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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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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美国《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Ocean Shipping Reform Act of 1998,英文缩写为“OSRA”,以下简称“《改革法》”)自1999年5月1日正式生效以来,已经过去了一年的时间。《改革法》对《1984年航运法》(Shipping Act of 1984,以下简称“《航运法》”)的修订、特别是在服务合同方面所作的重大修改,使得美国航线集装箱班轮业务的经营出现了很大的变化。 《改革法》在服务合同方面的重大变化,就是允许公会以外的远洋公共承运人之间的协议组织作为服务合同的签约方;同时还允许相互之间无关联的多个托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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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引言自美国《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Ocean Shipping Reform Act,以下简称航运改革法)于1999年5月1日实施后,美国航运管理制度仍然在不断完善之中,集中体现在无船承运人服务协议(NVOCC Service Arrangements,NSA)制度上。2004年12月20日,联邦海事委员会(Federal Maritime Commission,FMC)颁布第531节《无船承运人服务协议》规则(PART 53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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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5月1日生效的美国《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以下简称“《改革法》”)对《1984年航运法》(以下简称“《航运法》”)作了修改。远洋运输中介人(ocean transportation intemlediary)就是《改革法》中引入的新概念。 根据《改革法》中的定义,远洋运输中介人是指远洋货运代理人(ocean freight forwarder)或无船承运人(non-vessel-operating comnon carrier)。也就是说,《改革法》继续沿用了《航运法》中对远洋货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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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以下简称“《改革法》”)对《1984年航运法》(以下简称“《航运法》”)中的多处内容进行了较大的修订。其中的一个重要变化,是允许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保密的服务合同,这将对美国航线的集装箱货物运输产生重大和深远的影响,同时也对服务合同的操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适应服务合同保密的要求,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MC)在其为实施《改革法》所制订的实施细则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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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于今年5月1日生效的美国《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以下简称“《改革法》”)对《1984年航运法》(以下简称“《航运法》”)作了较大的修改。《改革法》不再要求班轮公司将自己的运价本向联邦海事委员会(FMC)报备,代之以将运价本通过计算机网络在自己的网页上予以公布,以供公众查询。《改革法》还在《航运法》规定的除外商品(exempt commodity,即以前所称的“免登商品”,因运价不再需要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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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人服务协议制度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美国《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以下简称《航运改革法》)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国际海运条例》)仅允许无船承运人(Non V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NVOCC)通过运价本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并不享有海上公共承运人通过服务合同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权利。2005 年1月19日,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MC)制定的《无船承运人服务协议》(NVOCC Service Arrangement,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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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以下简称“《改革法》”)将于今年5月1日生效。《改革法》对《1984年航运法》(以下简称“《航运法》”)进行了修订,其主旨是要减少行政干预,通过促进竞争,提高远洋运输效率,以及更大程度依靠市场的方式,促进美国出口的增长和发展。这一主旨在对服务合同有关内容的修订中,也得到了体现。笔者现根据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Mc”)关于《改革法》实施细则的征求意见稿,就《改革法》对服务合同的影响作一简要介绍。 根据《改革法》和实施细则中的定义,服务合同是指一个或多个托运人,与一远洋公共承运人或远洋公共承运人之间的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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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禁止远洋公共承运人明知和有意地与没有运价本和没有所需的保证金、责任保险和其他担保金的远洋运输中介人(ocean transportation intermediary),或与这一中介人的附属公司签订服务合同。远洋运输中介人是已于今年5月1日生效的美国《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以下简称“《改革法》”)中引入的新概念,是指远洋货运代理人(ocean freight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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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引言 自美国《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Ocean Shipping Reform Act,以下简称航运改革法)于1999年5月1日实施后,美国航运管理制度仍然在不断完善之中,集中体现在无船承运人服务协议(NVOCC Service Arrangements,NSA)制度上。2004年12月20日,联邦海事委员会(Federal Maritime Commission,FMC)颁布第53l节《无船承运人服务协议》规则(PART 531——NSA),此规则自2005年1月19日起实施。2005年10月28日,FMC公布对第531节规则进行的修改,从而解决了航运改革法遗留下来的最大问题。通过规则的制定和修改,美国无船承运人在一定意义上具有与船舶经营人同等的竞争地位,拥有更公平的发展环境和更宽松的发展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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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于1999年5月1日生效的美国《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以下简称“《改革法》”)对《1984年航运法》(以下简称“《航运法》”)作了较大的修订,特别是对服务合同所作的重大修改使得服务合同的内涵发生了改变。如果说过去船公司是为了在保证自己有良好收益的运价基础上,将托运人从其他承运人那里吸引过来,或是在托运人愿以保证大量具有吸引力的货物,来换取比运价本更低的费率时,才向其提供服务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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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国航运政策的双重性 据国际航运媒体报导,美国参议院已于4月下半月通过了《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案》(S414法案)以修改现在生效的美国1984年航运法。对美国1984年航运法的修改已酝酿多年,直至1998年初,美国经贸企业和美国大国际航运企业之间达成广泛妥协,促成了《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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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MC”)一直将在主要航线上对违禁行为的查处作为自己的工作重点。在已被处罚的公司中有美国境内外(其中也包括中国)的船公司、无船承运人以及美国境内的货运代理人和进出口公司。罚款数额少则几万美元、十几万美元,多则几十万、上百万美元。为了规范美国航线的业务行为,避免因操作不当而遭受经济损失,笔者现结合具体业务操作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就美国《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以下简称“《改革法》”)第10条中有关违禁行为的内容作一简要介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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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美国法律规定,经营美国集装箱班轮航线的船公司可与找运人(shipper)签订服务合同,美国《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对托运人作了如下定义: 1、货主; 2、接受海运服务的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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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世界上航运最发达的国家,美国一直重视航运立法,制定了(1916年航运法》、《1920年商船法》、(1928年商船法》、《1936年商船法》、《1954年货载保留法》、《1970年商船法》、《1978年受控承运人法》、《1984年航运法》、《1988年外国航运惯例法》、《1998年航运改革法》等数十部法律和不计其数的法规、规章、政策。研究美国航运立法,对于加强我国相关航运立法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航运管理制度是有所裨益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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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于今年5月1日生效的美国《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引入了远洋运输中介人(ocean transportation intermediary,简称“OTI”)的概念。远洋运输中介人包括了远洋货运代理人(ocean freight forwarder)和无船承运人(nonvessel-operating common carrier,简称“NVOCC”)。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MC)在为新法律所制订的实施细则中,对货运代理人和无船承运人的业务范围作出了明确的界定。根据它们各自的业务范围,可以知道货运代理人的经营收入来自发货人所支付的货代服务费(freight forwarding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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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9年9月27日,在上海海事大学主办、上海国际航运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承办的"SISI国际港航发展论坛(2019)——大数据助力港航创新发展"上,全球首部以港口、航运领域的信息化发展研究为主题的《全球港航信息化发展报告(2019版)》(以下简称"《报告》")正式发布,《报告》由上海国际航运研究中心航运信息化研究所编写并发布。该报告站在全球的角度,全面客观总结2018年至今港航领域的技术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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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劳氏报于1998年5月4日就美国海事改革问题,发表了该报驻美国华盛顿记者焦尔·格拉斯的专题署名文章。文章以《为航运改革法通过的新请愿》为题,报道海事改革支持者们的急切心情。 据报,(美)有70多家航运公司、货主单位、海运工会方面的和港口等联合呼吁美国众议院尽快受理和通过已在参议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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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远洋运输中介人(Ocean Transportation Intermediary,简称,“OTI”)是美国《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中引入的新概念。根据新法律中的定义,远洋运输中介入是指远洋货运代理人(ocean freight forwarder)或无船承运人(non-vessel-operating common carrier,简称“NVOCC”)。远洋货运代理人、亦称为货运代理人,是指在美国代表托运人通过公共承运人从美国发运货物和为这些货物订舱或以其他形式安排舱位,以及制作单证文件或从事与这些货物出运有关的业务活动的人。无船承运人则是指不经营用以提供海上运输船舶的公共承运人,但对于远洋公共承运人、即集装箱班轮公司来说,它是托运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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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海峡两岸间航运事业的发展,维护正常航运秩序,发展两岸经贸关系,根据一个中国、双向直航、互惠互利的原则,交通部已于1996年8月20日在北京正式发布《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决定于发布之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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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自2022年6月《美国航运改革法》通过后,FMC受理的各种投诉案件呈现指数式增长,经营美线的船公司可能将面临更多考验。3月23日,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MC)主席丹尼尔·马菲(Daniel B.Maffei)抵达美国国会交通委员会,提供了关于申请2024财年预算证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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