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董建成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2005,(12):30-32
以往大多数承运商都拒绝这个理念——接受低装载率但保持高运费。其中原因都是缺乏了一个行业的领导。但经过几次重大的整合,航运界已产生了几个在市场占有大份额,说话具有影响力的承运商。今天,这两至三个占主导地位的承运商已可拥有40%到50%的市场占有率。他们的出现对实现以上理念,造就了一个有利的条件。[编按] 相似文献
2.
4.
5.
6.
7.
200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国际海运条例》)开始施行,我国实现了对无船承运业务的立法。此后,在将近5年的实施时间里,虽然无船承运业务市场已有相当的规模,成为推动我国国际海运和进出口贸易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但由于认识和制度等原因,对无船承运人及无船承运业务经营的监管仍存在不少问题,亟待改善。 相似文献
8.
为加强无船承运业市场监管,落实各项法规和制度,逐步消除市场违规行为,通过分析我国无船承运业管理现状,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原因,认为无船承运业务在我国海运业中非常普遍,无船承运人是我国国际海运市场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只有营造良好的国际海运市场秩序,才能促进无船承运业健康发展,并提出规范新时期无船承运市场监管模式的建议。 相似文献
9.
10.
在海上货物保险、运输中,约束船舶(船东)P&I险的保险人的合同为保险单,约束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等的合同为提单,二者具有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在货物索赔案件中,由于承运船舶的原因导致货物的大量短、损,收货人在不得不运用法律手段时,而船舶本身价值和船东资产不足所需担保数额时,索赔人是否有向承运船舶的保赔协会的诉权?多年来,各国司法界和航运界人士赞同与不赞同的各持己见。 相似文献
11.
交通运输部目前发出公告,决定在上海市试点下放无船承运业务管理权限。5月15日起,公司(含分支机构)或境外公司指定联络机构注册在上海市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审批,以及延期、变更等业务,由上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交通运输部已颁发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继续有效。公告明确,上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发布无船承运业务审批办事指南、受理申请材料、办理许可和发放证书,并对辖区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上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或机构应依法依规,就无船承运业务财务担保使用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质的存续等情况及日寸、勾通衔接,保证无船承运业务财务担保的有效性及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质的合法性,保护国际海上运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2.
“实际承运人制度”是我国《海商法》中的重要制度,是我国吸收国际先进立法经验制定的。但在实际运用中存在很多混乱情况。如何识别实际承运人,如何向实际承运人追究责任,不仅当事人做法不一,各海事法院的处理也不完全一致。例如在五矿国际公司诉海南通连船务公司再审案中,承运船错误卸货,被告通连公司作为承运船的注册船东,在一审中被海口海事法院判定作为承运人负责,在二审中则被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定作为实际承运人负责,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时,又被判定为既不是承运人也不是实际承运人,无须对错误卸货负责。因此,澄清“实际承运人”的概念和法律地位。改变实务中的混乱局面,以达到设立这一制度的立法意图。是理论上亟需解决的一个问题。 相似文献
13.
14.
浅析无船承运人的性质及其新的涵义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今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海运条例》)首次明确提出了无船承运人这个概念,在其第7条第2款中解释到“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运输单证, 相似文献
15.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2005,(4):91-9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下列企业符合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条件,予以颁发《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准予从事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货物运输的无船承运业务。 相似文献
16.
随着2007年巨型船舶订单的井喷式增长,带来的不仅仅是各大造船厂利润的大幅上扬,20大集装箱船公司的运力也预计达到历史上一个新的水平,然而承运商之间的角逐也会越来越激烈。航运巨头们为了保持自身优势,都把未来的希望寄托在巨型船舶上,但面对各种潜在事件给航运业造成的影响,他们还是对建造新船保持了相当谨慎的态度。 相似文献
17.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2005,(B07):91-9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下列企业符合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条件,予以颁发《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准予从事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货物运输的无船承运业务。 相似文献
18.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2004,(B11):74-7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下列企业符合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条件,予以颁发《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准予从事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货物运输的无船承运业务。 相似文献
19.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2006,(5):30-31
魏家福总裁领取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会员证书;中国远洋公布2005年全年业绩;我国将在6月1日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中远集运获美国长滩港务局首面环保奖旗;全球最大多式联运承运商BNSF成立中国办事处. 相似文献
20.
200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国际海运条例》)开始施行,我国实现了对无船承运业务的立法。此后,在将近5年的实施时间里,虽然无船承运业务市场已有相当的规模,成为推动我国国际海运和进出口贸易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但由于认识和制度等原因,对无船承运人及无船承运业务经营的监管仍存在不少问题,亟待改善。1无船承运业务监管情况2002年4月2日,交通部依据《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公布首批29家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并为其颁发《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准予其在中国境内经营无船承运业务。截至2006年8月31日,共有1733家企业(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