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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交通部发出《关于加强国内水路客运液货危险品运输市场准人管理的通知》(简称《通知》),针对2001年颁布实施的《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部令”)的实施情况.进一步提高了从事国内水路客运、液货危险品运输的市场准入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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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交通部颁布了《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今年8号部令,以下简称“新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为什么要颁布新规定?新规定对2001年颁布的《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下简称“2号令”)做了哪些修订?新规定实施有什么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为此,记者专程采访了交通部水运司有关负责人。[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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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山港油船溢油事故风险及对策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民经济快速稳定发展的今天,石油需求量对我国不断的增长,随着国家能源政策战略性的调整,南京地下输油管线(包括宁波大榭码头在内)一大批危险品码头的建成投入,宁波-舟山港进出港油舶数量大大增大,危险品吞吐量逐年增大,船舶通航密度随之增加太快,导致航运事故发生率同时增加。在现代危险品船只开始趋于专业化和大型化的宁波-舟山港,沿海船舶污染的风险也随之增大。如果有大规模的船舶溢油事故发生,将给宁波-舟山港附近的经济建设,人民正常的生活和健康,沿海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直接给宁波市和舟山市的经济的发展造成伤害。文中把宁波-舟山港作为研究对象,主要分析这样四个:(环境因素、船舶因素、人的因素、管理因素)在油船溢油发生事故中的影响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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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液体码头气液哄用一个泊位,《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分别规定了限制条件。《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第5.1.2条规定“液化石油气泊位宜单独设置:30000吨级及30000吨级以下的原油、成品油泊位,可与液化石油气共用一个泊位。”《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5.4.5条则规定“液化烃泊位宜单独设置,当与其他可燃液体不同时作业时,可共用一个泊位。”可见《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规定共用泊位的条件是泊位的吨级;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共用泊位的条件是作业时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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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至江阴长江轮渡码头是新长(江苏新沂至浙江长兴)铁路的过长江北、南2个火车轮渡靠泊码头,根据建设单位要求和提供的有关参数以及火车轮渡靠泊码头操作过程的意见,对靖江及江阴铁路渡口的2号靠船墩承受撞击力安全可靠性进行论证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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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海港外贸危险品码头布局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认为上海港外贸危险品码头布局存在不符合城市规划、不符合危险品产业布局规划、部分码头距离居民区及公共设施近等不合理之处,并根据上海城市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以及相关危险品运输、存储的相关规定,提出符合城市规划和产业发展要求的危险品码头布局调整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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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港口费率偏低已成为阻碍邮轮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费收规则(外贸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1]第11号)(以下简称《外贸费规》)规定,我国邮轮港口码头的费收属于政府定价。主要由以下三大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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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下简称“港口法”)、《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9号令”)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10号令”)同时生效,对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来说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些法规的出台对双方在危险品管理上的职责做了进一步明确。但是,受传统海事管理危险品观念的影响,有人把两者的分工简单的理解为“海事管理水上,港政管理陆上”。为分清海事管理机构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内河危险品管理上的职责分工,笔者就此作些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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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下简称《港口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由于一些地方的港口管理体制改革尚未完成,对应《港口法》的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建立和完善,新的港口管理体制不能有效运转,仅仅依靠一部《港口法》,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很难有效履行港口行政管理职能。事实上,《港口法》实施至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与海事管理机构并未实现顺利接轨,一些地方在港口建设、码头管理、货物装卸、港区水域安全、防污染管理以及应急预案的制定等方面的管理职能仍是海事管理机构在履行。在港口危险货物管理上,继《港口法》之后,交通部分别于2003年8月29日和11月30日颁布了《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9号令”)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10号令”),9号和10号令与《港口法》同日施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