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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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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集装箱运输下整箱货的“隐藏损害”是当前从事集装箱运输业的人们所共同关注并迫切希望得以解决的问题,但由于涉及的当事人众多,相关适用的法规较少,因而在一定程度上难以得到公正的解决。本文试图运用具体相关条款,结合较典型的案例对“隐藏损害”责任之确定加以叙述,从而对整箱货运输下隐藏损害“的处理有所借鉴。  相似文献   

3.
集装箱整箱运输货损索赔,应当分清不同的法律关系进行。首先应当划分发货人与收货人在贸易关系中的责任,然后由其中应当承担责任的一方在运输关系中进行索赔。根据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提单批注视为合同条款),集装箱多式联运的承运人在整箱运输箱体未损坏而内装货物损坏且找不到直接责任人的情况下,即在发生隐藏损害的情况下,它应当先承担对收货人的赔偿责任,再向发货人找回损失。  相似文献   

4.
权家祥 《集装箱化》1998,(12):16-16,18
集装箱货物按其交接方式可分为整箱货(FCL)和拼箱货(LCL)。由于拼箱货自身的多种特点,因而它和整箱货在报价、配装、制单、中转等方面都有诸多的不同,操作时要比整箱货麻烦,须格外地小心,而且在配拼、装箱方面也有一些技巧。本人从事拼箱服务多年,下面就如何配拼和装箱谈一点看法。  相似文献   

5.
庄辑 《珠江水运》2009,(8):64-64
集装箱运输中,整箱货和拼箱货在船货双方之间的交接方式有以下几种:(1)门到门:由托运人负责装载的集装箱,在其货仓或工厂仓库交承运人验收后,负责全程运输,直到收货人的货仓或工厂仓库交箱为止。这种全程连线运输,称为“门到门”运输;  相似文献   

6.
苏飞 《集装箱化》1999,(1):27-28
国际集装箱货物运输其流转、交接方式有两种:一种系由货主或其代理自行装箱后交由承运人运输的整箱货(英简称FCI)另一种是不足队装一个集装箱,而买卖台同或信用证条款又规定必须装载集装箱运输的拼箱货(英简称LCL)此种货物通常由集装箱货运站在接受货主或船公司委托后.将不同货主、但到达同一目的地、又可装载同一箱内的货集拼成箱。在上述两种货物流转、交接形态中,后的运输责任对承运人来  相似文献   

7.
集装箱运输中,整箱货和拼箱货在船货双方之间的交接方式有以下几种: (1)门到门:由托运人负责装载的集装箱,在其货仓或工厂仓库交承运人验收后,负责全程运输,直到收货人的货仓或工厂仓库交箱为止.  相似文献   

8.
李建家 《中国水运》2007,7(4):248-250
“无正本提单放货”纠纷案件近年来在海事法院收审案件中所占的比例居高不下,“无正本提单放货”行为的法律属性也已逐渐成为案件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海商法学界的前沿热点以及各海事法院审理工作中的难点。“无正本提单放货”行为往往会因为行为人的不同、相对人的不同以及促成行为主、客观条件的不同构成不同的法律要素和关系。因此,在以提单为运输单证的海上货物运输关系中,一方面由于传统的海商法倾向于保护承运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国际贸易和海运发展使得海上货物运输关系更加多层次化和复杂化。合法持单人在无正本提单放货法律关系中的诉讼权、对承运人及其代理无正本提单放货后索赔的选择权行使等问题,会因不同的责任主张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本文对“无正本提单放货”行为的法律性质、责任归属和免责例外等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9.
《水运文献信息》2005,(6):26-26
一家从事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业务的航运公司,在实际经营中经常遇到货主单位或货运代理公司提出诸如更改卸港、电报放货、因提单遗失而无单放货等要求,并往往会主动出具各种形式的保函。请问,对于航运公司所取得的保函法律效力如何?怎样在业务操作中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相似文献   

10.
集装箱货物有整箱货、拼箱货之分.而这两种货物的接收、交付,对承运人责任却截然不同。本篇就承运人与发货人、收货人的整箱货、拼箱货交接责任作一叙述。  相似文献   

11.
唐昀 《集装箱化》2001,(3):14-15
集装箱运输中箱的流转就是单证的流转,从发货人办理货物托运手续开始一直到货物被收货人顺利提走的过程中,都需要编制各种单证。这些单证是货方与船方办理货物交接的证明,同时也是划分货方,船方责任的必要法律依据。其中最主要的是提单和舱单两种单证。  相似文献   

12.
许曹华 《水运管理》2000,(11):23-25
一、信用证CFS -CFS、提单CY -CY运输条款的应用根据交通部海上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规定 ,CFS -CFS运输条款是指 :“发货人将不足以装满一个集装箱的货物运至出口国家集装箱货运站、由集装箱货运站负责装箱后交由承运人运至进口国家集装箱货运站 ,进口国家货运站在拆箱后将拼箱货交由收货人”。规则中对CY -CY运输条款的规定是 :“发货人在自行装箱后 ,将整箱货运至出口国家集装箱码头堆场交由承运人运至进口国家集装箱码头堆场交收货人 ,并由收货人自行负责拆箱”。尽管规则对运输条款作了明确规定 ,但在具体运作中涉及…  相似文献   

13.
提单条款中的通知条款在不违反有关国家的海商法规、国际公约或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具有法律效力。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货方已提出了承运人应承担适知义的要求。此文指出了班轮运输中各方当事人应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14.
阐述水路内贸集装箱运输业务流程分类及水路内贸集装箱运输单证作用,分析整箱货物门到门交货的水路内贸集装箱运输业务流程,提出改进建议。  相似文献   

15.
江佳  董鹏 《港口科技》2010,(6):24-27,40
集装箱运输节奏加快,提单晚于货物到达目的港的现象增加,尤其是近洋运输,货等单的问题给买方及港口都造成了不便,甚至损失。"电放提单"的问题在司法实际和航运实践中应引起重视,以促进航海贸易的顺利发展。通过分析关于"电放提单"的几个问题,指出尽管从经济学角度而言,"电放提单"是合乎情理的,但是在实际操作运用中,仍存在着诸多问题。最后,提出对"电放提单"立法的建议。  相似文献   

16.
在海上运输过程中,装货完毕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有签发提单的义务。提单是记载货物已实际装船的证据,是重要的航运单证和贸易单证。托运人则要根据提单等其他文件到银行结汇。在船方出具单证时,若装船货物外表有瑕疵,如锈蚀、破损、包装不当等,船方会在提单上增加相应的批注,使之成为不清洁提单,以保护船方的利益。在国际贸易中,在信用证为支付方式下,一般要求凭清洁的正本提单结汇,这样托运人凭不清洁提单就无法正常结汇。因此,托运人可能要求承运人不加批注。那么,承运人此时应如何处理才能既保证船方利益不受损害,又使托运方不致遭受损失?拒绝或答应托运人的要求?或者在其出具保函的前提下签发清洁提单?另一方面,若货物的表面状况不良,船长对提单行使批注权利,此时究竟如何批注才算是合理的,从而避免错误批注导致的索赔纠纷。 本文拟就以上两种情况下船东的法律责任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7.
记名提单的争议焦点在于其是否是物权凭证,承运人签发记名提单的情况下是否必须凭单放货。英国贵族院对The Rafaela S一案的判决即记名提单是而且应当凭正本提单放货,在国际航运界和法律界产生了强烈反响和关注。本文通过分析该案的法官的推理分析和其他国家对此问题的不同看法,指出该案判决的合理性和对航运实务的意义。  相似文献   

18.
《水运文献信息》2007,(9):26-26
“提单代表货物本身”,已被公认为国际贸易和货物运输发展的基石。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受雇人凭正本提单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是各国《海商法》及相关国际公约一致的规定。但近年来,无正本提单放货,也称无单放货日趋普遍,相关理沦探讨和司法实践也一直无法统一。无单放货大量出现,除了故意欺诈,还有提单等单证流转跟不上船舶等原因。[第一段]  相似文献   

19.
集装箱整箱运输中,承运人收到的只是外表状况良好,铅封完整的集装箱,而对箱内货物的实际情况并不了解。因此,承运人为避免收货人的追偿,往往在提单上加注“不知条款”,“不知条款”的出现,改变了承、托双方在货损货差索赔中的地位和法律责任,因此,深入地研究这一条款,对于承、托双方以及收货人都有重大的意义。1“不知条款”的含义及其表现形式所谓“不知条款”是指承运人加注于提单正面或列明于提单背面,表明承运人接收的是集装箱货物,并且对箱内货物的状况、数量一概不知,承运人只要在集装箱外表状况良好、铅封完整的情况下交货,则对于箱…  相似文献   

20.
倪涌 《中国水运》2005,(3):54-55
随着集装箱运输的迅猛发展,提单已成为集装箱运输的唯一运输契约,当发生纠纷时,提单往往是确定示、托、收各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唯一证据,为使纠纷能够得到及时解决,各国都对海上运输人提起诉讼的时效用法律形式作出了规定,有的国家还确认了当事人协议延长时效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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