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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第一种托运人与承运人间的法律关系由包括提单在内的整个运输合同确定,而第二种托运人与承运人间的法律关系则由提单确定,无论第一种托运人的名称是否出现在提单内,他都有权以海上货物运输同当事人的身份依据合同(有时仅就表现为提单)起诉承运人,而第二种托运人的名称只有写进提单,才具有提单合同当事人的地位,享有对承运人提单项下的诉权。但他无权就提单以外的承运人与第一种托运人订立的运输合同的内容起诉承运人。  相似文献   

2.
托运人的诉权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孙太霞 《集装箱化》2005,(10):38-39
我国《海商法》第42条规定:“托运人是指:1)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2)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很明显,我国对托运人的判断采用了双重标准,相应产生了两类托运人:一是和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我们可以称之为“契约托运人”;另一类是将货物交付承运人的人,主要针对的是FOB买卖合同下的卖方,我们可以称之为“FOB卖方”。托运人的诉权问题就分别涉及了这两类托运人,具体讲:一是FOB卖方的诉权问题;二是契约托运人在提单转让之后的诉权问题。对此,本将分别予以论述。  相似文献   

3.
此文说明托运人丢失提单后,承运人应何综合考虑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的利益,正确处理提单丢失后的处理问题。  相似文献   

4.
李慧 《世界海运》2023,(11):37-42
干货集装箱的液袋运输,即在干货集装箱内采用覆膜方式包装,并将液体货物导入集装箱,属托运人突破集装箱固有用途的使用行为,较之以往的运输方式存在更高的泄漏风险。当集装箱内固有铁钉造成液体泄漏时,应考虑以下因素:托运人对液袋包装方式未尽告知义务,不应对承运人课以高于普通集装箱承运人的责任;托运人未行使更换集装箱的选择权,应视为其接受承运人交付集装箱的行为;托运人的委托人自行铅封装运货物,承运人不需对集装箱的内部问题负责;若托运人本身为货运公司,明知案涉运输包装而未告知,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5.
《水运文献信息》2004,(1):25-25
某轮根据承运人与托运人签订的支线运输协议,从中国天津新港装载载货集装箱运往香港卸载。在香港卸载后,由他轮运往欧洲港口。托运人作为全程运输的承运人向欧洲收货人签发了新港至欧洲港口的全程运输提单。该轮于1994年10月31日到达香港,托运人委托香港H公司所属  相似文献   

6.
傅廷中 《世界海运》2003,26(2):52-53
1托运人的过失所致的共同海损 <海商法>第70条规定:"托运人对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所遭受的损失或者船舶所遭受的损坏,不负赔偿责任;但是,此种损失或者损坏是由于托运人或者托运人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除外."  相似文献   

7.
《水运文献信息》2004,(7):26-26
享有《海商法》第89条规定的解除权人仅为托运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托运人,包括件杂货运输和多式联运合同托运人,还包括航次租船合同的承租人,而航次租船合同的承租人又包括租用整船的承租人和租用部分舱位的承租人。遗憾的是,《海商法》第89条对此并未区别对待。根据合同解除的不可分原则,笔者认为,《海商法》第89条仅适用于整船运输解除的情形。  相似文献   

8.
本文首先提出了可以主张提单项下的权利的权利人是托运人、银行、提单持有人,而被告常多为承运人、承运人的代理人、装卸公司、港口仓库和收货人等。其次,介绍了托运人凭正本提单主张权利的情况。再次,介绍了承运人的代理人的责任及无单放货行为是否构成越权代理,是否应单独承担责任。最后,介绍了无单放货纠纷中,托运人向收货人提出索赔的情况。并总结全文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正本提单的托运人或提单的受让人凭提单以其违反运输合同可以向承运人提出索赔,也可以以收货人侵犯其提单项下的货物所有权为由诉其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9.
杨靳 《集装箱化》1997,(4):21-23
在经济学上,价格是一种分配资源的手段。在集装箱班轮市场上,运价作为运输商品的价格,是调节托运人和班轮公司利润的工具。如何合理制定运价,使之在托运人和班轮公司之间合理分配利润.是即将要得到运价制定权的我国航运企业以及托运人共同关心的问题。本就现代集装箱航线广泛采用的CBR费率体系和FAK费率体系的制定作一阐述。  相似文献   

10.
王蕾 《航海》2011,(1):28-29
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托运人托运的是危险货物,其应当依照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对危险货物进行妥善包装、装箱。如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品泄漏事故,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根据情况需要将货物卸下、销毁或使之不能为害,托运人对承运人因运输此类货物所受到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1.
论扣签提单     
朱莉 《世界海运》2000,23(6):39-40
从扣签提单产生的原因入手分析了扣签提单的性质,认为它既不是留置权,也不是不安抗辩权或先履行抗辩权,而是一种侵权行为,并分析了对货主托运人和中间托运人赔偿的依据。  相似文献   

12.
无船承运人是指不经营国际运输船舶,但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者。正确理解无船承运人概念,需明确以下三方面内容:  相似文献   

13.
《世界海运》2015,(11):39-43
在《海商法》下,托运人违反通知义务需要承担较为严格的责任,包括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相比较,托运人在《海商法》下的责任不考虑因果关系以及托运人是否知道货物的危险特性,且没有明确规定承运人、实际承运人知道货物的危险特性是否会影响到托运人的通知义务。托运人违反《海商法》下的通知义务基本上没有救济权。赋予危险货物托运人过重的责任并不合理,《海商法》应当规定违反通知义务与损害的因果关系、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货物危险特性的后果。  相似文献   

14.
《航海》2007,(5):14-14
联合王国保赔协会(UK P&I CLUB)日前指出,欧盟有关废物料运输的第1013/2006号规定已正式生效,由非经济合作组织(OECD)成员国运出或向非经济合作组织成员国运入废物料,托运人需要向启运地的有关当局提前书面申报拟托运的货物,并获取当局的同意,托运人和收货人需要就回收或者处置经申报的废物而订立书面协议。[第一段]  相似文献   

15.
凡是在中国寻找黄金机遇的托运人必须找准基础坚实稳定和经营管理有方的供应链,这是美国托运人研究中心2005年10月1日发表的一篇报告的开场白。俗话说“条条大道通罗马”,但是这篇报告似乎认为不是条条大道都能让您门当户对地进入中国物流市场,并且提醒中外托运人必须透过中国物流市场目前的广阔美景,通过脚踏实地的调查研究,在中国物流市场找到赖以生存发展的供应链。  相似文献   

16.
天津高级人民法院对(2020)津民终466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判决,在网络上引起了热烈讨论,焦点在于运输单证记载的托运人是交货托运人还是缔约托运人。通过案情分析、《海商法》相关内容分析以及实务论证,认为不论单证签发前有何情况,一旦记载于运输单证,单证上面记载的托运人就是单证当事方,应该就该案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负全责。而解决这类纠纷的唯一之道,是参考《鹿特丹规则》,在《海商法》中加强单证托运人或实际托运人的论述。  相似文献   

17.
《水运文献信息》2006,(10):21-21
美国一些物流专家已经开始研究木制托盘在全球运输行业中的发展趋势,其核心是促使托运人和收获人在使用托盘过程中获得最大化经济效益。 不断上涨的燃料油成本促使托运人竭力寻找减轻集装箱载体自重的方法,来进一步提高货运效益。当一切手段都用完后,他们最终把目光停留在专门用于货运的托盘。大多数人习以为常的木制托盘在一些精明的托运人看来其自重似乎偏大,在大规模集装箱运输或其他运输模式中日积月累的成本不可小觑。因此有专家指出,托盘材质必须予以改革。  相似文献   

18.
托运人或许有所了解承运人目前的状况,毕竟班轮公司已经遭遇了一年多的打击,但应该说,托运人对整个航运业的受损程度和受损范围还不了解。这导致他们彼此之间互相抱怨,指责对方缺乏诚信,事实上,双方必须重新回归本质,建立更为紧密的互信关系,才能获得双赢。  相似文献   

19.
陈秀芸 《世界海运》2013,36(9):42-46
对于FOB价格条件下的缔约托运人和交货托运人的签发提单请求权,我国法律未做明确规定,由此产生的法律漏洞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亟待填补。通过分析比较FOB价格条件下两种托运人要求提单签发的请求权基础,并结合我国海商法体系和《鹿特丹规则》对该问题的解决对策的对比,认为交货托运人的提单签发请求权相对于缔约托运人而言并不具有优先性,主张我国海商法应借鉴《鹿特丹规则》的提单签发制度进行相应的修改。  相似文献   

20.
《水运文献信息》2007,(9):28-28
联合王国保赔协会(UK P&I CLUB)日前指出,欧盟有关废物料运输的第1013/2006号规定已正式生效,由非经济合作组织(OECD)成员国运出或向非经济合作组织成员运人废物料,托运人需要向启运地的有关当局提前书面申报拟托运的货物,并获取当局的同意,托运人和收货人需要就回收或者鼾经申报的废物而立书面协议。[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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