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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是海上保险的一个重要分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订立与履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时必须遵守保险利益原则。当前,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规定已经落后于世界立法趋势,《海商法》对此规定更是一片空白。应当在未来修改《海商法》时对保险利益的定义与主体等作出明确规定,并以经济利益原则作为保险利益的认定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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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相对独立性,并结合案例分析买卖合同中权利方自愿承担风险对保险利益确定的影响,认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订立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起因和参照,但单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不能确定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买卖合同双方对风险的新约定或权利方对不用承担风险权利的放弃,都影响着保险利益的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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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的分类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保险区别于赌博和投机的界限.我国<保险法>第11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承认的利益."按照我国现行的保险理论,一般认为保险合同签定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一定需要具有保险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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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参与集装箱运输的业主承担的最大风险来自它在经营中对货物的责任,传统的海商法中的三类保险包括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船船保险以及保赔保险主要面向货主和船公司,而新诞生的其它参与集装箱运输的业主对货物的责任风险却无处承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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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运保赔保险,又称为集装箱联运保险,是船舶责任保险,即船东互保协会承保的保赔保险的新发展和重要补充.其主要承保集装箱运输经营者对货物的赔偿责任、集装箱所有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以及集装箱箱体的灭失或损坏.传统的海上保险,又称水险,是以船舶和货物为中心,为船东和货主提供风险保障,以船东和货主的财产灭失或损坏以及对第三人的责任为主要承保范围.其主要包括三种保险: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船舶保险和船舶责任保险.其中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和船舶保险属于一般商业保险公司都能承保的普通财产险,主要承保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船舶和货物的灭失或损坏,除船舶险包括3/4的碰撞责任外,一般不承保船东或货主对第三人的责任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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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保险起源于14世纪欧洲的海洋船舶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几百年来,随着时代的进步,海上保险逐渐走向陆地,走向社会经济活动的各个领域,甚至包括人类本身的生命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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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船舶联名保险的性质,理论上存在单一财产险说、单一责任险说、单一保证保险说及混合保险说。英国司法实践倾向于将船舶联名保险认定为单一财产险,并将船舶联名保险合同视为合同束或可分割的合同,我国对此并不明确。结合域内外的相关规定和理论,明确船舶联名保险为单一财险并且合同具有可分割性,从风险转移及期待利益论证船舶联名保险的承保基础,引入“普遍保险利益”以协调船舶联名保险外部独立性和内部综合性存在的矛盾,以强制规范干预船舶联名保险投保主体的法律地位和保险理赔的第一受益对象,并从司法功效上探究船舶联名保险的法律效益,这些是船舶联名保险在实务层面运用的法律需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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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保险起源于14世纪欧洲的海洋船舶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几百年来,随着时代的进步,海上保险逐渐走向陆地,走向社会经济活动的各个领域,甚至包括人类本身的生命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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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一切险"条款之我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切险"条款是当今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最常用的格式.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PICC)1981年1月1日修订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一切险是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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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和保单转让的效力问题是保险法特别是海上保险法中极其重要的原则,其关系到保险合同的有效与否,以及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是否能够从保险人处得到赔偿。因此在实务中,其经常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然而,我国保险法及海商法对此仅作了原则性规定,因而在实务中经常引起纠纷。我国即将加入WTO,届时我国保险市场将对外资全面开放。而在当今的世界保险市场和国际贸易领域中,英国协会保单被广泛运用。因此,全面深入地研究英国海上保险法对此问题的规定,对于在我国从事国际贸易的外贸人士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试图结合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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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就现行的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人保1981年版)第三条中对海洋货物运输保险责任起讫的规定内容,着重论述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法律上规定的"附条件生效合同",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保险合同生效期间和保险责任期间等不同责任期间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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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寻求统一的保赔保险的司法适用,通过对司法判例的分析,归纳司法实践中涉及的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的保赔保险、外国船东互保协会的保赔保险、中国渔业互保委员会的保赔保险、商业保险公司的保赔保险等4个类型以及相应的法律适用,并且结合相关法律和理论,发现既往的司法实践对保赔保险的法律适用存在各地没有统一性、缺乏针对性的问题,认为应该在立法中明确保赔保险的范围,调整其法律适用,为保赔保险司法适用提供明确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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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险利益原则概述 Insurable Interest一词有“保险利益”与“可保利益”两种译法,这两种译法是否为同一含义虽然存在争议,但是笔者却认为区分保险利益与可保利益,不仅违背了约定俗成的法律术语的使用规则,而且割裂保险利益的主观与客观,人为制造概念上的混乱。走出两种译法导致不同含义误区,有助于我们探究国际贸易中货运险的保险利益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