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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货运代理业具有悠久的历史,对提高国际贸易和国际货物运输的效率,降低成本,促进各国之间的经贸关系具有重要的作用。随着国际多式联运和现代物流的发展,国际货运代理业务范围进一步扩大,从纯粹的代理人向代理人和当事人双重角色的转换,从而在实践和制度层面产生了值得探讨的新问题。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编纂的《2006-2007年中国货代企业名录大全》,共收录中国内地30多个省级行政区和港澳台货代企业共计1万多家,国外货代企业300多家。截止到2006年3月10日,交通部公布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数量为1692家。这是一个相当大市场规模的行业,有必要形成系统的法律制度和业务规范,形成行业共识,以建立行业正常的竞争规则和竞争秩序。为了从整体上提高货代工作者的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本刊特邀请上海海事大学国际航运系王学锋和郏丙贵两位老师,开办一个《国际货运代理制度讲座》,其目的是针对我国目前尚存在争议的问题和制度建设上需要进一步完善等方面的问题展开讨论。主要内容包括国际货运代理基本概念的定义、从事不同业务时的法律地位和责任、标准交易条件的作用、责任限制、风险控制机制、政府监管和立法等。该《讲座》每期一讲,编入“国际货运代理论坛”栏目内,初步计划为12讲,敬请读者留意。  相似文献   

2.
国际货运代理业具有悠久的历史,对提高国际贸易和国际货物运输的效率,降低成本,促进各国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的作用。随着国际多式联运和现代物流的发展,国际货运代理业务范围进一步扩大,从纯粹的代理人向代理人和当事人双重角色的转换,从而在实践和制度层面产生了值得探讨的新问题。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编纂的《2006-2007年中国货代企业名录大全》,共收录中国内地30多个省级行政区和港澳台货代企业共计1万多家,国外货代企业300多家。截止到2006年3月10日,交通部公布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数量为1692家。这是一个相当大市场规模的行业,有必要形成系统的法律制度和业务规范,形成行业共识,以建立行业正常的竞争规则和竞争秩序,整体上提高经营者的管从业者的。为了从整体上提高货代工作者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本刊特邀请上海海事大学国际航运系主任王学锋和郏丙贵老师开办一个《国际货运代理论坛》,就我目前尚存争议、制度上需要进一步完善等方面的问题,如国际货代基本概念的定义、从事不同业务时的法律地位和责任、标准交易条件的作用、责任限制、风险控制机制、政府监管和立法等。论坛从本期开始,每期一讲,编入“国际货运代理论坛”栏目内,初步计划为12讲,敬请读者留意。  相似文献   

3.
刘桢  李鹏  刘京利 《水运管理》2008,30(6):22-24
为正确认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法律地位并依其法律地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就实践中国际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认定的几个标准进行分析,认为明确国际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认定标准有助于国际货运代理人明确法律责任,建立更好的风险防范机制,对当事各方责任和风险的分担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也是解决货运代理业务纠纷的基本前提。  相似文献   

4.
建立统一的货运代理企业责任承担保障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孙彤 《集装箱化》2004,(12):34-35
货运代理企业依其从事的业务范围不同,法律地位也不同。概括地讲有两种身份:第1,以代理人身份参加运输。此时,货运代理企业主要是以进出口商的代理人的身份完成对货物的装卸、储存、报关、验收等业务;第2,以当事人身份参加运输。首先,货代企业可以作为无船承运人(NVOCC)从事签发运输单证,收取运费,履行运输合同的行为。此外,货代企业可从事多式联运经营、仓储经营和第三方物流经营等业务。  相似文献   

5.
李增强 《天津航海》2004,(4):49-51,9
在海事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因货运代理业务产生的纠纷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货代公司在承办货运业务时,与货主成立委托合同关系,其权利义务应受我国《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调整。我国的《合同法》引进了隐名代理等不同于《民法通则》的新制度,使当事人和法院对货运代理人在不同业务流程中所处的法律地位产生较多争议。本文结合审判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合同法第400、402、403条的规定,对常见货运代理业务各环节的法律性质进行了分析阐述。  相似文献   

6.
张颉 《天津航海》2008,(3):31-33
在涉及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案件中,法律工作者需要在错综复杂的案件中理出头绪,抓住关键。首先,需要明确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因为国际货运代理不同于民法中规定的一般代理,特别是作为独立经营人的法律地位更需要注意;其次,需要对应适用相关的责任限制制度。国际货运代理享受赔偿责任限制不单单是对独立经营人,而是涵盖整个经营范围。  相似文献   

7.
洪丽 《集装箱化》2013,24(5):29-31
1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内涵国际货运代理业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其他委托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自己的名义,组织、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提供国际物流增值服务的行业。[1]需要注意的是,国际货运代理制度不同于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代理制度。《民法通则》第63条  相似文献   

8.
<正>一 顾名思义,货运代理业是作为货主代理人代办货物运输及相关手续的行业,代办内容包括代理报关、代订舱位、代办进出口货运必须的商检、卫检、动检手续等等。严格从法律角度而言,作为代理人,货运代理企业应以被代理人——即货主的名义从事上述活动,除收取代理佣金之外,不能从代办活动中获取其他利润。通常人们将货运代理企业所从事的上述业务活动方式称为单纯代理的货运代理。 事实上,现今货运代理业的业务范围已远远超出了单纯代理业务范畴,除了为客户代办进出口货运中的“一关三检”手续仍为明显的纯粹代理行为外,拥有堆场集卡车队的货代企业为货主提供货物堆存、集卡陆路运输时实际担当了仓库与陆路承运人的角色,而货代在为货主安排订舱及内陆段运输时能否赚取差价亦是争议颇多。根据我国外经贸部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范围的有关规定,它可以经营“订舱、仓储;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拼装拆  相似文献   

9.
虞文杰 《集装箱化》2002,(12):32-33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全球经济一体化进一步加剧,国际货代业所处的地位显得越来越重要.近10年来,我国的国际货运代理业务迅猛发展,专门从事货运代理业务的企业也越来越多.  相似文献   

10.
《水运管理》2011,(2):F0004-F0004
深圳市华展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是由中国商务部批准的国家一级货运代理企业(MOFTEC19369),并获交通运输部颁发的无船承运人资格(MOC—NV00275)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颁发的航空运输一类代理资格(经营批准号30678)。公司是国际货运代理协会(FIATA)会员和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CIFA)会员,并且是深圳货运代理协会副会长单位。2003年、2006年公司被评为深圳市20家诚信货代企业,2006—2009年度连续4年被评为“中国货代物流百强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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