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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寻求海难救助中救助人和被救助人利益关系的平衡,推动海上救助的顺利进行和健康发展,通过研究特别补偿制度以及船东互保协会特别补偿条款(SCOPIC)的产生背景和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特别补偿制度在实践中存在很多现实问题,如明显倾向于保护救助人的利益以及“公平费率”问题、SCOPIC条款中救助人得到特别补偿的诉前担保十分困难,以及部分条款操作性不强等,认为海难救助法律中特别补偿制度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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悠久历史所流传下来的海难救助制度所规定的赔偿制度没有对社会的整体环境加以衡量。而1989年的国际救助公约中,对海难救助增加了特别补偿制度。从而,我们开始了对海洋环境的立法意义上的保护。海难救助中的特别补偿制度具有法理学基础上更具体的实用价值,值得我们探析。本文从法理学制度价值角度出发对此特殊制度的各种具体价值进一步分析,并且逐列出十一点特殊补偿制度的价值,全方位地阐释了该制度的宗旨和意义。其优越性仍值得我们今天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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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难救助是海商法所特有的法律制度,是指救助人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救助处于危险中的船舶、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行为.航运实践中,海难救助往往是通过救助人与被救助人订立海难救助合同来进行的.无论是<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还是我国<海商法>,对船长有权代表船舶所有人和货主订立海难救助合同均作了明确的规定.船长代表船舶所有人订立海难救助合同应毫无疑问,因为船长与船舶所有人之间存在着雇佣关系,海难发生且必须他人救助时,船长往往会得到船舶所有人的授权,或者说雇佣合同本身就已赋予了船长这一权利.但是,船长代表货主订立海难救助合同似有疑问,尽管法律作出了这种规定,但在救助实践中仍会产生适用上的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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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主管机关在海难救助中的权利和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海难救助是海商法所特有的一项法律制度。救助人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成功地救助遇险的船舶、货物,就可以获得相应的救助报酬。关于海难救助的概念、性质、形式、法律关系等方面的问题,以往的研究都比较多也比较深入。国家主管机关从事或控制的海难救助是救助制度中比较特殊而又重要的情况,但是相关的研究并不多。
国家主管机关的介入使海难救助的法律关系变得复杂化。实践中人们对国家主管机关在海难救助中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救助款项请求权等问题还存在着争议和误解。本文围绕国家主管机关在海难救助中的权利和义务展开讨论,结合国际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的规定,立足我国的救助实践,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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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海难救助和预防措施
海难救助作业有时可算作一种预防措施。只有初始目的是为了防止污染损害的海难救助作业才能算作预防措施。如果该作业有其他目的,如打捞船体和货物,发生的费用是不许按基金公约规定来索赔的。对未按救助报酬估价适用的标准算作预防措施活动的补偿估价,补偿限于成本,包括合理的利润成分。[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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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难救助是海商法中非常古老的一项法律制度,其目的是通过赋予救助人救助报酬请求权来维护海上航行安全。一般情况下,海难救助仅发生在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相关公约和各国立法对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海难救助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然而,在实践中,国家主管机关也可能会加入到海难救助中来,这使得此时的海难救助中的法律关系复杂化。国家主管机关在进行海难救助活动的过程中的法律地位如何、应享有哪些权利同时又应负担何种义务,违反相应义务后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我国立法规定得并不明确。本文通过对我国立法及相关公约的规定进行分析,对国家主管机关在海难救助中的法律地位及法律责任进行简要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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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提要]LOF2000劳合社救助标准格式合同的海难救助人为保障其救助报酬的实现,在中国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扣押被救货物时,货物所有权人可以选择向法院提供担保以释放被扣货物。对该担保的审查,由中国法院依据中国的程序法进行。虽然救助合同对救助报酬担保的形式存在特别约定,但中国法院的审查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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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通过对海难救助法律制度的分析,探讨了海事机关在海难救助中的组织、协调作用,明确了海难救助工作中海事机关的工作重点和研究重点,提出了加强海难救助法律制度建设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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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海洋环境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为海难救助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契机和创新的动力,同时也向原有的海难救助制度提出了极大的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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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难救助是海事法特有的制度。传统上,救助费用的保险是由财产保险人和责任保险人共同承保的。其中财产保险人不保或者不赔的部分往往由责任保险人来承保,这个责任保险人就是船东互保协会(P&I Clubs)。随着全球经济和航运业的进一步发展,海难救助制度也不断地遇到新问题,如环境污染、费用担保等等。作为船东责任保险人的船东互保协会究竟在海难救助制度发展中扮演着什么样的角色呢? 一、传统海难救助中,船东互保协会遇到的难题 1.“No cure,No pay”原则 长期以来,在海难救助的法律适用上,各航运国家普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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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梳理了国际法和国内法对海难救助方面的规定;接着对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救助义务进行了分析;最后对健全和完善海难救助法律制度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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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主管机关控制的海难救助中,普通商船作为应召救助人被征召后受救助主观机关指挥实际实施各类救助作业,应依法取得救助方法律地位,直接享有关于救助作业的权利和补偿。在救助方海难救助报酬请求权行使的时效期间问题上,应该综合考虑救助方与被救助方法律关系的现实状态、是否存在放弃时效利益、时效中止或者中断的情形并最终做出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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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海商法意义上的海难救助的主要形式是纯救助形式的海难救助和采用“无效果无报酬”合同形式的海难救助,近年来,在中国,海难救助的另一种新的形式——雇佣救助形式的海难救助发展迅速,雇佣救助从法律性质、法律特点和法律价值上,均区别于传统的“无效果无报酬”合同救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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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补偿条款是《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一个新增加的条款,它的提出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传统的“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原则,鼓励了救助人从事对构成环境污染威胁的船舶救助的积极性,推动了海上救助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作者从特别补偿的含义,成立要件及实现等方面对这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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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远洋航务公告》2007,(10)
(2)海难救助和预防措施海难救助作业有时可算作一种预防措施。只有初始目的是为了防止污染损害的海难救助作业才能算作预防措施。如果该作业有其他目的,如打捞船体和货物,发生的费用是不许按基金公约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