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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 确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意义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海商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在发生重大海难事故时,相关责任人(指船舶所有人和救助人)按照海商法的规定,将自己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的法律制度.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就其法律性质来讲,是法律为保护船舶所有人(包括承租人、船舶经营人)和救助人而规定的一种抗辩性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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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难救助是海商法中非常古老的一项法律制度,其目的是通过赋予救助人救助报酬请求权来维护海上航行安全。一般情况下,海难救助仅发生在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相关公约和各国立法对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海难救助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然而,在实践中,国家主管机关也可能会加入到海难救助中来,这使得此时的海难救助中的法律关系复杂化。国家主管机关在进行海难救助活动的过程中的法律地位如何、应享有哪些权利同时又应负担何种义务,违反相应义务后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我国立法规定得并不明确。本文通过对我国立法及相关公约的规定进行分析,对国家主管机关在海难救助中的法律地位及法律责任进行简要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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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主管机关在海难救助中的权利和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海难救助是海商法所特有的一项法律制度。救助人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成功地救助遇险的船舶、货物,就可以获得相应的救助报酬。关于海难救助的概念、性质、形式、法律关系等方面的问题,以往的研究都比较多也比较深入。国家主管机关从事或控制的海难救助是救助制度中比较特殊而又重要的情况,但是相关的研究并不多。
国家主管机关的介入使海难救助的法律关系变得复杂化。实践中人们对国家主管机关在海难救助中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救助款项请求权等问题还存在着争议和误解。本文围绕国家主管机关在海难救助中的权利和义务展开讨论,结合国际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的规定,立足我国的救助实践,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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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梳理了国际法和国内法对海难救助方面的规定;接着对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救助义务进行了分析;最后对健全和完善海难救助法律制度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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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难救助是海事法特有的制度。传统上,救助费用的保险是由财产保险人和责任保险人共同承保的。其中财产保险人不保或者不赔的部分往往由责任保险人来承保,这个责任保险人就是船东互保协会(P&I Clubs)。随着全球经济和航运业的进一步发展,海难救助制度也不断地遇到新问题,如环境污染、费用担保等等。作为船东责任保险人的船东互保协会究竟在海难救助制度发展中扮演着什么样的角色呢? 一、传统海难救助中,船东互保协会遇到的难题 1.“No cure,No pay”原则 长期以来,在海难救助的法律适用上,各航运国家普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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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主管机关控制的海难救助中,普通商船作为应召救助人被征召后受救助主观机关指挥实际实施各类救助作业,应依法取得救助方法律地位,直接享有关于救助作业的权利和补偿。在救助方海难救助报酬请求权行使的时效期间问题上,应该综合考虑救助方与被救助方法律关系的现实状态、是否存在放弃时效利益、时效中止或者中断的情形并最终做出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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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寻求海难救助中救助人和被救助人利益关系的平衡,推动海上救助的顺利进行和健康发展,通过研究特别补偿制度以及船东互保协会特别补偿条款(SCOPIC)的产生背景和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特别补偿制度在实践中存在很多现实问题,如明显倾向于保护救助人的利益以及“公平费率”问题、SCOPIC条款中救助人得到特别补偿的诉前担保十分困难,以及部分条款操作性不强等,认为海难救助法律中特别补偿制度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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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难救助是海商法所特有的法律制度,是指救助人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救助处于危险中的船舶、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行为.航运实践中,海难救助往往是通过救助人与被救助人订立海难救助合同来进行的.无论是<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还是我国<海商法>,对船长有权代表船舶所有人和货主订立海难救助合同均作了明确的规定.船长代表船舶所有人订立海难救助合同应毫无疑问,因为船长与船舶所有人之间存在着雇佣关系,海难发生且必须他人救助时,船长往往会得到船舶所有人的授权,或者说雇佣合同本身就已赋予了船长这一权利.但是,船长代表货主订立海难救助合同似有疑问,尽管法律作出了这种规定,但在救助实践中仍会产生适用上的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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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以往国内外海难发生和救助情况能力分析,对我国当前海事救助的能力进行科学评估和有针对性的需求预测,为进一步提高我国海事救助能力,更好地履行国际海事救助责任而加速海洋特种船舶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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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海商法意义上的海难救助的主要形式是纯救助形式的海难救助和采用“无效果无报酬”合同形式的海难救助,近年来,在中国,海难救助的另一种新的形式——雇佣救助形式的海难救助发展迅速,雇佣救助从法律性质、法律特点和法律价值上,均区别于传统的“无效果无报酬”合同救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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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3日,广州海事法院海事专家咨询委员会座谈会在广东法官学院举行。15名来自广东海事航运界、港口造船业、海难救助和保险业的资深专家们与广州海事法院的法官们一起座谈交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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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92条国家主管机关海难救助报酬请求权的相关规定展开分析,比照海难救助国际先进立法经验,指出在当前法律制度下我国国家主管机关海难救助报酬请求权的实现存在的理论冲突和实践困难,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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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难救助制度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经历了长时间的发展。本文通过对国际救助公约的发展历程进行分析,对公约价值取向的变化进行论述,同时着眼于这种发展与变化对当代中国所产生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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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报酬的分配是海难救助制度中一个至关重要的方面。分配方案的合理、公正与否直接影响鼓励救助这一目的能否实现。分析了我国海难救助报酬分配的现状,比较、借鉴国际救助公约和英、美等国国内法相关规定,为完善海难救助报酬分配提出了几点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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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水运》2019,(14)
作为海商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按照《1910年关于统一海难救助某些法律规定的公约》,"无效果,无报酬"原则一直被公认地遵循和贯彻着。然而,近代以来,航运业的发展使得航班次数增长,装运货物的种类也日益复杂。一旦发生海难,燃料和高污染货物的大量泄漏会带来相当严重的环境污染,对海洋生态系统的稳定存续带来极大的威胁。因此,救助人开始探索对海洋环境污染进行救助。以"阿莫柯·卡迪兹"案为代表的一系列污染性海难推动了救助补偿制度的发展,使得人们不得不对业已落后于时代的传统救助制度进行重新的审视。此后,针对海难救助特别补偿制度中存在的一些不完善、不明确之处,"船东互保协会特别补偿条款"等补充条例被陆续颁行,制度的可行性、有效性也因而得到了落实。本文试从定义、内容和制度方面,对海难救助特别补偿制度及其发展历程进行简要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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