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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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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章主要探讨了港口经营人的责任限制问题,即从各国和国际公约对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的规定入手,讨论了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的范围、责任限制的数额以及责任限制的丧失条件,最后提出了我国港口民事立法中对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2.
港口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然而,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完善的港口法律,尤其是港口经营人责任方面的规定不明确,常常引起当事方的争议。为了更好地规范港口经营人在港口业务活动中的法律行为,文中对港口经营人货损货差和迟延交付货物的责任限制、享受赔偿责任限制的范围,以及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的丧失进行探讨。以期为港口立法和解决港口业务中的实际问题提供一定参考。  相似文献   

3.
梁晓燕  王中华 《中国港口》2005,(10):48-48,56
目前港口的法律环境存在着与港口发展形势不相适应的地方,特别在港口经营人的赔偿责任方面,还没有建立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制度,致使港口经营人面临着巨大的经营风险。本文就这一问题作些思考。一、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制度的概念和目前的法律规定港口经营人的责任限制是指港口经  相似文献   

4.
《鹿特丹规则》对我国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问题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对我国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问题的分析以及对《鹿特丹规则》项下海运履约方制度的解读,认为赋予港口经营人以责任限制是国际立法趋势。我国应比照承运人单位责任限制赋予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在《海商法》中单独规定与承运人责任限制相一致的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权是短期内解决我国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问题的最佳途径。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我国运输法律逐渐完善,然而,在各种运输方式之间的重要连结点--港口,至今没有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致使港口在经营中的法律适用上存在困难,不利于港口业务纠纷的处理和解决.为此,本文对港口经营中的民事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进行探讨,主要是针对港口经营人在货物仓储等港口业务中的民事法律责任进行分析和研究,以便为港口立法和解决港口业务中的实际问题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6.
王媛媛 《集装箱化》2007,18(7):27-30
我国《港口法》中专设“港口经营”一节,并规定“港口经营”的业务范围,但未明确“港口经营人”概念、法律地位。本文对港口经营人能否成为《海商法》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主体以及港口经营人如能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应处于何种法律地位等问题作出分析,并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7.
张建军 《水运管理》2007,29(3):21-24
探讨港口企业通过合同进行责任限制的实务性操作方案,简单论述通过合同进行责任限制的必要性和基本法理基础,重点探讨在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通过借鉴与变通来设计合同条款,将法律上规定并不明确的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内容体现于合同条款中,为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供解决的合同基础和赔偿原则,从而保护港口经营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8.
毛华  马丹 《珠江水运》2011,(8):67-69
港口是国际海上客货运输的枢纽,在海运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在我国的立法中,至今还没有建立完善的港口经营人的民事法律制度。明确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及其归责原则,既有利于完善相关理论,又有利于解决港口业务中发生的民事纠纷,对于繁荣整个航运经济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9.
本文根据现行港站经营人所从事的业务活动,法律地位,以及当事人之间责任的划分与调整,结合港站经营人公约草案和我国港口作业合同,对港站经营人若干问题进行研究,旨在对我国尚未通过的港口法、各港站经营人在调整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纠纷以及赔偿责任方面提供平衡点.  相似文献   

10.
港口经营人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法律地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港口经营人的概念港口经营人又称港站经营人、运输港站经营人。在我国,长期以来称为港务局,港口体制改革后,多称为港务公司,在日本和新加坡仍称为港务局,在台湾省称为栈埠作业单位。1991年的《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以下简称《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  相似文献   

11.
为了确立港口经营人的独立主体地位,调整因港口作业产生的法律关系,必须通过港口经营人责任方面的法律,使其能与《海商法》相衔接。1991年的《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以下称《公约》)中把港口经营人称为“运输港站经营人”,并将其定义为在其业务过程中,与其控制下的其一区域内,负责接管国际运输的货物,以便对这些货物从事或安排货物与运输有关的服务的人。但是,凡属根据适用于货物的法律规则身为承运人的人,不视为经营人。  相似文献   

12.
1港站经营人责任期限之确定 由于不同的运输方式、不同的装卸方式,加之不同国家、港口不同的法律与法规,国际上对港站经营人责任期限的理解差异较大.这样,一旦发生货损事故,各当事人之间极易因观点、理解不一致而产生纠纷.  相似文献   

13.
张建军 《水运管理》2008,30(4):16-19
为保护港口经营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港口货物作业合同,通过对港口经营企业港口货物作业合同进行法理分析,提出(1)港口货物作业合同应主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委托合同来确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2)在保证优先适用双方商定条款的基础上,可整体并入法律法规作为补充;(3)在作业合同中没有必要规定留置权;(4)将合同作为一个统一整体进行条款设计,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条款设计应注意全面、具体、可行等观点。  相似文献   

14.
由于法律规定不够完善,港口经营人合法合规意识淡薄,对于不合法交付货物可能产生的风险认识不足,实践中时常产生港口经营人是否合法交付货物的争议,给港口经营人带来由于不合法交付货物的经济赔偿责任风险。  相似文献   

15.
王清廉 《世界海运》2006,29(2):43-45
从两个方面论述了海事侵权索赔中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与港口经营人之间的关系及其法律适用问题,一是船舶与港口设施触碰引起的侵权关系,二是在装卸过程中产生的船舶与港口侵权关系。  相似文献   

16.
为加强川江滚装码头车辆装载安全管理,落实滚装车辆在港口码头的安全管理责任,确保滚装运输安全,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港口滚装码头停车场的管理港口滚装码头经营人(以下简称港口经营人)负责港口滚装码头停车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港口经营人应设立必要的停车场地  相似文献   

17.
朱莉 《珠江水运》2004,(11):36-40
在了解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度发展历程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海商法>与<合同法>在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度规定方面的缺陷.对世界上现行的有关多式联运的主要法律制度作出比较分析并借鉴了其它单式运输公约,从我国应采用的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度,归责原则,责任限额,赔偿责任范围及赔偿总额几方面探讨该如何完善我国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18.
《鹿特丹规则》下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建军 《水运管理》2010,32(8):24-28
针对《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称《鹿特丹规则》)对港口经营人作为海运履约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规定,分析其与我国法律以及其他国际公约相关规定的不同之处并得出结论:《鹿特丹规则》并未彻底解决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问题,其适用对于港口经营人而言弊大于利。  相似文献   

19.
<正>近年来,我国积极发展国际中转集拼业务,但在通过推动国际中转集拼业务以促进港口竞争力的提升和自由贸易港(区)发展方面仍存在制约瓶颈(上接2024年第1期P60)2.赔偿责任货物在港口装卸、理货过程中很容易发生灭失或损坏,此时港口经营人可能会面对货方的索赔或者承运人的追偿。然而,现行法律并未明确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理论界和审判实务中就港口经营人承担何种赔偿责任以及在多大限度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争论从未休止。在《海商法》修订进程中,  相似文献   

20.
泉水 《集装箱化》2003,(12):44-45
1确定承运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的一般过程和其他的单一运输方式的国际公约一样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也是多式联运公约的核心问题。不过 ,在多式联运公约尚未生效 ,有关的国内法律还不完备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既无任何规章可以制约 ,就只能取决于多式联运经营人自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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