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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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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保险费是保险人为了维持其经营和积累保险基金,用于承担保险合同产生的赔偿责任而向被保险人收取的费用。保险费中除责任准备金外,还包括利润、保险业经营以及订立保险契约的费用,如保险单或暂保单之作成费,保险经纪人之佣金等。《海商法》第216条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可见,支付保险费是  相似文献   

2.
正[提要]1.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是两种不同的合同制度,保险费支付是否构成合同生效要件应根据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合同约定进行判断。2.海商法与保险法只对被保险人主张保险赔偿时效进行规定,对保险人主张权利的时效未进行规定,保险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应适用民法总则或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3.
<正>[提要]1.海上保险合同中有约定船舶承保航区为某一特定海域条款,虽无责任免除、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等明显免责字样,但船舶在承保海域外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以拒绝承担赔付责任,因减轻保险人责任而仍应视为隐蔽的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保险人应对该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4.
保险费法律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险费在保险合同中对于投保人和保险人都是至关重要的,它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报酬,故而,交付保险费变成了投保人的主要义务,本文将就保险费的法律性质,法律效果等问题作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5.
傅廷中 《世界海运》2003,26(5):50-51
1 海上保险合同的定义及其性质 海上保险合同是众多合同中的一种,按照我国<海商法>第216条的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海上保险合同关系本来应该属于保险法的调整对象,但鉴于海上保险有许多特殊性,故<保险法>第153条规定:"海上保险适用海商法的有关规定,海商法未做规定的,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6.
孙光  李伟 《世界海运》2011,34(6):37-39
<正>【提要】1.保险单背面格式条款与保险单正面条款约定不一致时,如何采信?2.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保险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如何认定?3.如何按保险责任期间确定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7.
正[提要]1.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明确告知了保险人其已放弃了向承运人索赔的权利,保险人仍全额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偿款,应视为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放弃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权利的行为的追认。2.按《海商法》规定,即使存在因被保险人原因致使追偿不能,保险人亦无权要求返还已支付的保险赔款。[案情]2009年4月6日,韩国S公司向被告B公司出具了卖方为韩国S公司、收货人为B公司、货物为M棒  相似文献   

8.
单红军 《世界海运》1999,22(6):24-26
保险赔偿是被保险人进行海上保险的惟一的目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损失后,被保险人能否从保险人处获得保险赔偿关系到其切身利益。《海商法》把支付保险赔偿规定为保险人的义务和责任,没有涉及被保险人的保险赔偿请求权。  相似文献   

9.
正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一项既古老又有别于一般民事损害赔偿制度的特殊海事法律制度。免赔额(franchise),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的金额限度。当两者相遇,共同作用,应正确理解各自法律要义,准确适用法律规定,使得这项古老的制度迸发勃勃生机,有效维护和促进交易的公正性。一、问题与争议在一起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中,甲公司向保险人为其所属的A轮投保一切险。事后,A轮与乙公司所属B轮发  相似文献   

10.
罗震坤  黄宇 《中国船检》2008,(10):102-103
货物运输保险中的预约保险是投保人将一系列货物一次性投保的简便投保方式.在这种方式下,投保人不必为每一笔业务与保险人协商合同内容,简化了投保程序并节省了保险费:对保险人而言,订立预约保险合同在简化业务程序的同时,可以取得稳定的保险费收入。  相似文献   

11.
任静萍 《世界海运》2002,25(6):21-22,25
保险费是保险人的收入来源,支付保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我国《保险法》、《海商法》等均对此做出了不少规定,但在立法及现实操作中还存在不少疑点。  相似文献   

12.
告知义务定义。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情况向保险人如实说明的义务。我国《海商法》第222条规定:“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相似文献   

13.
《世界海运》2015,(9):53-57
在倒签海上货物运输险保险单的情况下,保险合同一般不会因为倒签而无效,但倒签保单担保函作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会影响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时间并影响到保险合同责任期间。作为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保险责任期间的特别约定,倒签保单担保函可以将担保日之前及当日已经发生的损失或已经产生的近因导致的损失排除在保险责任范围外,其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仓至仓"条款并不矛盾。但无论如何,不能因倒签保单担保函而剥夺善意买受人的保险索赔权。  相似文献   

14.
孙峥 《天津航海》2011,(1):35-37,47
文章就现行的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人保1981年版)第三条中对海洋货物运输保险责任起讫的规定内容,着重论述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法律上规定的"附条件生效合同",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保险合同生效期间和保险责任期间等不同责任期间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5.
海上预约保险合同的争议主要集中于被保险人迟延申报后,保险人的责任承担问题。海上预约保险合同为继续性合同,充分申报义务为保证义务,若迟延申报违反了充分申报义务则保险人可以从被保险人开始违反充分申报义务之时起解除合同。  相似文献   

16.
论海上保险中的委付通知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委付一般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当保险人赔付被保险人就保险标的的全部损失后,保险标的全部权利和义务都由被保险人转移给了保险人的一种法律制度。海上保险合同作为赔偿性合同(CONTRACT OF INDEMNITY)必然会与委付制度有着紧密的联系。但委付制度并非为海上保险所独有,一般的财产保险在保险标的发生全损时,都存在着委付制度。  相似文献   

17.
李伟  匡浩 《世界海运》2022,(3):37-41
[提要] 船舶保险人发现被保险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和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义务时,可以请求法院判令解除船舶保险合同,以期从根本上摆脱保险责任.但是在法律效力上,合同解除存在有溯及力和没有溯及力两种情况.财产保险合同属于继续性合同,其解除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船舶保险人以投保人(被保险人)因重大过...  相似文献   

18.
巨乐 《世界海运》2014,(4):39-40
保险公司设立渔工险本意在于保护渔工利益,而在实际操作中,却名不副实。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在办理保险时称系雇主责任险,而非渔工人身险,且手续过简,仅出具收款凭证,不签订保险合同。那么,在无保险合同仅存一张交费凭证的情况下,保险合同该如何认定?  相似文献   

19.
船舶打捞合同中没有约定未能完成打捞的责任承担时,对于委托人已经支付的款项应如何处理,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做法。笔者结合案例,从打捞与救助的区别、打捞未能完成的原因、公平责任、举证责任等角度进行分析,得出除非合同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应遵循公平分担的原则,根据打捞人所能证明的其实际已支出的成本情况,双方各承担50%,如果双方对于未完成打捞存在过错,则应根据过错情况来认定责任的承担,以此来判断委托人的预付款是否应返还。  相似文献   

20.
《世界海运》2015,(12):46-50
<正>[提要]非目录散户装货物未得最佳积载,遇海上风浪后的船舶操控不善引致的船舶翻沉,属于银发[1994]328号船舶保险(格式)全损险中"其他海上灾害"情况,保险人应负保险责任。判断事故是否属于海上灾害的特征:1.搁浅、碰撞和触碰属于海上灾害;2.承保的海上灾害不以搁浅、碰撞和触碰为限;3.保险人承保的"其他海上灾害"应是与搁浅、碰撞、触碰相类似的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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