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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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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丁力 《海运情报》2007,(10):8-8
远东班轮公会(FEFC)从10月1日起对欧洲发往日本、亚洲的东行货物重新确定运价。其目的是在双向货流不平衡扩大导致船公司营运成本上升的情况下,货主也负担一定的费用。[第一段]  相似文献   

2.
进入90年代中期,国际集装箱运输在世界经济不景气的条件下得到了进一步发展,但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三大主航线(欧美、欧亚和美亚航线)及全球航线被为数不多的大型船公司所垄断,两极分化初步形成。船公司之间、船公司与货主之间的关系正在发生显著变化。班轮公会的作用受到削弱,  相似文献   

3.
刘岚 《集装箱化》1997,(1):15-18
进入90年代中期,国际集装箱运输在世界经济不景气的条件下得到丁进一步发展,但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欧美、欧亚和美亚三大航线及全球航线被为数不多的大型船公司所垄断,两极分化初步形成。船公司之间、船公司与货主之问的关系正在发生显变化,班轮公会的作用受到削弱。但各种长期战略伙伴关系的战略联盟不断涌现.联合、联营和舱位互租方式广泛地被船公司所采用。尤其是近几年来,  相似文献   

4.
1班轮公会的历史沿革 班轮公会又称航运公会、运价协会,俗称水脚公会,指的是经营同一班轮航线的船公司为避免相互间的恶性竞争,维护共同利益,通过签订运价或其他经营活动方面的协议组成的国际航运垄断组织。  相似文献   

5.
安飞 《中国船检》2008,(9):46-49
生存了一百多年的远东班轮公会(FEFC).将于2008年10月18日停止运作。这个占有亚欧班轮航线市场大约70%份额的公会,即将就此结束自己的历史使命,曾经高高在上的特权阶层,曾经坚不可摧的垄断堡垒,在欧盟禁令下倒塌崩溃,货主为此欢呼雀跃:是历史前进的车轮宣判了远东班轮公会的命运。当我们缅怀这个即将逝去的没落贵族时.同样在憧憬且担忧着后班轮公会时代的到来。  相似文献   

6.
2003年3月,欧盟执行委员会按照4056/86号委员会规章而授予班轮公会的限制豁免法令.这项允许海运公司集体探讨并制定海运费用价格的豁免法令必须满足特定条件才能生效即必须产生经济利益;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必须由海运公司及其客户均匀、公平分摊;班轮公会对于班轮服务来说确实不可替代;班轮公会不会遏制有效竞争的产生.  相似文献   

7.
THC再起烽烟     
中国货主协会召开抵制THC新闻座谈会 倍受瞩目的THC之争仍在继续,并有愈演愈烈之势. 4月26日,在中国货主协会与国际班轮公会组织就THC问题进行的三次对话未达成共识的情况下,中国货主协会在北京召开了"中国货主抵制THC新闻座谈会".  相似文献   

8.
丁力 《海运情报》2004,(3):35-35
各班轮公司与货主企业的基干航线集装箱运价交涉迎来了新的局面。远东班轮公会(FEFC)所属船公司今年1月1日提高日本、亚洲发往欧洲(欧洲西行)的运价.设定的涨幅为日本发运的一年合同为20英尺箱400美元,半年合同275美元,亚洲发运的3个月合同150美元,但与运价迅速回升的2003年相比,上涨幅度已经减小,估计达成率低于2003年。  相似文献   

9.
杨培举 《中国船检》2001,(12):20-22
中国加入WTO,世界一片欢腾.近年来,我国外经贸事业的发展有目共睹,到2000年全国的进出口总额达4743亿美元,其中出口达2494亿美元,这决定了我国国际航运市场进入了快速发展的轨道,令人欢欣鼓舞.但从目前的发展形势看,有一个问题愈来愈突出--外资航运企业以班轮公会的名义统一行动,联合提价,特别是收取名目繁多的附加费,这一垄断行为使中国货主遭受不公正的对待,利益受损,增加了不少额外负担.为此,中国的广大货主大声疾呼:谁来维护我们的利益?  相似文献   

10.
天下事了犹未了。中国货主与国际班轮公会、运价协议组织和国际班轮公司之间围绕THC收取的纠纷已持续4年多,一直是航运界的热点话题。2006年4月,交通部、国家发改委、工商总局发表了《关于公布国际班轮运输码头作业费(THC)调查结论的公告》,历时40个月的政府调查终于有了定论,但似乎存在于货主与班轮承运人之间的纠纷并未了结。本期刊出《码头作业费——未了的纠纷》一文,作者根据《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海商法》、《合同法》、《价格法》、《国际海运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理性地分析了班轮公司方面的不当之处;同时又中肯地指出,由于我国目前还未出台《反垄断法》,现有的法律体系对班轮公会的价格协议缺乏相应的约束机制。读者可见仁见智,细细品味。  相似文献   

11.
刘宇  李瑞京 《世界海运》2005,28(6):42-45
在FOB条件下,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是买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的则是卖方,提单上记载的托运人应该是买方,但是贸易合同和海运习惯要求把卖方记为托运人,为了满足实践需要,立法中不可避免地规定了发货人(第二种托运人).既然发货人的主体地位得到了确立,立法就应该赋予主体以权利.鉴于立法的规定不足,探讨如何完善发货人权利.  相似文献   

12.
刘冰 《集装箱化》2005,(12):29-29,31
1FOB价格条件下存在海运欺诈的风险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CIF和FOB是经常使用的两个术语。两者最大的不同在于,贸易双方是由谁负责安排货物的运输。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在FO B条款的买卖合同中,买方负责货物的运输,因此,其有权指定承运人。在业务操作中,也经常把FO B条款下的操作称为“指定货”。在已经审理的一些案件中,国外买方利用指定承运人的权利实施欺诈,使我国的出口商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这种海运欺诈的基本模式为:国外买方在买卖合同中,利用FO B条款与其指定的契约承运人串通,通过无单放货的形式骗取国内卖方…  相似文献   

13.
国际货物买卖从总体上分析,被分为件杂货物和大宗货物两大类别。件杂货物系指被买卖的货物数量小、品种多的货物。大宗货物系指货物数量大、品种单一的货物。货物状况不同,需要作出不同的运输和装卸货物安排。这对加快货物流转和提高船舶运输效益,都具有现实意义。一、海上运输  相似文献   

14.
杨奕宽 《水运管理》2002,(11):19-20
近年来,我国出口货物以FOB价格成交的越来越多,即由国外买方安排运输,由买方指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或者船公司,这类出口货物又称指定货。而以CIF价格成交的出口货物逐渐减少。出口FOB指定货的剧增对我国的出口企业、国际航运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和保险业等都有着不利的影响。就出口企业来说,其风险增大。  相似文献   

15.
韩文浩  李亚 《世界海运》2002,26(2):32-33
从我国《海商法》对托运人的规定出发,结合FOB国际货物买卖的实际情况讨论其卖方作为托运人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  相似文献   

16.
FOB、CIF、CFR与FCA、CIP、CPT价格术语应用与案例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燕 《集装箱化》2002,(9):X016-X017,X006
FOB、CIF、CFR与FCA、CIP、CPT价格术语在运输方式、风险转移点、提单签发人、时间、地点、性质及运费计收、保险区段、运输合同订立等方面存在差异,国际商会自上世纪20年代起即不断对有关价格术语进行研究和解释.但由于国际贸易、运输的发展,人们对新、老价格术语中买卖双方的风险转移、责任、费用的划分时常难以理解.本文中作者试通过案例分析说明之.  相似文献   

17.
通过一个简单案例,比较在出口业务中使用FOB术语和FCA术语的优劣,建议在由买方办理运输的情况下,贸易公司签合同时应该尽量选用FCA术语。  相似文献   

18.
史伟 《水运管理》2001,(9):22-25
保险利益原则和保单转让的效力问题是保险法特别是海上保险法中极其重要的原则,其关系到保险合同的有效与否,以及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是否能够从保险人处得到赔偿。因此在实务中,其经常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然而,我国保险法及海商法对此仅作了原则性规定,因而在实务中经常引起纠纷。我国即将加入WTO,届时我国保险市场将对外资全面开放。而在当今的世界保险市场和国际贸易领域中,英国协会保单被广泛运用。因此,全面深入地研究英国海上保险法对此问题的规定,对于在我国从事国际贸易的外贸人士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试图结合我…  相似文献   

19.
薛莲 《水运管理》2001,(3):19-20
我国《海商法》第42条规定:“‘托运人’,是指:1.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该定义仿效《汉堡规则》,但在用词方面与《汉堡规则》略有不同,主要是《汉堡规则》在两个句子中间加了“or”,表明两者是选择关系,而《海商法》中两个句子间无任何连词,仅用分号隔开,引起人们对两个句子内部关系究竟是“和”还是“或”的争议。笔者赞同选择关系的观点,因为如果认为托运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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