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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于1984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1989)对内河船舶防污染工作作了明确规定:船舶防污染设备的配备应符合国家船舶防污结构与设备规范的规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防污染规范实施对油水分离设备及其排放系统、污油水(舱)柜及泵、管路、标准排放接口实施法定检验,并负责签发证书;港航监督(海事)机关负责对内河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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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以2010年2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的《停航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为研究对象,首先以背景、内容、意义等方面入手综合研究,进而针对实施该管理办法的监管措施进行深入分析,结合海事系统拥有了大型海区巡逻船"海巡11"的实际情况,可对码头、港区、锚地、近岸和沿海的停航船舶进行联合监管,以便规范停航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安全,防止水域污染,维护国家主权,服务航运单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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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下简称“港口法”)、《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9号令”)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10号令”)同时生效,对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来说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些法规的出台对双方在危险品管理上的职责做了进一步明确。但是,受传统海事管理危险品观念的影响,有人把两者的分工简单的理解为“海事管理水上,港政管理陆上”。为分清海事管理机构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内河危险品管理上的职责分工,笔者就此作些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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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下简称《港口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由于一些地方的港口管理体制改革尚未完成,对应《港口法》的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建立和完善,新的港口管理体制不能有效运转,仅仅依靠一部《港口法》,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很难有效履行港口行政管理职能。事实上,《港口法》实施至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与海事管理机构并未实现顺利接轨,一些地方在港口建设、码头管理、货物装卸、港区水域安全、防污染管理以及应急预案的制定等方面的管理职能仍是海事管理机构在履行。在港口危险货物管理上,继《港口法》之后,交通部分别于2003年8月29日和11月30日颁布了《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9号令”)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10号令”),9号和10号令与《港口法》同日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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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了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直属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因此,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做到执法有据、管理有序。《条例》在赋予海事管理机构更多权力的同时,也给予了更大的责任,这充分体现了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从总体上说,海事管理机构的权力既是海事管理机构的职权也是海事管理机构的职责。因为作为一种职权,行政相对人不得拒绝海事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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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依据1.1《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该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海事管理机构认为交付船舶载运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应当申报而未申报,或申报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可以实施开箱查验;在查验过程中,货物所有人或代理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包装;海事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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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内河船舶防污染管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当前内河船舶防污染工作的主要问题
1.内河船舶防污法制建设滞后。虽然20多万艘的内河运输船舶对水域环境所带来的污染损害日益受到重视,但有关法律、规童严重滞后,导致行政管理缺乏法律依据。对于船舶生活污水、废气、噪音等污染,国家还没有相应配套的法规规定,海事机构无从进行管理。而在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的监管、船舶偷排污染物的监督管理方面,法规规定不够完善,海事管理机关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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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修船》2001,(2):14-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以及船用产品检验(以下称 “ 船舶检验”)工作的管理,提高船舶检验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 检验条例》(以下称《船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 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67号)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主要职责和人员 编制的批复》(中编办[1998]4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船检条例》规定的各项船舶检验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称“中国海事局”)是依照本办法实施 各项船舶检验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规则;监 督管理船舶检验发证工作,审定船舶检验机构及验船人员资质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法定检 验授权,审批外国验船组织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 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称“船舶检验机构”) ,经中国海事局授权后方可行使船舶法定检验业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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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称《海商法》)的一项特殊制度。《海商法》第十一章规定了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救助人、保险人对法律规定的海事请求,可以依法享受责任限制。《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和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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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船舶检验不规范给海事管理带来困难的问题,结合日常船舶监督管理中所发现的船舶检验质量问题,列举案例,对常见的船舶检验质量问题进行分析和梳理,按照相关海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提出海事管理机关加强船舶检验管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指导海事管理机关加强船舶检验管理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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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建立以安全诚信为基础的船舶监督管理机制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2001年,交通部海事局作出有益尝试,制定并实施了《重点跟踪船舶监督检查管理规定》(黑名单制度)。2002年底,在总结该规定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决定改变以往“仅惩不奖”的管理模式,建立激励机制,引导船公司及船东、船员自觉做好安全管理工作,于2003年4月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安全诚信船舶”评选规定》(白名单制度),并于2003年6月1日正式实施。146艘船舶于7月18日被评为首批“安全诚信船舶”,随后,对该批船舶进行跟踪,及时掌握其获取“安全诚信船舶”称号后的安全状况。2004年8月,“浙海108”等4艘船舶因有不良安全记录被取消“安全诚信船舶”资格。同时,部海事局对《重点跟踪船舶监督检查管理规定》也进行了修订,并于2004年7月重新发布。2005年2月,部海事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安全诚信船舶”评选规定》进行了修订,补充增加了评选“安全诚信船长”的内容。相应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评选规定》。
目前,黑、白名单制度已实施一段时间.船公司和船员反响强烈,该制度究竟对船舶安全以及船公司的安全管理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对海事系统逐步建立与新形势下航运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以安全诚信为基础的船舶监督管理机制是否会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实施过程中会遇到哪些问题和难点,哪些方面需要进一步改善和加强,为此,本刊记者于近期走访了福建、浙江、江苏等地的海事局,般公司及船员。[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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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事调查体制之我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43条的规定,“船舶、设施发生的交通事故,由主管机关查明原因,判明责任”,这里明确赋予了海事主管机关调查海上交通事故的职责。交通部在《海安法》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具体规范了海事调查处理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