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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船舶管理公司在我国产生较晚,其立法还不完善,仅有2002年生效的《国际海运条例》和2003年《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对国际船舶管理公司的准入条件、业务范围、行政法律责任等做出了规定。这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有待提高、内容不够全面、可操作性需要加强,而且仅调整船舶管理业务的行政关系,对于船舶管理业务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没有规定。为此,本文试图对有关国际船舶管理公司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希望有助于我国船舶管理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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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经过1969年11月10~29日,国际海事组织《当时名为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在布鲁塞尔召开海上污染损害国际会议,审议并通过了《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有关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决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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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规则》对我国海事调查制度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事故调查规则》出台的背景海难事故调查是促进海上航行安全以及防止或减轻海洋污染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国际海运业的结构和国际法都有了很大的变化,这些改变使得越来越多的国家关注海事调查程序和调查结果。国际海事组织(IMO)曾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决议案来鼓励国际间在海难事故调查方面的合作和承认相互利益。如1968年11月采纳的《关于参与海事官方调查的决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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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2022,(2)
公开日期:2022年01月20日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102届会议以第MSC.477(102)号决议通过了《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修正案。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75届会议以第MEPC.324(75)号决议通过了《<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附则VI修正案(燃油硫含量取样验证和EEDI),以第MEPC.325(75)号决议通过了《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修正案(第E-1条和附录I)。依照《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相关规定,第MSC.477(102)号决议、第MEPC.325(75)号决议修正案已于2021年12月1日被视为默认接受,并将于2022年6月1日起生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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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整理了有关SOLAS公约第V章第9条的修正案和有关国际会议决议,结合欧美海洋强国的有关情况,分析了我国履行该条公约尚存的问题,并就加强履约能力提出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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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底前,全球最大的航运组织一波罗的海国际航运理事会(BIMCO)在丹麦哥本哈根举行会议,正式批准并通过了一项决议,将新加坡列为其继伦敦、纽约之后第三个国际海事仲裁地。此举既出,很快在国际海事界引起了较大反响。被认为BIMCO近年悬而未决的举槌终于落下,新加坡由此坐上全球第三大国际海事仲裁地的交椅,成为与伦敦、纽约并立的三足之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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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国际班轮运输协议的类型、产生原因及发展趋势,结合国际班轮运输协议和P3联盟协议的主要内容,分析在航运竞争法视角下国际班轮运输协议法律规制应注意的主要内容:法律效力;适用反垄断豁免的条件;法律适用和国际合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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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M出台的背景
1993年,国际海事组织(IMO)第18届大会以A.741(18)号决议的形式,正式通过了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规则(即ISM规则)。1994年,《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新增第IX章“船舶安全营运管理”,与ISM规则相呼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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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O通过的各项相关决议,文件是对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最权威解释,STCW78/95公约对规则的影响是广泛的,本文拟就此略谈浅见,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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