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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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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学习与理解《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十五条“交叉相遇局面”中,形成了一种观点,即适用第十五条的前提必须以直航船的航向稳定为前提,或者以两船的航向稳定为条件.但这些在《规则》的条款中并没有规定,而且这些比较一致的观点在驾驶人员学习《规则》中,对碰撞事故的分析容易造成误解.就此问题进行了分析,希望有助于驾驶员更准确地理解和掌握《规则》的规定,有利于船舶的航行安全.  相似文献   

2.
张铎 《世界海运》2007,30(4):41-42,45
让路船与直航船的划分是避碰实践的需要,是对避碰义务的分工。《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仅为直航船规定了避碰义务,并没有为其规定任何免于遵守避碰义务的特权,直航船不是"权利船"。让路船和直航船之间是一种和谐的合作关系,不是对抗的敌对关系。  相似文献   

3.
在船舶避让行动中很多驾驶员会错误地理解避碰规则,违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要求,致使船舶间构成紧迫局面,甚至碰撞。详述容易错误理解避碰规则的几种情况,供驾驶员参考。  相似文献   

4.
纵观最近几年海上事故案例,船舶紧迫局面、紧迫危险和碰撞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船长、驾驶员在晾望上的疏忽,在避让操作上错误判断、错误行动,更多的是没有采纳《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一直强调的“安全航速”。  相似文献   

5.
陈哲 《中国水运》2002,(3):19-20
船舶在公海和连接公海的水域中航行,由于航线错综复杂,相互交叉,会有相遇的机会.追越、对遇和交叉相遇则是两船相遇时所构成的三种位置关系,或曰相遇的三种局面.<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定了构成这三种局面的条件,又根据这三种局面,规定了相遇两船的义务和权利,以及所采取的避让行动.  相似文献   

6.
张铎 《航海技术》1997,(3):14-14
分析《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英语原文和避让行动协调的重要性等方面,可以看出,允许直航船独自行动的时机是:当让路船没有产遵照《规则》的条款“正在”采取适当行动时。  相似文献   

7.
许多碰撞案例表明,由于驾驶员对直航船的认识存在各种各样的误区因此导致碰撞事故时有发生。通过一些较为典型的事故案例的分析,指出直航船行动的误区所在,引导驾驶员对其行动作出正确的避碰决策,保障船舶的航行安全。  相似文献   

8.
阐释《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特殊性,分析对《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常见认识误区,基于国际海事组织倡导和通过的安全文化、强制审核机制和人的因素等新的理念,提出对《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进行全面回顾和修订。  相似文献   

9.
修正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急迫需要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世界海运》2016,(5):15-18
现行适用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基本架构可追溯到一个半世纪以前的《1863年海上避碰规则》,尽管在形式上有了很大的不同,但对遇、交叉和追越局面的划分以及让路/直航的避碰模式仍然相同。然而,当今的海上避碰环境以及助航仪器的发展和应用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现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已不能适用于海上避碰实践的要求,急需全面回顾和修正。  相似文献   

10.
船舶之间的责任按照《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可分为下列4种情况:①一船给另一船让路:第十二条(帆船)、第十三条(追越)、第十五条(交叉相遇)、第十八条(船舶之间的责任);②两船各自采取避碰行动:第十四条(对遇)、第  相似文献   

11.
通过对典型事故案例中异常现象全面分析,研究右舷大角度交叉相遇局面下的船舶碰撞风险,结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相关海事法律法规要求,对船舶航行方法、航运公司和海事管理机构的安全管理提出建议,以供航运从业者及海事管理部门参考借鉴。  相似文献   

12.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17条赋予直航船“独自采取避碰行动”和“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的责任与义务,是为了避免碰撞事故的发生——当规定的让路船没有遵守《规则》规定采取让路行动时,两船就会处在非常危险的境地,这种态势若发展下去,碰撞将不可避免。如A轮从海门港按计划航线空放宁波北仑港时,在头门岛附近与B轮的碰撞事故。  相似文献   

13.
李宇  周世波 《世界海运》2007,30(4):20-22
根据《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8条的规定,通过对对遇局面形成判断的详细分析,讨论该局面避让行动的要求,并对避让行动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相似文献   

14.
海上船舶会遇局面主要有三种:对遇局面、交叉相遇局面和追越局面。其中,交叉相遇局面是最为频繁和常见的会遇局面,如何正确的区分对遇局面和交叉相遇局面以及在这两个局面下正确的理解、运用避碰规则是船舶驾驶员,尤其是新任船舶驾驶员必须掌握的航海基本技能。  相似文献   

15.
在船舶航行当中,发生碰撞事故的主要因素,就是在陷入紧迫局面和紧迫危险的情况下,双方没能及时采取恰当有效的措施,进而导致相撞。为了减少和避免此类事故,国际海事组织制定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作为海上交通规则。基于规则中在航的定义,应研究分类船舶运动状态,明确船舶运动状态中在航和非在航等分界点,进而对紧迫局面和紧迫危险情况下的避碰决策方法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16.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主要作用是指导船舶驾驶员、引航员如何采取避让行动以避免碰撞的发生;因此,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规则》显得尤为重要。针对《规则》存在容易引起误解的某些条款提出个人的理解和修改意见,以利于《规则》的更加完善和正确实施。  相似文献   

17.
根据国际海上操纵与避碰规则与航海实践经验,介绍交叉相遇局面中两船的责任划分,并对两船的避碰时机以及船舶操纵加以说明。  相似文献   

18.
船长该在何时上驾驶台?查阅《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似乎也没有对"船长该在何时上驾驶台",或说是"船长应该在什么样的海况下登上驾驶台"以详尽的文字释义加以限定约束过。可当航行安全事故一再发生,我们一次次对那些触目惊心的海上碰撞事故案例进行研讨总结时,却会不约而同地慨叹:如果我们的驾驶员及时通知船长登上驾驶台;如果我们的船长在驾驶台需要的时候及时到来,那么碰撞事故就有可能避免。海上安全没有"如果"。所以"在驾驶台最需要船长  相似文献   

19.
张铎 《世界海运》2019,(6):12-15
无论是从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渊源还是对其具体条款的分析来看,1972年避碰规则仍然继承了其从前版本的立法模式,即以第三者的视角制定,侧重于指导法官在私法领域的民事判决中分摊碰撞责任,弱化了对海员避碰操纵的指导。《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明确了避碰规则的唯一宗旨是保障船舶海上航行安全,这一宗旨决定了避碰规则的立法模式,而立法模式又进一步决定了对避碰规则中两套行动规则的选择。  相似文献   

20.
《世界海运》2017,(11):1-2
在接受《1948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时我国作出了非机动船舶不受其约束的保留,因而专门制定了《非机动船舶海上安全航行暂行规则》供我国非机动船舶遵循。我国在加入《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时未作出类似的保留,故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适用于我国的非机动船舶,上述暂行规则应予废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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