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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标准化工程师》2009,(1):6-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员服务管理,规范船员服务行为,维护船员和船员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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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外派已经成为当今航运界的一个普遍做法,而这种情况下外派船员工资请求权的优先权问题在我国的理论界还存在着争议。本文通过对我国《海商法》有关规定的理解分析,得出船员工资优先权的请求基础;结合新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分析了船员外派情况下外派船员、劳务公司、船东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从而在此基础上得出在船员外派情况下外派船员可以依据劳动关系向船方主张工资等报酬的支付,并主张优先权的担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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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船员立法之中,调整船员管理关系的法规数量众多,而调整船员劳动关系、保障船员劳动条件和权益的法律法规比较缺乏,船员的劳动关系基本上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状态。实践中,由于缺乏调整船员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劳务纠纷有很多,产生的问题往往比照《劳动法》加以解决。但是由于船员职业的特殊性,问题往往得不到圆满的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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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运用《船员集体协议》规定中远(部分)船员的伤病亡赔偿标准
中国法律对船员伤病亡没有规定特殊的赔偿标准,《中国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规章规定的伤病亡赔偿标准适用于所有劳动者.从平等对待所有劳动者的角度来说,中国政府未来在立法层面不太可能出台有关船员伤病亡的特殊赔偿标准.《香港雇员补偿条例》有关伤病亡赔偿标准,也是适用于在香港受雇的所有行业的雇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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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工作面临的海上风险极高,作为对价,其工资福利相对陆地一般工种较高。近年来,随着劳务派遣制度的产生和发达,船员工资面临一系列新问题。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作为一种灵活用工机制,劳务派遣有其优势并导致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实际增加,但相关的劳动争议也因而增多。船员和用工单位在选择这种用工方式时,必须意识到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比如劳务派遣单位欠薪,尽管用工单位已经支付此款,但如劳动者要求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用工单位即要再支付一次工资。又如用工单位未实际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报酬致使船员未实际受偿,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更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即因此种纠纷成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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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新法)已于2013年7月1日实施,试行即将一年。修正案共4个条款是关于劳务派遣方面的修订,其中有3个条款涉及用工单位(法律责任不在此赘述)。据新法,现行的劳务派遣用工模式几乎(绝大部分)陷于违法的境地,劳务派遣面临严峻的挑战。尽管机关事业单位目前暂未纳入最新出台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法律的不断完善,其规范力度也会逐步加大。未雨绸缪,缓解新法可能带来的冲击,并避免高额人力成本,寻求合法、合理、合情的应对思路和策略显得尤为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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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期)九、关于船员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特别规定《船员条例》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以及我国已经签署但尚未批准的国际劳工组织的《2006年国际海事劳工公约》的精神,结合船员流动性强、风险性高、责任重大、环境艰苦等特点,从鼓励公民从事船员职业和鼓励船员安心船上工作的角度,在国家普遍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的基础上,对船员特别是船员在船上工作期间的职业保障,作出了专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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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我国船员外派相关主体的法律关系及外派船员权益保护中涉及的证件保管、离船期间的工资发放及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等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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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敬茂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2011,(7):72-74
船员是国有航运企业职工队伍的主体,其在保证船舶安全生产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干部、船员流失同然与社会公司以高薪为诱饵挖人有关,与众多业内行业及海事局等港航单位对高级船员的需求有增无减有关,与国有企业的传统优势正在逐渐丧失有关,但更与对《劳动合同法》等新的法律法规的不适有关。在用工制度、管理制度、薪酬制度等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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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准确适用水运法条,严厉打击船舶肇事逃逸行为,保障水上交通秩序,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简称《内安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简称《船员条例》)关于处罚幅度、证书吊销后重新取得年限等规定的比较,以及《内安条例》对船舶肇事逃逸相关处理规定不足之处的分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精神,《船员条例》相对于《内安条例》既是特别规定又是新规定,2007年9月1日起,对于船舶肇事逃逸的处理应适用《船员条例》,在此前发生的肇事逃逸行为,如果未经查处,也应适用《船员条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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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分析国际船员市场和我国船员队伍现状入手,提出了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的配套法律法规,打破船员服务企业的垄断经营和充分履行STCW公约,积极探索航海教育的新模式等三方面的提高我国船员队伍国际竞争力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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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草案)》(简称《船员条例》)。在《船员条例》制定之前,我国内地还没有一部专门规范船员管理的法律或行政法规,有关船员方面的规定仅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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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下简称《船员条例》)已于2007年9月1日正式生效施行。《船员条例》能否贯彻实施好,主要依靠政府、船东、船员三方的共同努力,海事部门是依法实施《船员条例》的行政主体,对《船员条例》全面、充分、有效的实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