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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76 毫秒
1.
唐兵 《水运管理》2002,(2):25-27
公共承运人制度是国际海上运输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个制度决定了不同类型的承运人将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中,海运承运人基本上都被认为是公共承运人,对其立法一开始就有公法化的倾向。 一、英美法 英美法在19世纪发展了针对具垄断性质的公共企业(Publicutilities)的立法控制。当一个私有企业的业务关系到重要的社会公众利益时,就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格规范。在英美法中,承运人有多种分类,不同类别的承运人有不同的法律地位。 (一)公共承运人 公共承运人(common car…  相似文献   

2.
黄晶 《水运管理》2009,31(5):34-37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海商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为完善我国目前此项制度相关规定的不足,探讨船舶管理人、船舶经营人、无船承运人可否作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分别从定义、立法本意、国际公约规定和实践等角度进行分析和区别,得出船舶经营人的界定方法,建议将船舶管理人列入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之中,无船承运人则不列入。  相似文献   

3.
ISM规则对船舶适航标准的影响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ISM规则的实施将严重影响现行海事法,特别是船舶适航规范方面。规则扩大了适航概念,将船舶安全管理作为船舶适航和船员技能的组成部分,新的适航概念的引入必将对承运人的适航义务认定产生重大影响。依据ISM规则,承运人谨慎处理的义务有被重新认定之趋势,对于未按照ISM规则标准经营船舶的承运人,法院极有可能判定他未尽适航之责或未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  相似文献   

4.
GF船务公司来信 我公司是一家航运公司,今年2月,我公司将一批货物从天津港运到香港,然后由H航运公司从香港运抵卸货港。提单上显示承运人为H航运公司。H航运公司在卸货港无正本提单交货。货主在起诉时,认为我公司是实际承运人,将我公司列为被告之一。要求我公司赔偿其损失。 请问:什么是实际承运人?在本案中我公司作为实际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5.
张姗姗 《中国船检》2004,(10):64-65
原告:服饰公司;被告:船务公司 2003年3月12日,服饰公司委托有外贸进出口权A公司出口货物。A公司接受委托后,与境外买方8公司签订了出口合同,价格条件为FOB上海,信用证付款。在韩国合法注册并具有无船承运人资质的C公司委托被告船务公司代理在上海的订舱、装箱和交付装运文件等事宜。船务公司接受委托后,安排了货物的送货,装箱、报关,并就无船承运人提单的签发代表C公司同托运人协商。C公司签发了无船承运人提单后,由船务公司转交托运人。船务公司又向实际承运人订舱。由现代商船和仁川渡轮实际承运了货物。货物运抵目的港后,船务公司要求仁川渡轮电放货物。服饰公司认为,货物在目的港被无单放行,致使其无法就货款进行结汇,请求法院判令船务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相似文献   

6.
梁靖 《天津航海》2005,(2):34-36
在海牙规则和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下,货物承运人要负责照管货物,并可能对货物的灭失和损害负责。本文主要关注在舱位共享协议普遍存在的情况下,租船合同下签发提单时,美国法院如何判断哪一方是承运人。并讨论关于集装箱货位租赁中有关承运人问题的司法判例会对承运人援引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下的责任限制产生何种程度的影响。  相似文献   

7.
朱强 《水运管理》2001,(10):22-23
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当事人除了涉及托运人、收货人、承运人以外,还有货运代理人、船舶代理人、实际承运人、理货人、报关行等等,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对海运合同纠纷拥有管辖权的法院是装运港、目的港、转运港所在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海事法院。为了尽快地解决海运合同纠纷,保证将来法院的生效裁决能顺利地执行,在海事诉讼中恰当地选择管辖法院和当事人极为重要。笔者拟通过最近的一个案例来予以说明。 一、案情 2001年2月,…  相似文献   

8.
本文所及是指广义范畴的无船承运人,它既包括实际承运人,也包括契约承运人。无船承运人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风险,例如契约承运人风险、不合理绕航风险、货物损坏和灭失责任风险、错误与疏忽风险、第三者责任风险、相关罚款、关税与费用风险以及提单风险(包括倒签提单、无单放货、电放、套约、提单管理不善及提单欺诈等风险)。本文拟通过各种不同类型的案例加以深入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一些风险防范的措施与建议,供大家分享。  相似文献   

9.
郭峰 《世界海运》1998,21(2):33-35
介绍了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的几种情况,分析了承运人,港务局,装卸公司对上述物质应如何处理,并针对处理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0.
胡道华 《中国水运》2007,7(4):245-247
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根据提单承运人负有在目的港向收货人交付承运货物的义务。当货物运抵目的港无人提货或收货人拒绝提货时,如何履行交货义务是承运人面临的一大难题。现有法律规定对此救济不足,本文提出将提存制度引入我国海商法领域,以完善我国海事法律相关规定之不足,更好的平衡海上货运关系方的利益,促进我国海上货物运输。  相似文献   

11.
广东省高级法院4月23日披露,4月17日上午,在蛇口纾洲岛友联船厂码头,广州海事法院依法扣押了万吨巨轮塞浦路斯籍“神勇约翰”轮。据了解,“神勇约翰”轮承运65,000公盹散装动力煤,从印度尼西亚开往中国港口,抵泉州港卸货对,部分货物冒烟受损,因此造成损失约人民币900万元。4月14日,上述货物的收货人浙江庞鑫电力能源有限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提出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申请扣押被申请人所属或光租的、现停泊于友联船厂(蛇口)有限公司的“神勇约翰”轮。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广州海事法院深圳法庭合议庭立刻召开会议,加班加点对有关证据、适用法律逐一进行仔细审核研究后,决定依法扣押“神勇约翰”轮。  相似文献   

12.
第1条定义本公约中,下列用语含义为:1.(a)"承运人"系指由其本人或以其名义订立运输合同的人,不论该项运输实际由其履行或由实际承运人履行;(b)"实际承运人"系指除承运人外,实际履行全部或或部分运输的船舶所有人、承租人或经营人;(c)"实际履行全部或部分运输的承运人"系指履行承运人,或者如果是承运从实际履行运输,系指承运人。  相似文献   

13.
举证责任作为在民事纠纷解决中的重要证据制度,在海事索赔诉讼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诉讼成败结果,能否正确的分配举证责任往往直接关系到实体法的立法目的能否在诉讼中得到正确实施。在国际海运索赔诉讼中,索赔方证明了货损货差发生于承运人责任期间后,承运人并不一定必然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4.
举证责任作为在民事纠纷解决中的重要证据制度,在海事索赔诉讼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诉讼成败结果,能否正确的分配举证责任往往直接关系到实体法的立法目的能否在诉讼中得到正确实施。在国际海运索赔诉讼中,索赔方证明了货损货差发生于承运人责任期间后,承运人并不一定必然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5.
郭峰 《水运管理》2001,(10):24-27
无单放货一般是指在卸货港没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交付货物的行为。在卸货港,一般由承运人直接交付货物的情况不是很多,除非船边交货,而大多数是由承运人的代理人通过签发小提单(提货单)的方式交付货物的。无单放货,按照是否有承运人的指示,可以划分为有承运人明确指示的和没有承运人明确指示的承运人的代理人的无单放货。在签发了小提单后,承运人的货物交付义务是否已经完成?实际不然。因此,无单放货,按照放货的主体可以划分为承运人的无单放货和港务局的无单放货。在卸货港交付货物是承运人完成运输合同的最后一个环节,其…  相似文献   

16.
杨慧 《中国船检》2006,(4):69-69
[原告]中国化工建设深圳公司 [被告]韩国现代商船株式会社 [案情回放] 2002年4月25日,原告委托被告运输一批二氧化硫脲。6月6日,被告作为承运人向原告签发提单。提单记载:720桶二氧化硫脲,装于两个20尺集装箱内;承运船舶为“MOL PROMISE”轮;收货地深圳,装货港香港,卸货港鹿特丹。  相似文献   

17.
无船承运人风险及防控(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所及承运人,既包括实际承运人,也包括契约承运人。无船承运人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风险,例如契约承运人风险,不合理绕航风险,货物损坏和灭失责任风险,错误与疏忽风险,第三者责任风险,相关罚款、关税与费用风险以及提单风险(包括倒签提单、无单放货、电放、套约、提单管理不善及提单欺诈等风险)。  相似文献   

18.
货运代理人可以作为契约承运人赚取运费差价利润,包括杂货和散货的租船运输中的租进和转租船舶,以及在集装箱运输中转卖箱位服务的无船承运人。因为代理业务和契约承运业务经常交叉重叠操作,使得在司法实践中辨别二者产生囚难。文章从货运代理人向契约承运人发展和区分的角度进行了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19.
刘彩英  崔常秀 《中国水运》2006,6(6):240-242
无船承运业务下存在着两种承运人,即无船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关于这两种承运人是否享有海上货物留置权的问题,学界和实务界一直争论不休。本文认为这两种承运人都享有海上货物留置权。  相似文献   

20.
刘盛 《水运管理》2003,(9):26-28
一、无船承运人概念 伴随着《海运条例》的颁布实施,无船承运人的概念也被交通部正式提出。在《海运条例》第二章第七条中提到,“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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