港运至高雄.  相似文献   

16.
徐步 《中国船检》2009,(8):98-99
案情回放 2003年12月17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鱼货购销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供应100吨银鳕鱼,单价为每吨11000美元(CNF青岛),合同总金额110万美元,卸货港青岛,货到卸货港后60天内付款,装运期为2003年12月至2004年2月.该批货物中的23651公斤(装箱单、商业发票及报关单中显示的净重)装入一个集装箱交由被告C公司承运.  相似文献   

17.
一、事件经过韩国某船公司与新加坡一贸易公司签订航次租船合同,承运一批饲料,起运港为新加坡,卸货港为韩国仁川港。航行途中,由于船舶发生故障,被迫到我国A港修理。A港的船舶代理由该船公司在国内的办事处电话委托,备用金从韩国汇付。当地代理口头接受并安排船舶在港修理的相关事宜。鉴于修理需要,该轮先将货物卸下堆存于码头。后由于修理条件限制,船公司指示该轮开往国内B港修船厂修理(后得知该船公司为单船公司,而该轮开往B港途中已将该船变卖给一家拆船公司拆掉)。此时,租船人即发货人为了维系和收货人的良好贸易关系,…  相似文献   

18.
顾全 《航海》2003,(1):31-33
[案情] 原告(上诉人)华东实业总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环亚(上海)国际货运公司 2000年4月5日,华东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华东公司”)作为卖方,与买方香港中宁实业公司(以下简称“中宁公司”)签订一价牛仔布销售合同,约定:价格条件FOB上海,总金额544110美元,按信用证要求装运。同年4月20  相似文献   

19.
杨慧 《中国船检》2003,(1):64-65
1997年8月18日,菲律宾LAFILIPINA UY GONGCOCORPORATION (以下简称菲律宾LFUG公司)向中化(英国)有限公司购买的一批尿素在乌克兰敖德萨港装上了"金色阳光"轮(M/VGOLDENSUNLIGHT).按预定的目的港,该轮应驶往菲律宾ILO ILO港,而按正常的航行时间,从敖德萨港到菲律宾ILO ILO港只需一个月的时间,但直到1997年12月底,历时四个多月,该轮仍未到达目的港,而且与托运人、收货人均失去了联系.承运船"金色阳光"轮属香港德兴船务有限公司(下称德兴公司)所有,船上所载的尿素共1.2万吨,价格为141美元/吨,总价款169.2万美元.这批尿素的买主菲律宾LFUG公司是一私人公司,老板是菲律宾籍华裔ALFONSO AUL(黄桢潭)先生.  相似文献   

20.
已预报的风暴潮仍应构成不可抗力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李杰 《中国水运》2000,(8):33-34
一、案情简介 原告(二审上诉人)中机通用公司委托案外人新星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向被告天津港埠公司申报集港计划,办理货物交接.新星公司遂于1997年8月18日集港三聚磷酸钠2498吨,次日上午集港三聚磷酸钠94吨,乙炔黑150吨,被告将这些货物分别安排在被告所属的二、三、七场地存放,准备装船,这些场地的标高为5.1米至5.3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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