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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际海事组织的PMP/Circ.157号通函,MAROL公约附则Ⅳ--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已于2002年9月26日达到生效条件,将从2003年9月27日起正式生效.根据第44届环保会通过的MEPC.88(44)号决议,所有缔约国在附则Ⅳ生效后都将立即执行经修正的附则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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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有一条2000年建造完工的巴拿马型散货船,悬挂中国旗,何时需要国际防止生活污水证书?应如何满足要求?答:中国旗和香港旗已接受MARPOL公约的附则IV,并于2007年2月2日生效。MARPOL附则IV在国际上生效的日期为2003年9月27日,自该日以后的400总吨及以上的(或者核定15人及以上的)新船,应持有国际防止生活污水证书(ISPP证书),对于悬挂未接受该附则的船旗的船舶,如果航行已接受该附则的国家的港口,仍将被PSC按照该附则的要求进行检验,也就是说,对于适用的新船,自2003年9月27日及以后必须持有ISPP证书或符合证明并满足相关要求,这样才能顺利通过PSC关于MARPOL附则IV的检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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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POL73/78》附则Ⅳ(以下简称附则Ⅳ)于2007年2月2日正式对我国生效,港口国可根据2007年8月1日生效的2006《MARPOL公约73/78》附则Ⅳ修正案的规定,对适用船舶进行PSC检查,一旦有理由相信船长或船员对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不熟悉,就可以采取行动禁止船舶开航,直到情况得到改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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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组织(IMO)于1997年9月15日至26日在伦敦召开了MARPOL73/78缔约国大会,通过了MARPOL73/78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并以附件形式新增MARPOL73/78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该规则于2005年5月19日生效.2006年8月23日MARPOL附则Ⅵ对我国生效.MARPOL附则Ⅵ在我国的实施涉及诸多方面,现仅就海事部门对国际航行船舶履行附则Ⅵ实施监督检查予以介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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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我国海洋环境监管水平,树立我国航运大国形象,阐述《MARPOL73/78公约》附则Ⅳ的生效背景及其生效后对我国的影响,分别从航运企业内部管理和海事行政机构的监督管理、港口生活污水接收装置和船用生活污水处理处置工艺等方面提出我国施行((MARPOL73/78公约》附则Ⅳ后的应对方案和具体举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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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POL即《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是重要的国际公约之一。2003年9月27日,有关防止船舶污水污染的《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四正式生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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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POL(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Ⅳ——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Regulations for the Prevention of Air Pollution from Ships)于2005年5月19日生效。该附则Ⅳ为MARPOL 1997年议定书所通过,旨在对船舶排放的硫氧化物(SOx)和氮氧化物(NOx)设定限量,并禁止故意排放破坏臭氧的物质(ozone—depleting substanees)。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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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POL附则Ⅵ于2005年5月19日正式生效.根据规定.所有船舶必须在2008年5月18日以后满足该附则的要求.只不过对于不同时期建造的船舶要求的内容不同而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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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PC通过了MARPOL附则Ⅳ-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的修正案,包括北海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区(SECA)的修正案。该北海 SECA修正案的生效日期预计在2006年11月21日,完全实施在12个月之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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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POL73/78公约附则Ⅳ-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是公约最初的5个附则中唯一至今仍未生效的附则.环境保护委员会为了搞清其原因所在,于1997年以环保会通函的形式向国际海事组织的各成员国调查没有接受、加入或批准该附则的原因和困难.根据问卷反馈分析,相当多国家不准备接受原附则Ⅳ的主要原因是在提供接收船上生活污水的设施方面存在困难.另外,对附则的适用性、船上的处理和排放标准等存在实施中的具体问题也是重要的影响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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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POL附则Ⅵ,2005年5月19日起生效。2006年8月23日,我国加入该附则,故目前已对我国生效。MARPOL附则Ⅵ产生的背景,是船舶释放的废气,包括氮氧化物(NOx)、硫氧化物(SOx)、CO_2、CO、碳氢化合物(HC)、烟灰(soot)、烟雾颗粒等,污染大气并延及陆地和海洋生物,使气候变暖、平流层和臭氧层气体变薄、产生酸雨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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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敬添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2006,(7):56-57
为了简化从事国际航行船舶抵达、停留和离开港口的手续和减少这方面的文件要求和程序,在一些航运发达国家的要求下,1965年4月,国际海事组织(原名为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在伦敦召开外交大会制定了《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该公约由十六条法律条款和一个附则组成,附则分为五节,每一节都有若干“标准”和“推荐做法”.该公约于1967年3月5日生效,现有缔约国106个.此后于1973年作过修改,并分别于1969年、1977年、1986年、1987年、1990年、1992年、1993年、1996年、1999年、2002年和2005年对附则作过几次修改.除2005年修正案将于2006年11月1日生效外,其余各项修正案均已生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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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防止船舶污水造成海洋污染的国际规则(MARPOL公约附则Ⅵ)已于2005年8月1日正式生效。这一规则生效的意义重大,因为将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排入海洋可能会引发生态灾难,在沿海地区还有可能导致水中氧气减少,并造成视觉污染。修订后的附则Ⅵ适用于400总吨以上(含400总吨)的船舶,或载员超过15人且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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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于2004年通过了《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称(73/78防污公约》)修正案,对公约附则l和附则ll进行了重大修正。该修正案自2007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为做好修正案的执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