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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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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顾舟一 《中国水运》2006,6(10):243-244
《汉堡规则》在世界范围内首次制定了实际承运人制度,弥补了《海牙规则》与《维斯比规则》对承运人定义不清的缺点,因而简化了承运人的识别问题。《中国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通过借鉴《汉堡规则》中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定义、内容以及对两者关系的规定,制定出了关于我国海上货物运输的承运人识别制度。本文试图通过对承运人以及实际承运人之概念、责任性质以及责任范围等方面内容的分析,来阐释实际承运人制度中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关系的核心问题——实际承运人的识别以及责任的分担。  相似文献   

2.
实际承运人系《汉堡规则》与我国《海商法》构建的重要制度。如何识别实际承运人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理论联系实际,对实际承运人地位的举证责任、实际承运人的法律适用、提单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关系、船舶所有人撤船对实际承运人法律地位的影响等重要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提出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3.
承运人的识别是货方进行海上货物运输索赔的第一步,由于提单流转频繁以及本身记载的含糊,对非海上货物运输订约人的提单持有人、收货人来说,准确地识别承运人可谓困难重重。以海上货物运输的方式为主线对如何识别承运人进行阐述,讨论在货代、无船承运人出现的情形下承运人的判定,并对我国现有立法进行评论。  相似文献   

4.
在无船承运人从事的业务中,涉及两个不同的运输合同关系,即无船承运人与作为真正货主的托运人、无船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所以,考察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显得特别重要,然而要明确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首先必须识别无船承运人,本文即基于此进行写作。  相似文献   

5.
吕进良 《中国水运》2004,(11):49-50
“实际承运人制度”是我国《海商法》中的重要制度,是我国吸收国际先进立法经验制定的。但在实际运用中存在很多混乱情况。如何识别实际承运人,如何向实际承运人追究责任,不仅当事人做法不一,各海事法院的处理也不完全一致。例如在五矿国际公司诉海南通连船务公司再审案中,承运船错误卸货,被告通连公司作为承运船的注册船东,在一审中被海口海事法院判定作为承运人负责,在二审中则被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定作为实际承运人负责,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时,又被判定为既不是承运人也不是实际承运人,无须对错误卸货负责。因此,澄清“实际承运人”的概念和法律地位。改变实务中的混乱局面,以达到设立这一制度的立法意图。是理论上亟需解决的一个问题。  相似文献   

6.
刘栋 《世界海运》2011,34(9):47-4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如何理解"从事"?实际承运人是否限于船舶所有人和光船承租人?在现代集装箱运输业务中,舱位互换、联合经营等是常见的海上运输经营方式。在这些情况下,如何识别实际承运人?  相似文献   

7.
黄晶  殷惠 《中国水运》2007,5(7):205-207
实际承运人制度的确立解决了海上货物运输中的许多问题,对于规范海上运输关系,更有效的保障货方的利益具有重大意义。但是该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还存在许多问题。本文根据"汉堡规则"和我国《海商法》对实际承运人的定义,系统分析了其构成要件和识别方法在此基础上以定期租船运输为例,提出不同情况下实际承运人的识别问题以及责任认定的初步建议。  相似文献   

8.
陈琛  卢艳葵 《中国水运》2006,4(9):178-179
无单放货责任是因为承运人的无单放货行为而产生的,所以涉及到无单放货海商纠纷案中承运人的识别、责任以及其免责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相似文献   

9.
郝通 《中国水运》2000,(9):21-22
当提单项中运输的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依提单合同索赔时,承运人常以自己只是代理人,不是适格的被告抗辩.可见识别承运人对收货或提单持有人至关重要.提单合同承运人的识别在国际上和我国国内仍是一个争议课题,是国际海事委员会(CMI)国际分委员会近年在国际海商法领域进行讨论的19个争议课题之一.笔者拟结合国内外判例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0.
本文论述货运代理应为承运人的识别标准与主要因素,完全可以作为货运代理是否应为无船承运人的识别标准与主要因素参考。  相似文献   

11.
散装货物运输中水尺计重的原则和方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钢 《中国航海》2006,(4):35-38,50
通过对水尺计重的方法和步骤的研究,分析了水尺计重中产生误差的原因,阐述了承运人在水尺计重中应注意的事项和行动准则,旨在为承运人提供一在水尺计重中的行动依据,以便保证承运人在水尺计重这一普遍性工作中的根本利益。  相似文献   

12.
目前,除美国、菲律宾针对无船承运人制定了单独法律及我国在《海运条例》中针对无船承运人制定了相关条款外,世界各国与国际组织均未对无船承运人制定单独的法律法规,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货运代理究竟是代理人抑或承运人(包括无船承运人)的识别还是有标准的.在缺乏法律规范的情形下,我们更多地应该求助于标准与主要因素.因为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无船承运业务都是由货运代理业务延伸出来的,所以其仍归属于货运代理业务范畴.  相似文献   

13.
发生货损货差时,除运输合同承运人外,我国《海商法》下规定的实际承运人,根据相关规定也可能对货损货差承担责任。因此,实际承运人制度的设置为保护货方的利益增添了砝码。关于实际承运人的含义第42条第2款规定:“‘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根据该规定对于实际承运人身份的识别却存在着诸多争议。  相似文献   

14.
集装箱承运人的认定及其责任限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邓静 《集装箱化》2006,(1):40-42
介绍了航运发展中,承运人概念的变化。指出在集装箱运输中,承运人的概念还涵盖了舱位共享协议的合作方以及集装箱货位租赁中的租赁方。指明了在海牙规则和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下,货物承运人要负责照管货物,并可能对货物的灭失和损害负责。讨论了在国际集装箱运输的舱位共享协议中,美国法院是如何认定承运人及其责任限制的。  相似文献   

15.
王蕾 《航海》2015,(1):16-18
<正>〖提要〗承运人的识别问题一直是法官在审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确认被告是否适格的关键,本案涉及承运人的识别问题以及在未约定交货时间的前提下,如何认定被告是否构成迟延交付等问题。通过对本案的讨论,希望能够引导当事人正确地理解《海商法》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而更加合理地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相似文献   

16.
张哲辉  曹宇 《中国水运》2007,5(10):224-225
多式联运下,经常发生多式联运经营人在向货主赔偿之后向区段承运人追偿的情形。实践中,区段承运人通常会以其为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代理人,或者实际区段承运人的代理人而非区段承运人的身份而逃避责任,这就为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追偿带来了麻烦。本文拟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出发,分析发生上述问题的原因,进而提出在现有制度下识别"承运人"与"代理人"的各种标准,最后提出避免问题发生的办法,以期对多式联运经营人提供帮助。  相似文献   

17.
杨婵 《航海》2013,(3):18-19
在无船承运人的认定中,应将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货物的流向与交付作为一个重要识别标准:行为人以本人名义签发无船承运人提单"出借"给他人使用,并实际控制涉案货物流转与交付的,应认定该行为人为承运人。在此情况下,约定的收  相似文献   

18.
由于货运代理公司在国际货物运输中的双重角色,以及我国现行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尽一致,造成了在司法实践中对无船承运人识别的困难。为此,可以以下5个方面为识别标准:合同约定、以收入取得的方式、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的签发、具体业务行为、交易习惯和交易历史,依此便可进行有效识别。  相似文献   

19.
唐兵 《水运管理》2002,(2):25-27
公共承运人制度是国际海上运输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个制度决定了不同类型的承运人将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中,海运承运人基本上都被认为是公共承运人,对其立法一开始就有公法化的倾向。 一、英美法 英美法在19世纪发展了针对具垄断性质的公共企业(Publicutilities)的立法控制。当一个私有企业的业务关系到重要的社会公众利益时,就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格规范。在英美法中,承运人有多种分类,不同类别的承运人有不同的法律地位。 (一)公共承运人 公共承运人(common car…  相似文献   

20.
随着行业分工不断细化和专业化进程的发展,无船承运人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日益凸现,很多买家结汇后拿到的都是无船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按照正常的流转程序,实际承运人的海运提单掌握在无船承运人的手中,应由无船承运人凭海运提单提货后再将货物交给买家,操作中为方便也常常使用电放。这种情况下,买家是否能够及时拿到货物就要受到无船承运人的制约。文章仅就无船承运人拒绝交货纠纷中有关方的权利义务作简要分析,提出解决此类纠纷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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