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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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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世界海运》2017,(11):47-48
<正>[提要]货运代理接受委托后转交他人实际办理委托事务形成的法律关系及在该法律关系下各方的权利义务的确定是运输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对于此问题,从合同相对性及表意行为的构成要件等方面可以查明委托人同意转委托的意思表示应当是明确、具体的,不应适用默示推定原则。从法律规定、第  相似文献   

2.
黄颖 《世界海运》2011,34(8):46-48
货运代理实务中的业务转托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应定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第400条规定的转委托,如转委托未经同意,则在委托人、受托人、次受托人之间成立各自独立的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不应适用《合同法》第402条规定的隐名代理制度认定在委托人与次受托人之间直接成立合同关系。  相似文献   

3.
《世界海运》2016,(2):50-52
<正>[提要]BB公司委托CC公司在办理国际货物出口运输事宜,但就涉案的51票业务,CC公司并未亲自办理,而是交由原告AA公司办理。BB公司虽未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原告AA公司,但BB公司知晓涉案51票货运代理业务由原告AA公司办理,BB公司未向CC公司或其他人提出异议,证明BB公司同意CC公司将涉案51票货运代理业务转委托原告AA公司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0条之规定,BB公司与原告AA公司之间存在货运代理合  相似文献   

4.
《世界海运》2016,(1):44-46
<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合同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货代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货运代理企业在选择无船承运人时应尽合理谨慎义务,选择已在我国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的无船承运人,并从法律上直接确定了货运代理企业的选任不当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货代规定》第十条确定了在确定货运代理企业责任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委托人证明货运代理企业因处理委托事务遭受了财  相似文献   

5.
<正>[提要]接受受托人的委托处理委托人委托事务的第三人在向委托人主张权利时,应当根据受托人转办事项的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代理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区分不同法条规定的"第三人"的范围,准确认定转办行为是转委托行为还是行使代理行为,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  相似文献   

6.
《航海》2017,(5)
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是债权人享有留置权的法定要件之一。若货运代理企业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委托人的货物成立间接占有,如货运代理企业以自己名义将委托人的货物交由第三人仓储、或转托车队进行陆路运输,货运代理企业对委托人的货物仍有事实上的管领力和控制力,应认定为构成"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相似文献   

7.
《民法典》第926条(原《合同法》第403条)规定了转委托中委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和选择权。在货运代理转委托关系中,人民法院援引本条规定支持委托人或第三人对彼此直接行使权利的情形较为常见。通过对全国海事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货运代理转委托案件的梳理分析,归纳出司法裁判中适用本条规定的具体做法和特征,反思本条规定在法律适用中的正当性和准确性,进而探讨在货运代理转委托关系中委托人和第三人取得介入权和选择权的构成要件,为《民法典》第926条规定的准确适用提供思路。  相似文献   

8.
胡景焕 《水运管理》2012,34(7):26-27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部分条款,认为该规定适用于货代企业接受委托人委托处理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货运代理事务时发生的纠纷,分析其中第四、七、八、十一条等4条规定对实际业务的影响,提出中小型货代企业应采取的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9.
周华伟 《世界海运》2013,36(7):47-49
在货运代理纠纷中,归责原则是违约责任的核心问题,货运代理向委托人承担责任是否以过错为要件,直接影响到如何分配举证责任,是否承担违约责任以及赔偿责任的范围。货运代理纠纷涵盖多种性质的法律关系,致使货代企业向委托方承担责任可能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其中以货运代理合同的过错责任最为典型。最高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12年司法解释)自2012年5月1日开始实施,第2条、第10条规定引发了对货运代理过错责任法律适用问题的新一轮探讨。笔者尝试分析一起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并结合2012年司法解释的最新规定,探析货代企业承担过错责任所面临的适用条件、法律依据和举证责任分配的难点和争议。  相似文献   

10.
朱强 《水运管理》1999,(12):22-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在此以前,我国海上货运代理方面可适用的法律(也包括水上、陆路、航空、多式联运货代方面),主要有《民法通则》、1995年6月6日国务院批准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1998年1月26日外经贸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民法通则》对代理仅规定了一种直接代理。所谓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本人的利益,并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  相似文献   

11.
建立统一的货运代理企业责任承担保障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孙彤 《集装箱化》2004,(12):34-35
货运代理企业依其从事的业务范围不同,法律地位也不同。概括地讲有两种身份:第1,以代理人身份参加运输。此时,货运代理企业主要是以进出口商的代理人的身份完成对货物的装卸、储存、报关、验收等业务;第2,以当事人身份参加运输。首先,货代企业可以作为无船承运人(NVOCC)从事签发运输单证,收取运费,履行运输合同的行为。此外,货代企业可从事多式联运经营、仓储经营和第三方物流经营等业务。  相似文献   

12.
李可 《集装箱化》2013,24(10):21-26
1 研究背景和目的 由于历史、政治和法律文化等方面的差异,两岸四地国际海上货运代理制度呈现区域多样化的特点;台湾和澳门地区的代理制度承袭大陆法系特色,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安排货物运输的国际海上货运代理人由特殊的行纪制度调整;  相似文献   

13.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是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审批和管理机构。 第四条 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有利于对外贸易的发展,有利于公平竞争。 第五条 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方式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第六条 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为: (一)经营海运业务的,100万美元; (二)经营空运业务的,80万美元, (三)经营陆运业务的,60万美元: (四)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上述两项或两项以上业务的,其注册资本应根据实际需要作相应增加。  相似文献   

14.
洪丽 《集装箱化》2013,24(5):29-31
1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内涵国际货运代理业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其他委托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自己的名义,组织、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提供国际物流增值服务的行业。[1]需要注意的是,国际货运代理制度不同于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代理制度。《民法通则》第63条  相似文献   

15.
史红萍 《中国船检》2007,(12):86-88
海上货运代理作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重要环节,以其多层面、全方位的经营方式,带动了外贸、航运经济的长足发展,但其过于灵活和任意的服务模式,在相对失范的市场机制下,也目渐暴露出各种弊端,各类争议呈现日益多发的趋势。[编者按]  相似文献   

16.
货运代理行业在国际货运市场上,处于货主与承运人之间,接受货主委托,可以代办租船、订舱、配载、仓储、缮制有关证件、报关、报检、报验、保险、集装箱运输、拆装箱、签发提单、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拼装拆箱;国际多式联运;国际快递(私人信函除外);  相似文献   

17.
巨乐 《世界海运》2013,36(9):51-53
海上货运代理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主张合同约定之外的费用,法院能否支持?未订立书面合同的情形下,履约方利益能否得到保护?合同履行中,一方受有损害,主张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损害赔偿能否作为不支付对价的抗辩?  相似文献   

18.
《世界海运》2017,(7):54-56
被告以委托事项不包含租船订舱为由拒付海运费,且不认可原告主张的办理涉案货运代理业务垫付费用及收取代理费的数额。法院认为:被告的员工委托原告租船订舱系职务行为,并结合被告自认的事实运用证据规则认定了代理费及垫付费用的具体数额。  相似文献   

19.
王娜 《世界海运》2018,(2):46-48
正[裁判要点]货运代理企业在履行货运代理合同过程中的对货物不能清关的通知义务与作为出口方和进口方的委托方附有的了解出口目的国的清关手续并办理贸易环节所需文件的义务不存在先通知后注意的依附关系。货运代理企业完成举证责任,能够证明其已经完成货运代理合同约定的所有义务,并对委托方主张的损失不存在过错,不对委托方诉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案情]A公司诉称:2015年9月1日,A公司与案外C公  相似文献   

20.
国际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之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智祥 《集装箱化》2002,(11):19-20
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方式、运输方式及运输组织形式的发展,我国的很多国际货运代理人已由最初单纯地作为代理人,接受进出口商的委托,仅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包括报关、报验、报检、租船、订舱、代办仓储等与国际货物运输服务相关的业务,发展成为不公开委托关系而以自己的名义同第三人签订合同等,有些甚至以独立经营人的身份,诸如无船承运人、短途运输经营人、仓储经营人等开展经营,将其服务范围延伸到整个货物运输和分拨过程,为货方提供包括传统货代服务在内的一揽子综合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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