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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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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航海》2017,(5)
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是债权人享有留置权的法定要件之一。若货运代理企业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委托人的货物成立间接占有,如货运代理企业以自己名义将委托人的货物交由第三人仓储、或转托车队进行陆路运输,货运代理企业对委托人的货物仍有事实上的管领力和控制力,应认定为构成"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相似文献   

2.
留置是港口生产经营中广泛适用的一种担保物权的方式,我国《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依据该规定,如债务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时,港口经营人可以将依法已经占有的债务人的货物,以拍卖、变卖等方式进行处分,将获得的价金优先受偿。这样的行为就是留置.而港口经营人行使的是留置权.其占有直至通过变卖、拍卖等方式处分的货物就是留置物。  相似文献   

3.
正船公司破产时,港口企业可采取哪些债券保护措施,又有哪些法律依据?听专业人士帮你解答一、港口企业可对集装箱行使留置权留置权的形成基于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有的动产的合法占有,债权人留置的对象是债务人的动产。船公司破产时,港口企业面临着卸货费、堆存费等费用无从收取的困境。集装箱一般是船公司所有,在船公司不能支付码头相关费用的情形下,港口企业可就留  相似文献   

4.
<正>接上期P57页3.关于留置权的行使不够具体明确原《港规》第四十条:"应当向港口经营人支付的作业费、速遣费和港口经营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港口经营人可以留置相应的运输货物,但另有约定的除外。"《港规》废止后,现行法律对港口经营人行使留置权没有具体的规定,在实践活动中会产生以下问题:港口经营人有没有权利留置债务人的货物?如果有,是民事留置权还是商事留置权?  相似文献   

5.
王娜 《世界海运》2018,(2):46-48
正[裁判要点]货运代理企业在履行货运代理合同过程中的对货物不能清关的通知义务与作为出口方和进口方的委托方附有的了解出口目的国的清关手续并办理贸易环节所需文件的义务不存在先通知后注意的依附关系。货运代理企业完成举证责任,能够证明其已经完成货运代理合同约定的所有义务,并对委托方主张的损失不存在过错,不对委托方诉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案情]A公司诉称:2015年9月1日,A公司与案外C公  相似文献   

6.
张亮  姜彤 《航海》2014,(5):21-23
造船人留置权属于《海商法》规定的狭义的船舶留置权。在船舶建造合同相对人未支付造船费用时,造船人有权留置其占有的船舶,该船舶的所有权登记情况对造船人的船舶留置权没有影响。造船人基于造船合同之外的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享有的债权,可根据《物权法》对占有船舶行使留置权。  相似文献   

7.
王帅 《水运管理》2021,(2):16-19
为更好地解决船舶留置权能否适用商事留置权的问题,通过对比、分析理论界学者的不同观点,并结合司法案例中的裁判理由,提出船舶留置权适用商事留置权的理论依据,认为商事留置权制度是对船舶留置权制度的补充,船舶留置权适用商事留置权有利于充分保护船舶留置权人利益,顺应司法审判趋势,促进航运业发展。建议司法实务中,船舶留置权人可以依据商事留置权对当事船舶的姊妹船行使留置权,也可以对欠交修船费、造船费的债务人的船舶行使留置权;商事留置权产生与船舶留置权同样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8.
《航海》2017,(2)
海上货运代理实务中,层层转委托的连环代理现象屡见不鲜。受托人在转委托时一般应征得委托人的明示同意或以行为表达的默示同意,否则应对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海上货运代理纠纷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但若牵涉到货代企业以自有的运输工具、设备提供货物的运输、仓储等服务的,则应分别适用与运输、仓储合同等相关的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9.
《世界海运》2016,(1):44-46
<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合同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货代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货运代理企业在选择无船承运人时应尽合理谨慎义务,选择已在我国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的无船承运人,并从法律上直接确定了货运代理企业的选任不当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货代规定》第十条确定了在确定货运代理企业责任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委托人证明货运代理企业因处理委托事务遭受了财  相似文献   

10.
提单留置权是指承运人根据提单产生的留置权。在国际海上集装箱运输中,经常发生承运人根据提单留置货物或运输单证的情况。提单留置权是合同留置权的一种。合同留置权的效力在于合同条文的规定及解释,但是,提单不是运输合同,仅是运输合同的证明,故提单留置权的效力还取决于条款是否合法。由于现行国际运输公约都没有留置权的规定,于是,国内法就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提单中的留置权条款当受其约束。  相似文献   

11.
海运货物留置权是承运人依据法律规定或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有关条款,对其在运输过程中合法占有的货物,在货方不支付运费、滞期费以及共同海损分摊等费用时,得以留置并拍卖、折价或变卖该货物,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相似文献   

12.
王宏伟 《世界海运》2020,43(1):15-18
<正>[提要]1.港口经营人没有审查港口作业委托人是否为货物所有权人的法定义务。2.在欠付港口作业费用的情况下,港口经营人有权留置港口作业委托人所有或合法占有的货物。港口经营人无法准确辨认港口作业委托人是否为货物所有权人时,其能否善意取得留置权,应以其是否明知港口作业委托人无货物处分权为限。  相似文献   

13.
季刚 《航海》2011,(2):32-33
在与进出口贸易相关的货运代理合同关系中,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收货人、提单载明的托运人等,在不同的情况下都有可能成为货运代理合同关系中的委托人。在订舱委托人同单证权利人不为同一的情况下,应优先认定"行为人"而不是"单证权利人"为货运代理合同中的委托人。  相似文献   

14.
周华伟 《世界海运》2013,36(7):47-49
在货运代理纠纷中,归责原则是违约责任的核心问题,货运代理向委托人承担责任是否以过错为要件,直接影响到如何分配举证责任,是否承担违约责任以及赔偿责任的范围。货运代理纠纷涵盖多种性质的法律关系,致使货代企业向委托方承担责任可能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其中以货运代理合同的过错责任最为典型。最高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12年司法解释)自2012年5月1日开始实施,第2条、第10条规定引发了对货运代理过错责任法律适用问题的新一轮探讨。笔者尝试分析一起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并结合2012年司法解释的最新规定,探析货代企业承担过错责任所面临的适用条件、法律依据和举证责任分配的难点和争议。  相似文献   

15.
<正>〖提要〗货运代理企业依法行使的"扣单"行为,是对抗货代合同相对人违约行为的救济手段,可阻却违法性。"扣单"行为并未针对无货运代理合同关系的一方,即使该方的商业利益客观上受到了影响,但因不具有"胁迫"的故意和违法性,故不构成对该方的"胁迫"。  相似文献   

16.
徐曾沧 《中国船检》2004,(10):66-67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internationalfreight forward,以下称“货代”)在现代海运物流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货代有时充当代理人,为货主提供订舱、报关等代理业务并收取佣金。有时又充当独立经营人,履行运输合同义务并收取运费。这种角色双重性不可避免地导致了纠纷的产生。特定纠纷  相似文献   

17.
黄颖 《世界海运》2011,34(8):46-48
货运代理实务中的业务转托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应定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第400条规定的转委托,如转委托未经同意,则在委托人、受托人、次受托人之间成立各自独立的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不应适用《合同法》第402条规定的隐名代理制度认定在委托人与次受托人之间直接成立合同关系。  相似文献   

18.
张建琛 《航海》2007,(4):36-37
因承运人拒绝运输涉案货物,导致货物未能出运,造成托运人的利润、退税等损失,货运代理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以情势变更为由要求免责。  相似文献   

19.
梁文锋  李玉如 《集装箱化》2002,(9):Y019-Y020
NVOCC的由来与发展 传统上,货运代理代托运人办理货物托运手续,这时仅是一般代理人,而非承运人.因此,其业务范围基本上是照顾货物.货运代理人向托运人收取货物后,发给收货凭证(Forwarder's Cargo Receipt-FCR),然后以自己名义与实际承运人签定货物运输合同,使承运人运送货物至目的地,但却不负实际承运责任.货运代理人也可兼营与货物流通有关的其他方面业务,如报关、保险等.其主要的收益是来自实际承运人所支付的佣金,制作文件的报酬及其他兼营项目的服务费.  相似文献   

20.
《世界海运》2017,(5):53-54
<正>[提要](1)如何确定仓单与提单及提货单冲突时的法律适用?(2)保管人依合同法律关系对货物的占有是否属于合法占有?对提单持有人是否构成侵权?[案情]2015年1月GG公司与SS公司签订《镍矿石代理进口协议》,约定GG公司作为SS公司的进口代理商,从外方LS NETWORKS CO.,LTD.进口镍矿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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