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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部分条款,认为该规定适用于货代企业接受委托人委托处理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货运代理事务时发生的纠纷,分析其中第四、七、八、十一条等4条规定对实际业务的影响,提出中小型货代企业应采取的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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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我国司法实践较少涉及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人身损害的承运人违约责任。关于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首先应当认定民事关系是否存在涉外因素;其次在冲突规范的适用方面,《海商法》第269条作为关于海商海事合同法律适用的特别规定,应当优先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的一般规定适用,但对于具有消费者合同性质的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而言,还应考虑《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2条关于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的特别规定;最后就《1974年雅典公约》的适用而言,需要同时考虑公约是否应当优先于《海商法》适用,以及是否符合公约本身的适用范围。关于承运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1974年雅典公约》及《海商法》第五章的规定是以一般过错责任为原则,过错推定为例外。承运人过错的认定需要考虑两个方面,一是损害发生的可合理预见性,二是损害发生的可合理避免性,后者的实质是判断承运人避免损害发生的行为是否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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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事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因货运代理业务产生的纠纷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货代公司在承办货运业务时,与货主成立委托合同关系,其权利义务应受我国《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调整。我国的《合同法》引进了隐名代理等不同于《民法通则》的新制度,使当事人和法院对货运代理人在不同业务流程中所处的法律地位产生较多争议。本文结合审判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合同法第400、402、403条的规定,对常见货运代理业务各环节的法律性质进行了分析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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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在此以前,我国海上货运代理方面可适用的法律(也包括水上、陆路、航空、多式联运货代方面),主要有《民法通则》、1995年6月6日国务院批准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1998年1月26日外经贸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民法通则》对代理仅规定了一种直接代理。所谓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本人的利益,并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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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926条(原《合同法》第403条)规定了转委托中委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和选择权。在货运代理转委托关系中,人民法院援引本条规定支持委托人或第三人对彼此直接行使权利的情形较为常见。通过对全国海事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货运代理转委托案件的梳理分析,归纳出司法裁判中适用本条规定的具体做法和特征,反思本条规定在法律适用中的正当性和准确性,进而探讨在货运代理转委托关系中委托人和第三人取得介入权和选择权的构成要件,为《民法典》第926条规定的准确适用提供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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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6月29日由外经贸部发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及其随后于1998年发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对我国国际货运代理的概念、经营范围等作了具体的规定,这对于明确我国国际货运代理的性质、法律地位、责任及其权利、义务,加强对我国货代业的治理整顿和管理起到了很好的作用。然而,将其“管理规定”及其“细则”有关货运代理的概念、经营范围条款的规定结合起来进行考察,不难发现其内容不仅相互存在矛盾,而且与目前我国国际货代的实际业务不相符合,由此引起了理解上的混乱,也增加了在实践中对货代业是否违法经营等方面管理的难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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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实务中的业务转托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应定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第400条规定的转委托,如转委托未经同意,则在委托人、受托人、次受托人之间成立各自独立的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不应适用《合同法》第402条规定的隐名代理制度认定在委托人与次受托人之间直接成立合同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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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企业(internationalfreight forward,以下称“货代”)在现代海运物流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货代有时充当代理人,为货主提供订舱、报关等代理业务并收取佣金。有时又充当独立经营人,履行运输合同义务并收取运费。这种角色双重性不可避免地导致了纠纷的产生。特定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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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采取包揽代理的货代方式,货物发生短少或灭失后,货运代理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随着航运市场和物流服务的发展,货代企业的经营范围和服务方式也随之发生了变化,由传统的"分项"代理变为上门收货、陆路运输、装船、交付货物等"包揽"代理。尽管这一方式的出现给买卖双方带来了便利,但是如果运输途中出现了问题,也更加容易引起纠纷。广州海事法院近来受理了多起这种类型的案件,院方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的时候表示,这种采取包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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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进口信息申报错误、海关查验等非通常因素所产生的"额外"费用,若委托人与货代企业对该费用承担无明确约定,可以综合考虑该费用是否属于货代委托事务范围,是否因货代企业的过错所导致,以及相关贸易约定和政策规定等因素,合理判明费用负担方。〖案情〗原告:上海彼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被告:昆山贝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2013年4月,原告接受被告委托,办理23箱犬用救生衣自中国上海出口至美国洛杉矶的货运代理事务。货物出运后,经双方协商减免部分费用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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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案件中,法律工作者需要在错综复杂的案件中理出头绪,抓住关键。首先,需要明确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因为国际货运代理不同于民法中规定的一般代理,特别是作为独立经营人的法律地位更需要注意;其次,需要对应适用相关的责任限制制度。国际货运代理享受赔偿责任限制不单单是对独立经营人,而是涵盖整个经营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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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相关规定阐述了我国对于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地位的认定以及产生的后果。并在此基础上针对《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四百零三条进行相关的分析。揭示了上述两条款对货运代理业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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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货运代理业务中货运代理人垫付运费的情况下,货运代理人(受托人)可能面临着无法从委托人(转委托人)处收回运费的风险,为了降低这种风险,货运代理人经常采取扣留全部或部分单据(本票业务或前票业务的)的做法,催促委托人(转委托人)向货运代理人支付其已垫付的海运费。笔者认为,在合同有约定的情况下,货运代理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保留单据;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货运代理人交付单据的义务不构成一项独立的给付义务,是货运代理合同主给付义务的内在要求,是包含在主给付义务中的,货运代理人不能以委托人未支付代理费用或垫付费用为由不履行向委托人交付单据的义务。否则应承担不履行义务的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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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关于企业设立的规定
1.货运代理企业的设立规定
根据<货运代理管理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必须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2004年1月1日商务部颁布的<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第七条进一步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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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货代行业资金流的分析,找出在货代业务中垫付运费的问题。并分析了企业应收帐形成的原因。对该问题阻碍货代行业发展的严重性给以说明。根据自己多年的工作的经验。阐述了货运代理企业应收帐款核算与管理的目的,提出了切合实际的解决方法,供行业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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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户和公司的法律地位
货运代理人具有双重身份,在通常情况下,货运代理人是以代理人的身份,从事货运代理业务,当其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向客户签发提单时,其身份即变成了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其法律地位也随之发生了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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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地位的界定进行了具体的阐述,同时结合海商法以及相关的法律说明国际货运代理实践的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