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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09 毫秒
1.
王帅 《水运管理》2021,(2):16-19
为更好地解决船舶留置权能否适用商事留置权的问题,通过对比、分析理论界学者的不同观点,并结合司法案例中的裁判理由,提出船舶留置权适用商事留置权的理论依据,认为商事留置权制度是对船舶留置权制度的补充,船舶留置权适用商事留置权有利于充分保护船舶留置权人利益,顺应司法审判趋势,促进航运业发展。建议司法实务中,船舶留置权人可以依据商事留置权对当事船舶的姊妹船行使留置权,也可以对欠交修船费、造船费的债务人的船舶行使留置权;商事留置权产生与船舶留置权同样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2.
张亮  姜彤 《航海》2014,(5):21-23
造船人留置权属于《海商法》规定的狭义的船舶留置权。在船舶建造合同相对人未支付造船费用时,造船人有权留置其占有的船舶,该船舶的所有权登记情况对造船人的船舶留置权没有影响。造船人基于造船合同之外的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享有的债权,可根据《物权法》对占有船舶行使留置权。  相似文献   

3.
邬远和 《世界海运》2006,29(6):42-44
船舶留置权是债权担保的主要方式之一,阐述船舶留置权的概念、特征及修船实务中行使船舶留置权的几个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4.
我国民法上对留置权的规定较为详细,但在船舶留置权方面,由于《海商法》自身的特殊性,使其与民法上的留置权存在一定差异。本文就船舶留置权在救助方的行使、留置权的取得以及光船租赁下的船舶留置权问题展开讨论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5.
陈琳 《水运管理》2008,30(7):16-20
为解决我国《海商法》未建立完善的船舶留置权制度面临的困难,探讨《物权法》对补充船舶留置权制度产生的影响,阐述《物权法》突破《民法通则》和《担保法》对留置权的诸多限制,在该制度的适用、种类、内容以及实现上均作了重大变更:扩大船舶留置权人的范围,增加可留置船舶的情形,补充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改变船舶留置权的实现顺序,认为《物权法》虽在很大程度上完善并补充了《海商法》对船舶留置权的欠缺,但却不能完全解决当前船舶留置权存在的问题,只有修改与完善《海商法》才是使船舶留置权完全走出困境的最根本办法。  相似文献   

6.
周继红 《珠江水运》2006,(12):37-39
一前言在目前的实践中,海事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债权人留置后的船舶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扣押,如何解决?”或者“扣押中的船舶留置权人因债务到期行使留置权,如何解决?”针对上述问题,本文紧紧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相似文献   

7.
货运代理企业能不能留置货物? 留置权的条件: (一)债权人须按合同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人没有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则无留置权可言,债权人丧失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则留置权归于消灭. (二)债权与留置物占有的取得必须基于同一合同关系产生,但企业之间行使留置权,不受此限制; (三)债务人的债务须已届履行期; (四)须无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包括:其一,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其二,留置财产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其三,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因运输、仓储等关系产生的支付陆路运费、仓储费等纠纷,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货运代理企业可以行使留置权.出口货运代理业务中,货运代理企业负有按照委托合同将货物交付承运人完成委托事项的义务,该义务与留置权相抵触,不能行使留置权.  相似文献   

8.
<正>[提要]船舶留置权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原因消灭后,造船人对所占有的船舶具有的支配力终止。但造船实践中,因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需要形式上出具的船舶交付证明,不能证明造船人已实际丧失对船舶的事实控制或实际占有,船舶留置权不消灭;若船东另行提供的担保系附条件的担保,在所附条件未成就之前,视为造船人未实际接受该担保,船舶留置权亦不消灭。  相似文献   

9.
海运留置权有关问题探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由于海上运输的高风险性,船舶产生滞期或其他意外费用随时可能发生,船上所载货物是重要的保障,所以,没有哪个船东会对海运留置权忽视。我国法律也对留置权的行使作了一些相关的规定。但是,海运留置权在实践中存在着很多的现实问题,如留置的场所、处置方法等等。承运人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并非易事。本文结合司法实践对海运货物留置权有关问题做一探究。  相似文献   

10.
王金玉 《世界海运》2009,32(2):71-72
修船人船舶留置权是能够有效保护修船人权益的一项重要民事法律制度。修船人船舶留置权是指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建立以船舶为标的的留置权制度,对保护海事债权人的利益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1.
根据<海商法>第21条规定,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具有<海商法>第22条规定的海事请求事项,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海商法>第25条第2款关于船舶留置权的规定,修船留置权是指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根据同条第1款的规定,当产生海事请求的船舶附有船舶优先权,同时又设有修船留置权时,船舶优先权先于修船留置权受偿.  相似文献   

12.
一汕头修造船工业的历史及分布 汕头修造船工业是从1952年开始建立起来的。二十世纪四十年代,汕头只有分散的修造木质船舶的个体修造船(修机)工场30多家,大部分修造船工人分散到香港、越南、泰国及广州一带打工。1951年汕头市人民政府把分散的28家修造船、修机工场联合起来组建汕头市造船工程处,拥有修造船技术工人108人。  相似文献   

13.
黄丽红 《中国水运》2009,(10):113-114
从海上货物留置权的概念、取得条件、担保债权的项目以及留置权的行使等几个方面探讨了我国的海上货物留置权,对于我国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的不合理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关的制度设想。  相似文献   

14.
提到海事运输中的留置权,根据《元照英美法词典》的解释,有一条cargo lien定义为货物留置权:“指为收取救助费、滞期费、共同海损、运费或其他海事费用而对货物进行留置的权利,常称为海事留置权,其内容与我国的海商法中的船舶优先权相关规定类似。  相似文献   

15.
正船公司破产时,港口企业可采取哪些债券保护措施,又有哪些法律依据?听专业人士帮你解答一、港口企业可对集装箱行使留置权留置权的形成基于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有的动产的合法占有,债权人留置的对象是债务人的动产。船公司破产时,港口企业面临着卸货费、堆存费等费用无从收取的困境。集装箱一般是船公司所有,在船公司不能支付码头相关费用的情形下,港口企业可就留  相似文献   

16.
船舶融资租赁中,往往赋予出租人在一定情况下收回船舶的权利。但如若承租人拒不返还或迟延返还,使出租人的这一权利的行使受到阻碍,出租人是否可以向承租人主张相应的船舶使用费?依据是什么?船舶使用费的范围如何确定?这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亟待厘清。此篇论文通过梳理实践中出租人收回船舶的情形,对各种情形下船舶使用费的性质及计算进行了分析,并试图对司法审判中解决此种问题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7.
孙敏 《世界海运》1997,20(5):28-29
在对船舶留置权的理解上,我国民法体系仍有争议。本文对船舶留置权的概念进行了理论上的探讨,并结合船舶修理实务对此问题进行了较深的讨论。  相似文献   

18.
郑曦 《世界海运》2007,30(6):50-52
分析比较船舶物权客体、船舶物权性质的特点,并从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船舶优先权等方面分析船舶物权内容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19.
船舶优先权实现过程中的异议程序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船舶优先权实现过程构建异议程序的必要性就实体法而言,船舶优先权人之间因其享有的船舶优先权存在位次之分,船舶优先权人与其它以船舶为担保的海事债权人之间因各自享有的担保物权受偿顺位不同,各海事债权人必然会争夺优先受偿的地位。这种实体上客观存在的利益冲突就需要在船舶优先权的实现过程中构建一个用以解决各船舶优先权人之间以及船舶优先权与其他担保债权人之间的争议程序。例如,主张工资优先权的船员对救助人是否享有船舶优先权、救助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数额,或者救助优先权的位次有异议时;船舶留置权人或船舶抵押权人对某海事…  相似文献   

20.
焊接技术在船舶修造中的应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验船过程中,验船师常发现某些船厂、特别是一些中小型船厂,由于缺乏焊接工程技术人员,而对修造船过程中焊接工艺的要求不明确,从而影响到船舶的建造或修理质量。本文全面阐述了船舶焊接工艺,介绍了在船舶修造过程中焊接工艺评定的要求,以及在实际焊接作业实施过程中焊接缺陷类别和产生的原因及防止措施、应注意的一些问题,供修造船时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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