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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学报》2015,(3)
<正>交通运输部2015年8月31日印发《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以下简称《方案》),提出持续推进船舶结构调整,推进设立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积极开展港口作业污染专项治理,积极推进LNG燃料应用和大力推动靠港船舶使用岸电等11项措施。《方案》提出,到2020年,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政策法规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船舶与港口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得到有效防控和科学治理,排放强度明显降低,清洁能源得到推广应用,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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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0引言为推动水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绿色交通发展,改善港口城市环境质量,国务院发布《"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交通运输部也发布《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对推动船舶靠港使用岸电提出明确要求。船舶接岸电是建设绿色港航、实现节能减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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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我国沿海水域环境日益恶化的趋势,交通部海事局连续组织了2007年“限制船舶污染物排放专项行动”和2008年“船舶污染应急防备工作专项检查行动”,海事行政执法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辖区港口现有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是否具备规定的接收处理能力进行了调查摸底、评估和检查。在此过程中,笔者在海事对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能力的监管问题有了新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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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增强港口竞争力,解决港口污染物排放过度造成的污染问题,兼顾港口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宁波舟山港2010―2020年的运营情况为例,在绿色发展的视角下采用数据包络分析法构建宁波舟山港港口竞争力模型,对宁波舟山港的港口效率进行评价,为港口发展提出建议:进一步优化港口规模,追求投入与产出的匹配度,推进港口生态建设,完善环境管理体系,制定环境管理计划,加强环境污染防治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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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和限排区政策要求,我国将推广低硫燃油的使用,并在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设立船舶排放控制区,其中,自2016年4月1日起,长三角区域将率先实施减排,船舶在长三角水域排放控制区核心港口靠岸停泊期间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5%m/m的燃油。长期以来,我国国内炼厂不生产船用燃料油,水上运输所需要的发动机燃料,大多由供应商调和而成,来源包括渣油、油浆、沥青、煤焦油、橡胶油等劣质燃油,船舶燃料油含硫量保持在3.5%。而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新要求,改用普通柴油替代燃料油,2018年含硫量要达到10PPM以下,对船舶在内江内河排放进一步严控,减少硫排放控制环境污染。而限排区政策与大气污染防治法目标一致,也是重点要求沿海到港船舶使用低硫燃油或普通柴油,以减少港口环境污染。据了解,船舶排放控制区将控制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改善我国沿海和沿河区域特别是港口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为全面控制船舶大气污染奠定良好基础。经初步测算,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后,到2020年,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硫氧化物和颗粒物将比2015年分别下降65%和30%。接下来,政府主管机构将加强对船用燃油供应单位的监管,即落实船用燃油供应单位备案制度、燃料装舱单和燃油样品保存制度。每批次采购燃油,燃油供应单位都应该留样封存并至少保存一年。燃油供应单位应按要求如实填写燃油供应单证,并连同油品质量检测报告至少保存三年。同时还将采取加强对到港船舶监管、发挥船舶检验机构作用、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等措施。此外,交通运输部出台了《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全面推进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积极推进绿色水路交通发展,对于船供油商的燃油质量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有利于营造公平的市场经营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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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4条规定: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沿海海域划定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进入排放控制区的船舶应当符合船舶相关排放要求。2015年交通运输部发布《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以下简称《2015控制区方案》),划定了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排放控制区并明确了排放控制区内活动船舶的排放控制要求。[1]虽然《2015控制区方案》的实施在减少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随着国内外环境保护形势的发展,排放控制区政策也必须随之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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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内河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体系,通过对江苏省内河港口、水上服务区、船闸等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流程的调查分析,指出目前存在的问题有:船舶污染物配套设施不足、转运处置困难;船舶生活污水存在上岸需求;船舶垃圾上岸量较少;船舶含油污水存在接收转运处置风险;企业资金压力大,建设积极性不高;监管机制不健全;船民环保意识和责任感有待加强。结合当前船舶污染物的实际接收情况,提出建议:转变"船―岸"为"船―船―岸"的接收模式;加快监管联单和联合监管信息化建设;加强实时监控技术研究;加强资金投入,拓宽资金渠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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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标准化工程师》2020,53(1):10-12
《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4日经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减少船舶靠港期间大气污染物排放,保障船舶靠港安全规范使用岸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口和船舶岸电建设、使用及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