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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观察     
航运公司必须关注货主的深层次需求 目前是时候来关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的关系了。运力危机比任何一个单一事件,都更凸显了重新审视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商业关系性质的重要性,以及强调航运提高供应链效率这一基础作用的价值。货主们认同,承运人应该得到公平的服务价格,尽管他们希望找到最有竞争力的运输价格,但更重要的是需求的满足。目前,  相似文献   

2.
无船承运人作为海上运输中的一种新型主体,具有独特的法律地位,相对于实际承运人,其是托运人;相对于托运人,其是契约承运人。无船承运人的出现,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中小货主的运输成本。但是无船承运人参与整个运输过程,阻断了货主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法律联系,可能增加货主托运人的风险。因此,明确无船承运人责任的规定实属必要。文中将对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与责任以及无船承运人承担责任的保障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详细的探讨。  相似文献   

3.
在无船承运人从事的业务中,涉及两个不同的运输合同关系,即无船承运人与作为真正货主的托运人、无船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所以,考察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显得特别重要,然而要明确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首先必须识别无船承运人,本文即基于此进行写作。  相似文献   

4.
无船承运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认定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邓丽娟 《世界海运》2007,30(5):45-47
结合《国际海运条例》和《海商法》的规定,分析无船承运人与货主托运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指出其与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间的法律关系存在的困惑,并提出解决的基本思路。  相似文献   

5.
据美国杂志最近开展的一次小范围的调查结果,电子商务在集装箱运输中的应用并没有取得突破性的进展.这次调查虽然仅在是在美国和欧洲的36家货主(托运人)中进行的,但结果还是能说明这样的事实:在订舱、询价、货运指示等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交流中,其他方式对于电子商务还是占了绝对优势.  相似文献   

6.
韩进海运总裁兼首席执行官金永敏 2011年的海运战略 2011年,海运企业在战略上应考虑以下观点:低速航行不该再是一种例外,而应该成为常态;快速应对,在需求急速下降时要快速做出反应;服务合同模式将要改变,托运人将要求包括舱位、设备、服务能力等具有价格竞争力的服务保证;托运人和承运人对话增加。  相似文献   

7.
黄西武 《中国船检》2008,(12):94-95
航次租船形式下的水路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根据航次租船合同确定,承运人应根据租船合同中的具体规定调整操作流程。在没有特别约定时,水路运输货损赔偿额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不包括货方的预期利润损失。  相似文献   

8.
班轮公司最近针对托运人(货主)与承运人(航运公司)之间的传统问题做了一些调整。今午以来,集装箱运输需求持续回升,仓位开始逐渐紧张,爆仓重新出现。而客户为了确保仓位的有效性,开始在多家班轮公司重复多次订舱。而传统上,班轮公司也采取超额订舱法。这导致班轮公司越来越多遇到最后时刻取消订舱的情况发生。  相似文献   

9.
媒体     
Fairplay 18 February 2010彼之所失非此之所得:托运人与承运人应建立更加紧密的互信关系托运人或许有所了解承运人目前的状况,毕竟班轮公司已经遭遇了一年多的打击,但应该说,托运人对整个航运业的受损程度和受损范围还不了解。这导致他们彼此之间互相抱怨,指责对方缺乏诚信,事实上,双方必须重新回归本质,建立更为紧密的互信关系,才能获得双赢。  相似文献   

10.
朱竹安 《水运管理》2001,(8):17-19,16
运费乃承运人在完成货物运输后为补偿运输中成本支出,并在为货主提供服务后为创收一定的利润而向货物托运人或收货人收取的报酬。但随着国际贸易、运输的发展,传统的货运市场逐渐转变为货主市场,航运市场不再以承运人为主导地位,而是在一定程度上由货主来左右承运人在完成货物运输后是否能收到应得的运费。尽管在提单上对预付运费、到付运费的风险分担作了明确规定,然而,实际上,承运人的运费收入却难以得到保证。其根本原因在于市场导向发生了根本变化。本人就承运人在完成货物运输后的运费风险分担与防范问题作一论述,期待对相关人…  相似文献   

11.
现代物流的发展对传统货运代理业的影响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虽然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发展,使货运代理人的功能有所扩大,一方面作为货主的代理人,以托运人的身份向船公司订舱,同时又以无船承运人身份向货主出具House B/L,从事报关、报验、仓储、收款等与运输合同有  相似文献   

12.
第一种托运人与承运人间的法律关系由包括提单在内的整个运输合同确定,而第二种托运人与承运人间的法律关系则由提单确定,无论第一种托运人的名称是否出现在提单内,他都有权以海上货物运输同当事人的身份依据合同(有时仅就表现为提单)起诉承运人,而第二种托运人的名称只有写进提单,才具有提单合同当事人的地位,享有对承运人提单项下的诉权。但他无权就提单以外的承运人与第一种托运人订立的运输合同的内容起诉承运人。  相似文献   

13.
韩雪 《中国港口》2010,(4):21-22
<正>拼箱(Consolidation)是指承运人(或代理人)接受货主托运的数量不足整箱的小批量货物后根据货物性质和发送目的地进行分类整理,把发往同  相似文献   

14.
坤杉 《集装箱化》2003,(1):20-21
《美国托运人(Americarl shipper)》杂志2002年第11期刊登的一篇署名文章强烈呼吁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承运人、托运人、货运代理和货主要特别关注当前集装箱被盗现象。在号称法制严密、警力强大的美国境内,最近每年平均被盗窃的集装箱货物总值就高达120亿美元,而政局不稳、社会动荡、人民生活比较贫困的拉丁美洲的一些国家的集装箱货物被盗更是比较普遍的现象,集装箱被盗就像瘟疫一样正在向全世界蔓延。  相似文献   

15.
<正>多式联运“一单制”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向托运人签发一份多式联运全程提单,并由区段承运人根据运输要求依次完成相应作业。多式联运“一单制”可以解决多式联运业务中存在的各种运输方式间作业规则和单证不统一、不标准的问题,在货主、货运代理人、区段承运人、多式联运经营人、基础设施运营商等利益相关方之间实现多式联运信息共享,  相似文献   

16.
李琳 《世界海运》2018,(1):45-48
正[提要]多式联运合同中,当货物运至交货地后发现泄漏,在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收货人有权依据提单要求承运人赔偿。收货人将其货物所有权和对承运人的权利转让给托运人并通知了承运人后,收货人将提单项下损失货物的相关权利转让给托运人的行为对承运人有效。托运人收到收货人给付的发生损失的货物价款后,托运人与收货人如何  相似文献   

17.
薛莲 《水运管理》2001,(3):19-20
我国《海商法》第42条规定:“‘托运人’,是指:1.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该定义仿效《汉堡规则》,但在用词方面与《汉堡规则》略有不同,主要是《汉堡规则》在两个句子中间加了“or”,表明两者是选择关系,而《海商法》中两个句子间无任何连词,仅用分号隔开,引起人们对两个句子内部关系究竟是“和”还是“或”的争议。笔者赞同选择关系的观点,因为如果认为托运人…  相似文献   

18.
提单仲裁条款效力的复杂性源于提单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殊性。提单只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而不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本身。在班轮运输情况下,托运人通常根据船公司事先公布的船期、费率及运输条件向有关船公司或其港口代理机构洽订舱位,一经承诺双方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即告成立。签发提单只是承运人履行合同的一个环节,因而提单上往往只有承运人的签字,而没有托运人的签字。船公司的提单一般事先印就并公开,托运人在与承运人达成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时,通常知道或应当知道提单上条款的内容。因此,  相似文献   

19.
托运人的诉权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孙太霞 《集装箱化》2005,(10):38-39
我国《海商法》第42条规定:“托运人是指:1)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2)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很明显,我国对托运人的判断采用了双重标准,相应产生了两类托运人:一是和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我们可以称之为“契约托运人”;另一类是将货物交付承运人的人,主要针对的是FOB买卖合同下的卖方,我们可以称之为“FOB卖方”。托运人的诉权问题就分别涉及了这两类托运人,具体讲:一是FOB卖方的诉权问题;二是契约托运人在提单转让之后的诉权问题。对此,本将分别予以论述。  相似文献   

20.
提单仲裁条款效力的复杂性源于提单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殊性.提单只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而不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本身.在班轮运输情况下,托运人通常根据船公司事先公布的船期、费率及运输条件向有关船公司或其港口代理机构洽订舱位,一经承诺双方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即告成立.签发提单只是承运人履行合同的一个环节,因而提单上往往只有承运人的签字,而没有托运人的签字.船公司的提单一般事先印就并公开,托运人在与承运人达成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时,通常知道或应当知道提单上条款的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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