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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0 引言根据交通运输部[2018]168号文件,自2019年1月1日起对进入沿海控制区的船舶强制使用硫质量分数不大于0.5%的燃油,自2020年1月1日起对进入内河排放控制区的船舶强制使用硫质量分数不大于0.1%的燃油。长三角排放控制区已率先于2018年10月1日开始实行上述强制要求。笔者所在船舶每周驶入长三角排放控制区,主机和副机换用低硫轻油1次,现就进入排放控制区RT-flex型主机换用低硫轻油所引发的故障及管理经验进行分析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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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欧盟低硫燃油要求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MARPOL73/78公约附则VI2008修正案于今年7月1日起强制生效,其中第14条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船舶在SOX排放控制区域内(SECA)时,船上使用燃油的硫含量应不超过1.0%m/m,2015年1月1日及以后为0.10%m/m。而欧盟则将MARPOL公约附则VI2008修正案中对不超过0.1%m/m低硫燃油的使用实施时间整整提前了5年。从2010年1月1日起,欧盟港口开始单边实施船舶强制使用低硫燃油的法令2005/33/EC。法令规定:2010年1月1日起,在欧盟港口停泊(包括锚泊、系浮筒、码头靠泊)超过2小时的船舶不得使用硫含量超过0.1%m/m的燃油(该要求不适用于停掉所有机器而使用岸电的船舶);船舶靠泊后应尽早转换为低硫燃油(硫含量不超过0.1%m/m),船舶开航前尽量晚切换成高硫燃油;燃油转换操作应记录在船舶日志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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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O国际海事组织加快船舶燃油硫含量控制进程
为保护海洋环境,IMO认为有必要在全球范围内对航运污染物排放进行控制.为此,在《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以下简称《油污公约》)的基础上,《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简称《防污公约》)修订并实施.在《防污公约》基础上,2012年2月IMO表决通过关于降低来自海洋船舶的硫化颗粒物排放的建议.同期,IMO同意自2015年开始,在欧洲排放控制区域(ECA)海域,将海洋船舶燃油的含硫量适用标准上限从目前的1%降至0.1%;在除ECA之外的所有欧洲海域,将船舶燃油含硫量的适用标准上限降至0.5%,到2020年进一步降至0.1%,并将0.1%的含硫量的适用标准扩大到所有成员国的12海里领海范围内.同期,IMO规定2015年,船舶运营商在ECA内运营的所有船舶必须安装废气清洗系统或者转而使用低硫燃油.此后,国际海事组织先后批准了4个排放控制区,船舶进入这些区域被严格限制硫排放,一旦含硫量超标, ECA参与国将提出严厉的处罚,甚至可能会扣船.2015年1月1日开始,进入ECA内的船舶燃油含硫量已从此前的1%降低至0.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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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和限排区政策要求,我国将推广低硫燃油的使用,并在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设立船舶排放控制区,其中,自2016年4月1日起,长三角区域将率先实施减排,船舶在长三角水域排放控制区核心港口靠岸停泊期间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5%m/m的燃油。长期以来,我国国内炼厂不生产船用燃料油,水上运输所需要的发动机燃料,大多由供应商调和而成,来源包括渣油、油浆、沥青、煤焦油、橡胶油等劣质燃油,船舶燃料油含硫量保持在3.5%。而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新要求,改用普通柴油替代燃料油,2018年含硫量要达到10PPM以下,对船舶在内江内河排放进一步严控,减少硫排放控制环境污染。而限排区政策与大气污染防治法目标一致,也是重点要求沿海到港船舶使用低硫燃油或普通柴油,以减少港口环境污染。据了解,船舶排放控制区将控制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改善我国沿海和沿河区域特别是港口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为全面控制船舶大气污染奠定良好基础。经初步测算,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后,到2020年,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硫氧化物和颗粒物将比2015年分别下降65%和30%。接下来,政府主管机构将加强对船用燃油供应单位的监管,即落实船用燃油供应单位备案制度、燃料装舱单和燃油样品保存制度。每批次采购燃油,燃油供应单位都应该留样封存并至少保存一年。燃油供应单位应按要求如实填写燃油供应单证,并连同油品质量检测报告至少保存三年。同时还将采取加强对到港船舶监管、发挥船舶检验机构作用、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等措施。此外,交通运输部出台了《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全面推进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积极推进绿色水路交通发展,对于船供油商的燃油质量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有利于营造公平的市场经营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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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28日,国际海事组织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燃油规则,规则规定船舶使用的燃油硫的含量不超过0.5%。自那时起,关于到2020年是否有充足的履约低硫油和履约低硫油对运费有何影响的争论就不断的展开了。本文假设到2020年市场有充足的履约低硫油供应但价格不明确,从而评估履约低硫油价格对海峡型船运费成本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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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4条规定: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沿海海域划定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进入排放控制区的船舶应当符合船舶相关排放要求。2015年交通运输部发布《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以下简称《2015控制区方案》),划定了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排放控制区并明确了排放控制区内活动船舶的排放控制要求。[1]虽然《2015控制区方案》的实施在减少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随着国内外环境保护形势的发展,排放控制区政策也必须随之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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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远洋航务公告》2013,(3):4
IHS Fairplay 3 Jan 2013应对硫排放限制的挑战根据国际海事组织IMO要求,从2015年起,在排放控制区(ECA)海域,船舶燃料硫含量将不得高于0.1%;2020年,将在全球范围内实施0.5%的上限。该项限制要求对于燃油成本已占70%经营总成本的航运业来讲影响较大。为了满足硫排放的要求标准,燃料供应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