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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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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朱杰 《航海》2022,(1):11-13
[提要] 因承运人自身违反速遣、管货义务导致货损,新冠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并不构成合同免责事由.但如果客观上对采取减损措施造成影响,可相应减轻承运人的减损义务. [案情]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 被告:张成远 被告:淮滨县航运公司 2020年1月5日,案外人覃荆海与吉安市轮船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  相似文献   

2.
陈铁强 《世界海运》2013,36(8):50-52
[提要]我国对柴油实行许可经营制度,无柴油经营许可证属于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经营行为,其行为无效。商业行为当中,要特别注意国家对该某些行业经营是否有强制性限制,以避免因该限制而导致所签订的合同无效,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我国,柴油作为一  相似文献   

3.
[提要] 别国公权利的介入导致合同一方当事人权利遭受损害,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权利受损害方有权根据外国法院的生效裁判所证明的事实,依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相应的损害赔偿. [案情] 原告HY船务有限公司(香港籍)(以下简称原告)诉称:原告所有的"HY"轮,2008年6月7日由D市A公司(以下简称DA公司)航次承租,该公司又与D市B公司(以下简称DB公司)签订单航次承租合同,计划从朝鲜K港运输3700t铁矿到中国Z港,并委托被告XY国际船务有限公司(香港籍)(以下简称被告)办理船舶在朝鲜K港进出港和装货事宜,被告又委托朝鲜K港的一家外轮代理公司具体操作.  相似文献   

4.
[原告]广州打捞局 [被告]广西柳州外运有限责任公司 [案情回放] 原、被告于2005年6月30日签订一份重件吊卸合同,约定:原告提供吊卸作业船舶"南洋"轮,负责将被告提供的被吊物(直径2.9米×长度37.8米的合成冷却器一台,直径5.9米×长度24.7米的反应器一台)从运输船"渚扬3号"轮上起吊后放在接运的驳船上;  相似文献   

5.
《世界海运》2019,(3):53-55
<正>[提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的批复》的适用是有前提条件的:一是涉案保险法律关系应为海上保险法律关系;二是涉案基础法律关系应属于《海商法》调整的范围。2.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则不能一刀切式地认定无效。  相似文献   

6.
武寒霜 《世界海运》2013,36(5):55-56
[提要]1.大连海事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2.合同中变更的手写内容能否得到法律的认可?[案情]2008年7月24日,原告与被告在厦门签订《定期租船合同》,合同最后一页打印的第四十五条约定:"凡因本租船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选择厦门海事法院管辖,并适用中国法。"原告提供的合同原件最后一页右下角有手写内容:  相似文献   

7.
杨婵 《航海》2013,(6):13-15
在没有合同依据及交易惯例参考情况下,积载是由法律分配给承运人的义务;承运人可以通过约定FIOST条款等合同安排排除部分积载义务,但仅可排除与违反管货义务相关的一些损害后果,如装卸工人的野蛮操作而导致的货损等,不能排除与船舶适航义务相关的责任.因积载是与船舶适航紧密相关的重要一环,承运人仍应对与适航义务有关的积载问题负最终责任.[案情]原告(反诉被告):中国上海外轮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外代)被告(反诉原告):南通江海通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海通公司)  相似文献   

8.
汪洋 《航海》2001,(6):36-37
[案情] 原告义乌乳胶厂将100余吨乳胶交给Y公司承运,并向被告平安保险投保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综合险。在运输途中,Y公司船员将原告的部分货物予以盗卖。货物出险后,原告多次向承运人Y公司和被告平安保险索赔,但一直未得理赔。原告遂向上海海事法院起诉,认为货物遭受了保险单约定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被告应该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赔偿45万余元保险金及利息损失。  相似文献   

9.
钱旭 《航海》2013,(1):20-22
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经过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但是,合同无效并不影响对合同标的物的善意取得,即善意第三人可以通过支付合理对价并且实际占有船舶而取得船舶的所有权。〖案情〗原告:潘某被告:陈某、董某第三人:甲、乙、丙2004年,被告陈某将登记在其丈夫苏某(已过世)名下的渔船10万元卖给被告董某,并向被告董某交付了相关渔船证书。被告董某买下渔船后未办理渔船过户登记手续。2005年,被告董某又将渔船以14万元卖给原告,也未过户。2006年,原告找到被告陈某要  相似文献   

10.
巨乐 《世界海运》2015,(2):59-60
<正>合同解除是合同消灭的原因之一,同时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除法定解除外,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协商一致来解除合同,该协商一致需要有合同当事人明确的意思表示。在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对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另行约定,没有约定的,可根据合理的市场价格确定。【案情】2010年12月21日,原告Y代理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X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委托代理租赁集装箱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代理租赁集装  相似文献   

11.
《世界海运》2016,(11):47-48
<正>[提要]涉案海上货物运输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证明的提单也未记载运费数额,这也是海上货物运输的普遍现象,故承托双方的订舱确认单、结算的往来邮件对运费数额的确定意义重大。针对合同条款的解释,在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时,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等,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案情]2013年10月,被告B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相似文献   

12.
王沐昕 《水运管理》1997,(12):16-17,4
无效合同系指因违反法律规定而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合同,也即因欠缺有效条件而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合同。我国的航运业随着改革开放的大潮也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在发展的同时,出现丁许多问题,特别是在运输合同的主体资格问题上,人们的认识不尽相同。下面仅就我国的法律、法规来谈谈我国对海运无效合同的具体规定。 一、无效合同的法律依据 《经济合同法》第七条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无效的经济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各部门、各单位要求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或以运输船舶经营沿海、内河省际运输的,应申报交通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不得以本人名义为他人托运或承运货物,收取运费差价。”  相似文献   

13.
汪洋 《航海》2010,(1):28-29
<正>〖案情〗原告:JJ公司被告:LYW公司被告:HJ公司2008年1月9日,原告与被告LYW公司签订"大连600吨起重机上下小车等运输合同",约定由原告将600吨起重机上下小车  相似文献   

14.
王金凤 《航海》2012,(5):22-24
航次租船合同中,滞期费的支付以滞期事实发生为前提,出租人不应遭受实际损失。当存在以下情形时,滞期时间的计算可以扣除:1.因出租人的过错导致装卸迟延,且出租人的过错与装卸迟延具有直接关联性;2.航次租船合同中明确规定有装卸时间中断计算的条款。〖案情〗原告:泰州市金泰船务有限公司被告:诸暨市日峰物资有限公司2011年7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航次租船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金泰68"轮以装载被告托运的煤炭自秦皇岛至上海龙吴,装船期限为2.5天,卸船  相似文献   

15.
保证(Warranty)是海上保险特有的制度,《海商法》第235条对保证条款及违反保证条款的后果作了初步规定,但该条规定比较原则,尚有些问题需要明确,如保证条款及其范围,《合同法》生效后违反保证条款的后果等,而这些问题是实践中无法回避的,有必要加以探讨。 一、保证条款 1、保证条款 《海商法》第235条规定,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  相似文献   

16.
倪湧 《航海》2005,(6):36-38
在上海黄浦江航行的船舶,除了应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上海港港章》以及上海海事局发布的航行通告。本案正是被告所属船舶在航行中违反了上海海事局发布的航行通告的通航规定,造成碰撞,故对此应负主要责任。  相似文献   

17.
陈赐宇 《航海》2011,(1):30-31
【案情】原告:中国建材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诉称,原告承包了沙特阿拉伯AL JOUF 5000T/D水泥工程项目。2007年7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出13发运合同,委托被告运输该工程项目所有需要运输的货物,被告提供多式联运服务将货物从上海、天津或连云港运至沙特阿拉伯AL-TRAIF地区的项目现场  相似文献   

18.
《水运文献信息》2006,(3):26-26
对于不具有运输许可证下签订的运输合同的效力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颁布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一)〉(简称《解答》)第131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定期租船的承租人不具有水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期租的船舶承运自己的货物,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交通部颁布的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该期租船合同是有效的;期租船人将期租的船舶转租,并以承运人(或出租人)的身份与其他货主或(转租)承租人签订的运输合同或航次租船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从这一规定来看,法律再次重申并明确强调经营许可对商业合同行为构成的影响。  相似文献   

19.
我国海商法第4章第7节(第92条至第101条)是关于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在这些规定中涉及到了航次租船合同的基本条款,为人们制定和理解航次租船合同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一、制定航次租船合同特别规定的意义 所谓特别规定,在这里就是指在法律中针对航次租船合同的特点所作的原则性规定。众所周知,世界各国的法律在合同问题上一般都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例如,是否订立合同以及如何订立合同,可由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自主作出决定,这就是所谓的意思自治原则或称契约自由原则(Freedom of contract)。根据这一原则,各国海商法对租船合同的规定一般都规定得较少,许多具体问题都留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联系到我国的情况,之所以在海商法中专列一节对航次租船合同问题作出特别规定,有三个方面的意义:  相似文献   

20.
案 例 原告国内某公司诉被告比利时某航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物交付纠纷一案,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被告认为,该提单背面条款第27条“法律和管辖”记载:“本合同引起的争议,根据原告选择,或是由承运人注册营业机构所在国法院、或者由依据南非共和国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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