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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船沉物强制打捞清除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针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长期存在的沉船沉物强制打捞问题,以我国法律规定和相关国际公约为依据,结合国际航运实践分析落实沉船沉物强制打捞费用的若干可行方式,对不同方式的利弊进行分析比较并提出尽快修订和完善沉船打捞清除法规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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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沿海和内河水域每年都发生多起船舶沉没、搁浅等海难事故,其中,很多沉船因打捞清除费用得不到有效解决而不得不残留在航道、锚地、港池或航线附近.成为水中碍航物,对航行安全和海洋环境构成严重威胁或潜在危险。如需彻底打捞清除这些沉船,有关专家估算至少需要投入上亿元的资金。如何解决这笔费用,保证通航安全?这是摆在海事部门面前的一个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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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关于沉船沉物打捞清除方面的立法不完善,打捞清除费用往往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实现。本文对沉船沉物打捞清除费的实现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了在我国如何建立沉船沉物强制打捞清除基金,以供此领域的立法和实践工作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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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残骸清除公约》中“强制保险或其他经济担保证明”条款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沉船、沉物或其他残骸清除费用的承担及偿付问题一直是海事管理中重点和难点。《残骸清除公约》通过以后,强制保险或其他经济担保的概念被提了出来,这项新的举措会在保证航行安全、保护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特别是在国内,在现存的有关沉船、沉物打捞清除的法律规范大多都比较笼统和零散、陈旧和过时,难以解决实践中产生的大量问题的情况下,研究《残骸清除公约》的意义和作用及其对我国的影响就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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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保险在沉船沉物打捞清除立法中的可行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章从法律价值和经济学理论的角度出发,论证了在我国沉船沉物清除立法中引入强制保险对节约沉船沉物打捞清除的经济成本、维护责任人以及整个社会的经济利益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经济价值.目的在于指出强制保险的引入不仅将完善我国在海事方面的立法,而且对我国航运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辅助作用.同时,文章认为强制保险在我国沉船沉物打捞清除的立法中有相当程度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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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国内沉船沉物打捞清除相关法律法规中存在的问题,减少处理实务时的纠纷,通过对国内有关法律法规条文的对比分析,认为目前存在的不足之处有:(1)打捞与清除概念混淆;(2)现有法律法规仅涉及强制打捞而未涉及商业性、指令性和救助性打捞;(3)打捞清除费用补偿机制尚未建立。在对比分析现今最主流的两种保障沉船沉物打捞清除费用支付方式后,认为建立沉船沉物打捞清除基金制度是保障打捞清除费用支付最可行最有效的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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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船沉物打捞问题一直是困扰海事管理的一个难点。本文从分析国内外沉船沉物打捞立法现状入手,对沉船沉物强制打捞的相关责任主体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责任保险人、货物所有人、肇事船方、光租人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得出了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货物所有人、肇事船方、光租人应作为广义的责任主体的结论意见,并分析了各自所承担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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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的是探讨如何解决沉船,沉物打捞的清除费用不能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问题,并结合目前我国解决强制打捞清除费用的途径,提出针对性建议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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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航海》一九八二年第一期刊登贾同法同志《我国最早运用浮力捞船》一文,认为我国最早运用浮力捞船是在清代,似乎不太妥当。何况这个故事说的不是排空沉船积水产生浮力使沉船浮出水面,而是利用其它沉浮设备(如现代的打捞浮筒)打捞沉物。实际上最早运用浮力打捞沉物的历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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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第一部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法规——《中华人民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对船舶拆解、打捞、修造等作出了相关规定。在“船舶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一章中,《规定》要求,在船舶修造及其相关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要由具备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不得投弃入水;船舶在船台(排)修理完毕或建造竣工下水后,要及时清除污染物;在船坞内进行的修造作业结束后,要进行船坞清洁报告;在内河水域内从事废船拆解作业要严格执行《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防止拆船污染内河水域环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