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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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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船舶扣押作为海事司法实践中惯常采用的海事请求保全方式,在维护海事请求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海事经济秩序的稳定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社会效用。然而,我国现行的船舶扣押制度不乏不尽合理之处,难以很好的满足当前扣船实践的发展要求。有鉴于此,本文就我国船舶扣押法律制度中存在的有关扣船依据、担保标准和管辖权三个方面问题择重进行了简要的评述,以期对我国船舶扣押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2.
从国际立法的发展来看,一方面,法院因扣押船舶而取得实体管辖权已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另一方面,为避免择地诉讼,扣船法院取得实体管辖权的限制条件愈发严格。我国扣船管辖权行使中,存在实体管辖权理论基础薄弱、转化限制条件缺失等问题。以《海诉法》修改为契机,应借鉴英国对物诉讼制度完善扣船法院取得实体管辖权的理论基础,并引入实际联系原则对扣船法院实体管辖权的取得设定限制条件。  相似文献   

3.
本文结合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最高院扣押与拍卖船舶规定》中关于船舶“活扣押”的相关规定作出探讨,认为船舶“活扣押”应当被认定为是一种行为保全措施,由船籍港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管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行为保全的担保方式和数额、期限、方式、作出裁定的期限和失效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4.
一、简介 1、在海商事业中,船舶往往是劳务(如海难救助)和商品供应人追讨债务的唯一保障,因为他们常必须通过扣船来追偿债务。 2、船舶所有人往往是外国公司,所以海事请求人需通过扣押船舶以保全其请求权。 3、因此,国际社会通过公约规定各国法院赋有管辖权依法准许海事请求人扣船,以保全其索偿请求权。船舶扣押权基本上是一项程序性权利,但有学者认为它是程序权兼实体权。 4、依法扣船会对船舶所有人的权益造成严重的经济后果,他必须在短时间里向法院提供充足的担保金,以获得船舶的释放;如无法提供担保金,法院可依法变卖被扣船舶,尽管船舶所有人有理反驳申请人的索赔,并且尽管该案未终审判决。  相似文献   

5.
船舶扣押是海事请求保全行之有效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其司法解释对船舶扣押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新的法律颁布、担保形式变化,以及“活扣押”、光船租赁和融资租赁等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使得原有的法律法规已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需要进行相应修订,使之与相关法律规定相协调。此外,还需要构建船舶“活扣押”法律体系,完善光船租赁相关规定以保障船舶所有人权益,解决融资租赁船舶扣押相关问题,以使我国扣船规则适应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扣船法治的正规化。  相似文献   

6.
梁谷晨 《中国水运》2006,6(8):251-252
对船舶实行扣押是海事请求保全中最重要的一种方式。申请人通过向海事法院申请扣押相关船舶,从而强制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的当事人出面提供担保,以便在实体纠纷解决后有充足的财产以供执行,这对于保护和实现海事请求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但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扣押船舶的行为本身存在一定的风险,一旦出现“错误的扣押”则申请人往往要担负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有鉴于此,各类立法都对船舶扣押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尤以可扣押船舶的范围问题最为重要,而这也正是本文要探讨的主要问题。  相似文献   

7.
文章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对不同船舶的申请扣押进行了利弊分析、比较,揭示了在申请扣押船舶时不仅要依法操作,而且还要注意把握火候的重要性.  相似文献   

8.
讨论诉前船舶扣押中的海事请求权,船舶扣押范围,重复扣押以及船舶活扣押等问题,并对相关问题提出看法和建议,以其为船舶扣押的研究和海事诉讼实践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9.
高源 《中国水运》2007,7(6):244-245
可扣押船舶范围是船舶扣押制度中最为核心的问题。拟扣押的船舶是否属于可扣押船舶的范围,是申请扣押船舶的实质要件之一。明确界定可扣押船舶的范围,并在实践中准确掌握,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在界定可扣押船舶范围时,各国因不同的利益需要和法律传统而导致多种不同规定。目前的两大扣船公约为各国制定或修正各自立法提供了参考。本文在详细阐述两大扣船公约的相关内容后,依据扣船的目的、性质及船舶权利归属关系,总结出两个层面作为分析的出发点,依次递进,从学理上对扣船范围做出具体划分。同时比较我国现有的扣船范围规定来提出完善意见。  相似文献   

10.
李屏山 《世界海运》1998,21(1):24-25
扣押船舶的范围,直接关系到扣船申请能否得到批准,申请人债权能否得到保全的问题。本文通过三方面的论述,来分析可扣押船舶的范围。  相似文献   

11.
吴昊 《中国水运》2007,5(9):223-225
为了欧共体各国法院的管辖权确定以及法院判决能够在其他成员国得到承认和执行,1968年9月27日,由欧共体6个成员国共同签订了《布鲁塞尔公约》。该公约的目的在于实现"法院判决的自由流通"。而在确定法院管辖权问题上,公约就管辖权事宜规定了三种情形,即普通管辖权、特殊管辖权以及专属管辖权。其中最具争议性的问题来自于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特殊管辖权中的一个措词——"相应义务"("the obligation in question")。本文将结合欧盟法院(the 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以及上议院(the House of Lords)相关判例,着重分析布鲁塞尔公约第五条第一款中的"相应义务",同时阐述《布鲁塞尔第一规则》(Brussels 1 Regulation)第五条第一款中(b)和(c)项中有关新措词的意义。  相似文献   

12.
本文通过一起在美国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案件,并结合美国法院的相关判例,简单介绍和分析美国法院如何认定提单背面管辖权条款的效力以及美国法院对管辖权条款措辞的要求,希望能够对船东印制提单管辖权条款或者为船东在美国提出管辖权异议提供参考和帮助。  相似文献   

13.
张楚平  陈远达 《珠江水运》2006,(Z1):158-161
提单争议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历来在国际国内都存在比较大的争议,原因在于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法的规定相差悬殊,而这些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又不同程度地限制了提单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权利。本文通过阐述提单背面管辖权和法律适用条款的性质,进而对不同情形下提单管辖权和法律适用条款的效力和适用范围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4.
曹阳辉 《水运管理》2000,(12):24-26
海事案件管辖权 ,就国内案件来说 ,是指国内各级法院或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海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就涉外案件来说 ,是指哪一个或几个国家有权受理某一海事案件。几乎所有的案件 ,都不止一个法院有管辖权。原告通常会选择在对自己有利的或方便自己诉讼的或觉得审判水平高的法院起诉。扣押船舶 (以下简称扣船 )是海事请求保全的最主要、最典型的形式。扣船案件在海事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占有一定的比例 ,并呈上升的趋势。扣船可分为保全程序的扣船和执行程序的扣船 ,前者又可分为诉讼前扣船、诉讼中扣船和仲裁保全扣船。诉前扣船是指海事请求…  相似文献   

15.
姜泽慧 《水运管理》2022,(6):18-20+36
为重新审视船舶“活扣押”法律制度,通过梳理涉及船舶“活扣押”的法律规定,分析其法律性质,指出两种情形下的船舶“活扣押”在适用条件、限制条件等方面的差异,以期为海事审判实践提供有益参考。  相似文献   

16.
在国际海事司法实践中,扣押船舶是非常重要的一种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方式,但是在两大法系中,船舶扣押制度的性质不同,实现方式也不同。如果涉及到方便旗船扣押,情况会变得更复杂。因为方便旗船涉及到船舶登记所有人、实际所有人及经营人等几个当事人之间复杂的关系,形成了几种不同的方便旗船运营模式,这给海事请求权人提起扣押方便旗船的申请带来了困难。文中通过分析两大法系针对船舶扣押的不同态度,基于剖析几种不同的方便旗船经营模式,分析海事请求人提出扣押方便旗船申请的可行性及可能的途径,从而保障海事请求权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7.
《航海》2015,(5)
<正>管辖权(Jurisdiction)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或权限,是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利之一。对于旨在国际统一的《鹿特丹规则》(以下简称"公约")而言,管辖权是需要关注的核心的内容之一,公约专门用一章(第14章)来规定管辖权问题,也正因为其涉及一国的司法主权,关于管辖权一章的规定是由缔约国选择适用的(opt in),而非强制性的规则。本文将对公约的管辖权条款进行分析,与当前的适用法律和司法实践相比较,研究评估公约管辖权条款对现有制度的影响。一、公约的管辖权规定概述  相似文献   

18.
文中主要以我国的海事管辖制度核心部分之一——海事请求保全制度的管辖权问题为基础,阐述了我国民商事程序法引入实体管辖权及非实体管辖权的必要因素,系统的研究了我国海事管辖权制度的不足之处,并提出自己的具体建议,供大家借鉴与参考。  相似文献   

19.
媒体     
《中国远洋航务》2016,(10):10-10
全球燃料服务公司向巴拿马海事法庭申请扣押7500TEU的Hanjin Baltimore号(2005年造),要求获得超过100万美元的赔偿。这艘船目前停泊在巴拿马运河太平洋入口外。巴拿马的海事律师们认为该国可能会成为韩进相关案件的起诉地,因为韩进是运河的主要客户,而且当地的两家海事法庭常倾向于扣押船舶。韩进已在部分国家申请了破产保护,但在巴拿马未有类似申请。海事律师Francisco Linares说:“我本猜想会有更多索赔案,毕竟巴拿马是扣留船舶的理想之地。”Carreira-Pitti Abogados律师Remy Carreira-Francesci则说,除了船舶扣押,申诉人可就货物权益等问题申请法律救济,比如追回被困在韩进船上的货物。除此之外,对于不在巴拿马水域的船舶也有一些举措,比如申诉人在巴拿马可申请一种“flag arrest”程序,即无论该船身处何处,律师都会确保对船舶禁用巴拿马注册。在韩进管理的89艘船舶中大部分都属于巴拿马籍。律师称,这项程序很有效,因为禁止船舶注册将吸引持债银行的注意力。  相似文献   

20.
海盗审判问题之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盛萍 《世界海运》2010,33(8):42-43
海盗罪作为严重违反国际法的罪行之一,国际社会以及各国对其均具有普遍管辖权,但是确定管辖权后的审判问题仍然是困扰着国际社会的一个难题。从司法的角度出发,通过分析比较目前存在的三种审判方式,提出建立海盗罪国际审判特别法庭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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