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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海商法>中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条款对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定义规定,认为该条款缺乏可操作性.为规范<海商法>下船舶和货物全损的认定,通过比较世界主要航运国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英国法律实践,提出完善船舶和货物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定义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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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付制度是海上保险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存在于损失发生之后,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都有密切的联系。对委付制度进行研究,深入分析委付制度与实际全损以及委付制度与推定全损的关系,结合英国1906年的《海上保险法》及我国《海商法》对这一制度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海商法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的修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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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全损时的价值如何判断,是船舶碰撞纠纷案件审理中的难点之一。难点形成的原因之一在于,相关法条关于认定船舶价值的规定过于抽象,可操作性不强,难以直接适用;原因之二在于,司法实践中根据船舶价值认定法条精神而形成的几种船舶全损价值认定方法,虽努力实现公平正义,但因计算所依据的基础数据以及计算公式的可靠性容易受到质疑,所得出结论的市场合理性也存在极大的疑问。从力图解决这一问题出发,通过运用不同认定方法的几个实际案例,分析现存认定方法的优劣,进而提出新的认定方法,即提出新造船均价折旧计算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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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货物导致的船损事故主要有火灾、船体破损、船舶倾覆、船体腐蚀等,这类事故的共同特点是起因的隐蔽性、损坏的永久性、事故的可预防性等。之所以会产生由于货物导致的船损事故,主要是由于货物的积载、管理不当,以及外界环境,船舶条件的影响和限制,但人的因素为主要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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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与《海商法》对船舶物权制度规定之区别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93年实施的《海商法》尚未引入物权的概念,但与船舶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等有关的物权制度却得到清晰和明确的确立。随着《物权法》的实施,《物权法》中有关物权的法律制度与《海商法》中的船舶物权制度却有差异性规定,这无疑会对《海商法》下的船舶物权制度产生影响。其差异性规定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本文着重从船舶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等方面涉及的船舶定义、船舶法律特性、船舶物权内容、船舶物权登记对抗、船舶物权实现方式等分析《物权法》与《海商法》的不同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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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放货,可以简单地理解为货物交付。换句话说,即承运人将货物交付与正本提单持有人或收货人凭正本提单到承运人处领取货物。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对提单的定义条款可以作出上述理解。该条款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交付货物的保证。”该条款对提单的三项功能的规定,与有关国际航运规则及国际航运界的理解与操作是一致的。仅仅从字面上理解,很清楚,但我国《海商法》第四章第五节对“货物交付”的概念也并未进行具体定义。所以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我国各个口岸的情况不同,使进口放货程序问题变得非常复杂。本文拟就平时实际工作中碰到的有关问题(仅指散杂货物)提出一些看法,与大家共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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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海事运输中的留置权,根据《元照英美法词典》的解释,有一条cargo lien定义为货物留置权:“指为收取救助费、滞期费、共同海损、运费或其他海事费用而对货物进行留置的权利,常称为海事留置权,其内容与我国的海商法中的船舶优先权相关规定类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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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05条和第106条的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对货物灭失或损坏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上述条款提及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是否包括因多式联运经营人迟延交付货物而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以及多式联运经营人是否应当对迟延交付货物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学术界和实务界存在一定争议。本文对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提出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对迟延交付货物造成的相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针对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提出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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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作为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对船舶所有权做了相应的规定。《物权法》作为我国调整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该法生效之后,有必要结合该法的规定对《海商法》有关船舶物权的规定重新审视。本文结合《物权法》的规定,着重从船舶所有权的善意取得、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对抗效力等方面进行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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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马里海盗赎金能否理赔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长久以来,船东为了赎回被海盗扣押船舶、货物和人员而支付的赎金可以作为共同海损牺牲向货主和其他利益相关方要求分摊损失,或者作为保险损失要求向有关利益的保险公司索赔,这已成为航运惯例,这无论是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周家郜有支持这种惯例的判决案例和相天法条。这种赎金一般属于财产险中船舶险范畴,而船舶险又分为一切险和全损险(或推定全损)两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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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Warranty)是海上保险特有的制度,《海商法》第235条对保证条款及违反保证条款的后果作了初步规定,但该条规定比较原则,尚有些问题需要明确,如保证条款及其范围,《合同法》生效后违反保证条款的后果等,而这些问题是实践中无法回避的,有必要加以探讨。 一、保证条款 1、保证条款 《海商法》第235条规定,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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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称《海商法》)的一项特殊制度。《海商法》第十一章规定了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救助人、保险人对法律规定的海事请求,可以依法享受责任限制。《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和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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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海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2009,(7):74-75
长久以来,船东为了赎回被海盗扣押船舶、货物和人员而支付的赎金可以作为共同海损牺牲向货主和其他利益相关方要求分摊损失,或者作为保险损失要求向有关利益的保险公司索赔,这已成为航运惯例,这无论是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周家郜有支持这种惯例的判决案例和相天法条。这种赎金一般属于财产险中船舶险范畴,而船舶险又分为一切险和全损险(或推定全损)两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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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影响船舶安全的各种损害隐患问题,将可计算机网络技术和先进控制技术应用到船舶损管监控系统中。对该系统的功能、组成和原理进行分析,建立损管监控台、现场控制设备及数据处理设备、各类传感器及执行机构之间的关系,提出了船舶损管监控方法。在半实物仿真试验、陆上联调试验和实船上对该监控系统进行了实际应用,研究结果表明:该系统提高船舶损害隐患的管控水平,保证了船舶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生命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