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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港口法》中专设“港口经营”一节,并规定“港口经营”的业务范围,但未明确“港口经营人”概念、法律地位。本文对港口经营人能否成为《海商法》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主体以及港口经营人如能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应处于何种法律地位等问题作出分析,并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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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然而,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完善的港口法律,尤其是港口经营人责任方面的规定不明确,常常引起当事方的争议。为了更好地规范港口经营人在港口业务活动中的法律行为,文中对港口经营人货损货差和迟延交付货物的责任限制、享受赔偿责任限制的范围,以及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的丧失进行探讨。以期为港口立法和解决港口业务中的实际问题提供一定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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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对我国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问题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对我国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问题的分析以及对《鹿特丹规则》项下海运履约方制度的解读,认为赋予港口经营人以责任限制是国际立法趋势。我国应比照承运人单位责任限制赋予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在《海商法》中单独规定与承运人责任限制相一致的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权是短期内解决我国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问题的最佳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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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主要探讨了港口经营人的责任限制问题,即从各国和国际公约对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的规定入手,讨论了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的范围、责任限制的数额以及责任限制的丧失条件,最后提出了我国港口民事立法中对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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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港口企业通过合同进行责任限制的实务性操作方案,简单论述通过合同进行责任限制的必要性和基本法理基础,重点探讨在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通过借鉴与变通来设计合同条款,将法律上规定并不明确的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内容体现于合同条款中,为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供解决的合同基础和赔偿原则,从而保护港口经营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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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 ,我国在建立运输法律制度方面已逐渐完善 ,但是在港口方面至今没有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 ,《港口法》一直未能颁布实施。虽然交通部于1978年和 1979年分别颁发了《关于港口作业事故处理的几项规定 (试行 )》和《关于港口作业事故处理的几项补充规定》 ,作为我国处理港口经营人货损赔偿的依据。但是 ,这两个规定存在着许多不足 :(1)内容陈旧和不完善 ;(2 )没有对国内贸易货物灭失、损坏的赔偿责任 ;(3)港口经营人的责任限额明显过低等等 ,已不能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 ,因此 ,存在着法律上的空隙或者不完善。同时 ,在港口法律的理论研究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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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头经营人对因其过错导致船舶触碰码头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应承担过错责任。码头经营人的过错责任不因码头经营人法律地位的不同主张而受影响,也不会与单位赔偿责任限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承运人不完全过错责任原则等海事法律制度产生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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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港口经营人的民事法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港口作业是航运业的辅助行业,是海上客货运输不可缺少的一环。现今涉及港口经营人的民事法律争议非常普遍,但是我们国家在这方面的立法还很不完善,2004年1月1日生效的《港口法》只规定了纵向的行政法律关系,并没有对横向的民事法律关系做出调整。这样的现状,本文论述了港口经营人的责任期间和责任限制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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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 确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意义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海商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在发生重大海难事故时,相关责任人(指船舶所有人和救助人)按照海商法的规定,将自己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的法律制度.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就其法律性质来讲,是法律为保护船舶所有人(包括承租人、船舶经营人)和救助人而规定的一种抗辩性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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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下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针对《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称《鹿特丹规则》)对港口经营人作为海运履约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规定,分析其与我国法律以及其他国际公约相关规定的不同之处并得出结论:《鹿特丹规则》并未彻底解决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问题,其适用对于港口经营人而言弊大于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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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海商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为完善我国目前此项制度相关规定的不足,探讨船舶管理人、船舶经营人、无船承运人可否作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分别从定义、立法本意、国际公约规定和实践等角度进行分析和区别,得出船舶经营人的界定方法,建议将船舶管理人列入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之中,无船承运人则不列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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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提要港口经营人主张强降雨免责,不应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中的免责事由和限制赔偿责任规定,而应当依照民法上关于不可抗力的一般规定,将事实涵摄于法律规范,以判断具体事实是否符合不可抗力的法定构成要件。在强降雨已经预知,且采取合理措施可以避免损害后果的情形下,港口经营人无权主张免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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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及港口经营人责任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为明确水路运输和港口经营中的各当事方的法律地位和责任,近年来,对部分与现有交通管理体制和港口管理体制完全不相符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废除,制定或正在制定一些新的法律和法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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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案件中,法律工作者需要在错综复杂的案件中理出头绪,抓住关键。首先,需要明确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因为国际货运代理不同于民法中规定的一般代理,特别是作为独立经营人的法律地位更需要注意;其次,需要对应适用相关的责任限制制度。国际货运代理享受赔偿责任限制不单单是对独立经营人,而是涵盖整个经营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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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年来,我国积极发展国际中转集拼业务,但在通过推动国际中转集拼业务以促进港口竞争力的提升和自由贸易港(区)发展方面仍存在制约瓶颈(上接2024年第1期P60)2.赔偿责任货物在港口装卸、理货过程中很容易发生灭失或损坏,此时港口经营人可能会面对货方的索赔或者承运人的追偿。然而,现行法律并未明确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理论界和审判实务中就港口经营人承担何种赔偿责任以及在多大限度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争论从未休止。在《海商法》修订进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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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留置权制度是港口经营人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制度,也是保障我国港口业发展繁荣的重要制度,因我国法律对留置权制度的规定尚有缺漏,且在司法实践中对留置权制度的行使及实现亦有较大争议我国港口众多,港口同质化竞争十分激烈,港口经营压力持续加大,港口业务市场实际属于买方市场,作业费用欠付问题相对突出,这也成为影响港口经营安全的重要因素。本文主要从港口经营人的定义及法律地位,留置权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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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国际公约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港口经营人概念的相关规定出发,通过对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的几种观点的分析,阐述了在我国法律中,港口经营人具有独立合同人法律地位的观点。厘清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对于切实保护海上运输及港口经营相关当事人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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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集装箱码头存在的责任风险及现有应对措施,指出单纯利用商业保险应对损害赔偿责任的不足;对集装箱码头经营人如何有效利用合同之“矛”和法律之“盾”规避责任风险进行探讨,说明在现有法律基础上可以采取的降低责任风险、减轻赔偿责任的对策;对集装箱码头经营人实现责任限制的可行性进行详细论证,提出实现责任限制、有效维护码头经营人利益“三步走”的措施和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