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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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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孙峥 《天津航海》2011,(1):35-37,47
文章就现行的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人保1981年版)第三条中对海洋货物运输保险责任起讫的规定内容,着重论述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法律上规定的"附条件生效合同",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保险合同生效期间和保险责任期间等不同责任期间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2.
文中就海上保险“仓至仓”责任期间的起点和终点进行了分析,笔者认为,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一切险的保险人“仓至仓”责任期间,应起始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之时,而非海运的前一段陆路运输开始之际;终止于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被保险人在桌一处所实际分配、分派货物之时,而非终止于货物到达该处所之际。  相似文献   

3.
邓金刚 《水运管理》2006,28(6):21-22
阐述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相对独立性,并结合案例分析买卖合同中权利方自愿承担风险对保险利益确定的影响,认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订立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起因和参照,但单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不能确定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买卖合同双方对风险的新约定或权利方对不用承担风险权利的放弃,都影响着保险利益的确定。  相似文献   

4.
倪学伟 《珠江水运》2009,(10):42-45
要点提示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一切险的保险人"仓至仓"责任期间,应终止于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被保险人在某一处所实际分配、分派货物之时,而并井终止于货物到达该处所之时,  相似文献   

5.
《航海》2017,(3)
倒签提单行为是海上货物运输中的违法行为,托运人为换取承运人倒签提单而出具海运保函,两者行为均非善意,应为无效。海运保函虽无效,但海运保函的接受人在按照保函出具人指示实施违法行为或默认其实施违法行为并遭受损失时,可以向保函出具人请求损害赔偿,其前提是倒签提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此外,保函接受人与保函出具人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责任。  相似文献   

6.
保险责任期间是水险赔案争议较多之处,其主要矛盾又体现在责任终止问题上。本文通过解析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仓至仓”条款的责任终止形式,指出与此相关的诸多实务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相似文献   

7.
《世界海运》2016,(4):45-47
<正>[提要]1.如何确定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中保险利益的有无?2.如何进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的举证责任分配?[案情]2014年5月29日,S物流公司作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R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双方签订了《国内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书》,承保的险别为综合险,承保方式为"E-CARGO",权利义务适用《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协议有效期为一年,  相似文献   

8.
“仓至仓条款”是规范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期间的条款,即限定保险责任开始和终止的条款。除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的特殊风险外,运输货物保险中的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都以“仓至仓条款”限定保险责任。其基本含义是:货物保险人承担“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标明的起运地发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地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路、内河运输在内,直到被保险货物抵达保险单所标明的目的地止。但保险人的责任,以被保险货物全部卸离货船后60天为限。 “仓至仓条款”除了将时间概念给予60天限定之外,还对以下几种情况作了规范:  相似文献   

9.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是海上保险的一个重要分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订立与履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时必须遵守保险利益原则。当前,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规定已经落后于世界立法趋势,《海商法》对此规定更是一片空白。应当在未来修改《海商法》时对保险利益的定义与主体等作出明确规定,并以经济利益原则作为保险利益的认定原则。  相似文献   

10.
阎晓辉 《世界海运》1999,22(2):39-40
所有参与集装箱运输的业主承担的最大风险来自它在经营中对货物的责任,传统的海商法中的三类保险包括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船船保险以及保赔保险主要面向货主和船公司,而新诞生的其它参与集装箱运输的业主对货物的责任风险却无处承保。  相似文献   

11.
正保险费是保险人为了维持其经营和积累保险基金,用于承担保险合同产生的赔偿责任而向被保险人收取的费用。保险费中除责任准备金外,还包括利润、保险业经营以及订立保险契约的费用,如保险单或暂保单之作成费,保险经纪人之佣金等。《海商法》第216条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可见,支付保险费是  相似文献   

12.
为了让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及时了解预约保险的新发展,分析英国预约保险合同成立时间提前、责任期间得到扩展的新发展;同时在保险市场发展变化的大背景下,我国预约保险业出现了预约保险招投标和预约综合保险等新形式。这些新发展将对保险双方在法律适用方面产生一定的影响,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作出应对。  相似文献   

13.
史伟 《水运管理》2001,(9):22-25
保险利益原则和保单转让的效力问题是保险法特别是海上保险法中极其重要的原则,其关系到保险合同的有效与否,以及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是否能够从保险人处得到赔偿。因此在实务中,其经常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然而,我国保险法及海商法对此仅作了原则性规定,因而在实务中经常引起纠纷。我国即将加入WTO,届时我国保险市场将对外资全面开放。而在当今的世界保险市场和国际贸易领域中,英国协会保单被广泛运用。因此,全面深入地研究英国海上保险法对此问题的规定,对于在我国从事国际贸易的外贸人士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试图结合我…  相似文献   

14.
船舶保险与船舶保赔保险索赔和理赔若干问题之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船舶保险是以船舶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承保船舶在航行或停泊期间因海上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遭受的损失。船舶保赔保险是承保船东在经营船舶业务中应承担的,却不包括在船舶保险承保范围内的责任风险的保险。本文主要介绍二者在索赔和理赔制度与实务操作中的一些区别。  相似文献   

15.
阎晓辉 《水运管理》1998,(10):22-26
联运保赔保险,又称为集装箱联运保险,是船舶责任保险,即船东互保协会承保的保赔保险的新发展和重要补充.其主要承保集装箱运输经营者对货物的赔偿责任、集装箱所有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以及集装箱箱体的灭失或损坏.传统的海上保险,又称水险,是以船舶和货物为中心,为船东和货主提供风险保障,以船东和货主的财产灭失或损坏以及对第三人的责任为主要承保范围.其主要包括三种保险: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船舶保险和船舶责任保险.其中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和船舶保险属于一般商业保险公司都能承保的普通财产险,主要承保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船舶和货物的灭失或损坏,除船舶险包括3/4的碰撞责任外,一般不承保船东或货主对第三人的责任风险.  相似文献   

16.
保险利益原则,在我国保险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是一个相当确定的法律原则,但是,在海上保险合同的适用和海事司法的实践中,会经常产生一些理论上的问题,本文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角度出发,着重论述了海上货物运输中保险利益的法定原则。  相似文献   

17.
保险利益的分类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保险区别于赌博和投机的界限.我国<保险法>第11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承认的利益."按照我国现行的保险理论,一般认为保险合同签定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一定需要具有保险利益.  相似文献   

18.
船舶所有人和租船人因经济困境造成航程失利从而导致保险标的全损,该保险事故是否属于海运一切险的列明风险,保险事故的原因是否属于海运一切险中的外来原因,外来原因的具体含义又是什么以及海上保险人是否予以赔偿等问题,众说纷纭。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保险条款中也没有明确约定。鉴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属于合同纠纷,故笔者从人保总公司1981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以下简称1981年保险条款)、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责任主体等方面略陈管见。  相似文献   

19.
完善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一切险"条款之我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廖怡 《珠江水运》2004,(7):34-35
"一切险"条款是当今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最常用的格式.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PICC)1981年1月1日修订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一切险是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相似文献   

20.
在目前的海上货物保险制度下,无论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一切险条款还是伦敦1982年的ICC(A)条款对承保风险都采取了:“一切险减除列明除外责任”的形式,即,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了海上货物一切险,只要货物的灭失或损害不是在保单列明除外责任的范围之内,那么只要货物海上遭受灭失或损害,一般保险人都要给予赔偿。这种责任范围的过于广泛和不明确直接导致了保险人责任的不确定,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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