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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海运》2018,(12)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对于邮轮旅游的直接影响主要集中于第二编"合同"第十八章"运输合同"第二节"客运合同"。草案第600条增加的关于实名制客票挂失补办的规定,由于邮轮船票大多采用电子形式,因而对于邮轮旅游影响较小;草案第604条增加的关于"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配合"的规定,对于规制邮轮旅客的"霸船"行为具有鲜明的积极意义;草案第605条规定承运人在迟延运输时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无法适应邮轮旅游的特殊性,可能过度加重承运人的责任。为了应对该条对于邮轮旅游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建议《海商法》修改时增加关于邮轮旅游航程变更及其处置的专门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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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管理》2018,(11)
为研究自由贸易港政策的实施对上海邮轮产业发展的影响,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与新加坡、香港自由贸易港运营模式进行对标,结合上海邮轮产业发展的实践需求,采用灰色关联度模型对上海邮轮产业发展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并利用Pearson相关性分析法研究自贸港与上海邮轮产业发展关键影响因素之间的相关性。结果显示:需求因素与上海邮轮产业发展关联度最大,邮轮旅客吞吐量、邮轮艘次数、经营出境业务旅行社数量、金融机构本外币存款余额、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和人均收入是影响上海邮轮产业发展的6个关键子因素。自由贸易港设立将为上海邮轮产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在投资、金融、人员流动、税收、通关等方面对邮轮产业发展产生积极影响,助推上海邮轮产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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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捎带”政策概览
在我国,沿海捎带政策的雏形可追溯于数年前交通部发布的《关于同意国际班轮公司在我国沿海主要港口之间调运空集装箱的函》,该批复规定的“捎带空箱”业务以及后来的沿海内贸船舶“捎带模式”的实践,为试点“沿海捎带”政策提供了经验和制度基础.
《交通运输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加快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交水发[2013]584号文)第6条规定“实施沿海捎带试点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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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实施20年以来,对保障和促进航运业和海上贸易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经过航运与海事司法实践的检验,《海商法》无法适应和满足国际国内航运经济政策、国内外相关立法和航运贸易实践的重大变化而亟须修改,已成为学界甚至业界的共识。2013年,在《海商法》实施20年之际,交通运输部设立了"我国《海商法》修改之研究"的科研项目。6年过去了,《海商法》修订工作进展如何?《海商法》修改的研究将涉及哪些方面。未来,新法将怎样推动我国港口业发展?本刊带着这些疑问采访了中国港口协会法律与商务专业委员会多位参与《海商法》修改工作的专家和部分港口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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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法(送审稿)》(以下简称《港口法》)第5条规定:“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港口事业。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管理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事业”。 《港口法》第5条的规定从以下三个方面确定了港口管理体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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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于2011年12月1日实施,新《条例》中赋予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港口装卸、储存、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对安全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管责任重大,如何适应新的要求,履行监管责任,成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面临的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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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港口费率偏低已成为阻碍邮轮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费收规则(外贸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1]第11号)(以下简称《外贸费规》)规定,我国邮轮港口码头的费收属于政府定价。主要由以下三大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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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估和建议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335号颁布)及其2003年《实施细则》
(5)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外经济贸易部颁布)及其1998年《实施细则》
(6)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草案(2007年公开征求意见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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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设立和长江内河水运的蓬勃发展,带动了长三角港口群的发展;国际化经营和绿色港口建设成为港口顺应时代发展的重要经营管理手段;2014年,港口布局将调整,新技术将在港口转型升级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来自国内外以及区域的港口竞争、产业链延伸、投资主体多元化、船舶大型化、邮船经济等也为港口带来了机遇和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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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舰载武器(含VCD光盘)》2010,(11)
美国白宫网站10月8日公布了奥巴马就取消对中国出售C-130运输机限制问题而写给参众两院议长的信件。奥巴马在信中表示,依照国会授权法案,并基于美国国家利益,决定取消对中国出口用于清除海上漏油的C-130运输机的相关限制。信中重点提出,遵照1990年及1991年"外交关系授权法案"(Foreign Relations Authorization Act)第902条(b)(2)款之规定,"我以美国总统的身份通知国会,基于国家利益,终止第902条(a)(3)款有关对中国出口军需品暂时许可签发规定中对于C-130运输机出口的限制"。奥巴马在信中还强调,出口C-130运输机给中国,是为海上漏油清除行动之用。但此出口许可仍需逐件提出申请,并最终经美国政府审核通过。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