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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对一起水上重大交通事故,港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报告某市公安机关,要求对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人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该公安机关认为《刑法》第138条只有道路交通事故的司法解释,而是否适用水上交事故难以定论。因此,本该受到法律制裁的罪犯,没有得到惩罚。  相似文献   

2.
彭信发 《珠江水运》2002,(10):22-23
根据1990年交通部《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规则》的释义,船舶“触礁”是指“船只触碰或搁置在礁石上”。广西内河大部份属山区性河流,河道内礁石密布,航行环境复杂,触礁事故易发。本文通过对1991年以来广西内河船舶触礁事故的统计分析,就这类事故开展讨论,抛砖引玉。 一、1991年以来船舶触礁事故情况 据统计,1991年至2001年11年间,广西共发生各类船舶交通事故945起,沉船170艘,死亡193人,直接经济损失4036.49万元人民币。这其中,内河水域事故有908起,船舶触礁事故549起,内河船舶触礁事故占内河总事故的60.46%。……  相似文献   

3.
吴展 《中国水运》2001,(12):32-33
2000年至今,海事系统加大了海事调查处理的工作:力度,依托新成立的海事调查分委会,开展了大量工作:一是对海事调查处理的基础工作进行规范,如制定统一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文书标准格式等;二是做了一些前瞻性的工作,如对《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及《内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的修订进行前期研究等;三是加强了国际协作:参加海事调查官论坛,并开始与韩国、香港等地海事机构展开海事调查协作。  相似文献   

4.
平陆运河属于从无到有的内河水运新通道,传统的内河航道项目货运量预测方法难以适用。基于综合立体交通网构建的视角,对平陆运河在区域综合交通体系中的地位进行剖析,综合考虑转移和诱增需求,构建一套针对从无到有的内河水运新通道货运量预测方法体系,对平陆运河货运需求进行分析。预测2035、2050年平陆运河货运量分别为0.955亿、1.200亿t,主要来自北部湾港口群海铁联运、北部湾港海公联运、珠三角港口群—西江航运干线江海联运3条既有通道的运量转移;远期考虑平陆运河经济带及影响区内陆地市的开发诱增运量,预计2050年乐观情景下货运量有望达到1.5亿~1.8亿t。  相似文献   

5.
况小勇 《航海》2008,(1):35-38
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是我国法律、法规赋予海事主管机关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对海事调查都有明确规定:船舶、设施发生交通事故,由主管机关查明原因,判明责任。海事调查人员在进行事故调查时需要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详细经过、造成的损失等,并由此确定事故的性质以及判明当事人的责任。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查明原因,判明责任”。  相似文献   

6.
水运交通是最容易受环境影响的一种交通方式,产生事故往往是灾难性的,单纯对交通事故的防范和跟随控制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现实和未来水运交通发展要求。我们应该在分析现有水运交通安全管理致灾机理的基础上,利用预警管理的思想,在管理要素中增加预警预控管理功能,建立水运交通灾害的预警管理模式,加强在功能体系、活动内容和运转模式方面的构建。  相似文献   

7.
《船艇》1990,(5)
随着水上航运密度的明显增加和船舶平均吨位的大幅增长,大型轮船碰撞和触礁事故时有发生,因而,要求对海上交通实行严格管理的呼声日益高涨。于是一种专门用于狭窄水域、内河和港口的船舶交通监控系统(VTMS)得到迅速的发展和普及。VTMS系统一般是由雷达、通信设备及数据处理和显示系统等组成。  相似文献   

8.
王传伟 《江苏船舶》2003,20(4):17-18
据有关统计资料及研究分析表明,严重海事事故的发生往往是由船长和驾驶员在驾驶与管理船舶两方面的过失造成的.其中碰撞事故约占全部海事事故的1/3.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搞活政策的贯彻落实,内河船舶和海船的数量大幅度增长.但与此同时,水上交通事故也随之相应增加.为此,世界各国的海事处理机构以及国际海协组织对航海安全问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要求船舶做好各种海事的预防工作,降低事故发生率,二是要求做好对船舶的海难救助与善后处理工作.  相似文献   

9.
《海上交通安全法》的颁布实施,使港务监督海事调查处理的职责从侧重于民事纠纷的裁决转变为为改善海上交通安全服务。其重点是对发生的船舶海上交通事故原因进行认真调查,综合分析,判明责任,提出防范事故的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罚,以促进海上交通安全,而不是民事经济纠纷的调解。但在现阶段,港务监督仍要注重海事调解工作。 一、港务监督海事调解的意义 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是解决海事纠纷的四种途径。港务监督调解海事纠纷是《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赋予我们的职责。实践证明,目前有相当数量的海事纠纷是通过港…  相似文献   

10.
水上交通事故认定从行政法的意义看,是一种证明性的行政行为,对于证明性的行政行为能否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有关法律法规一直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争议.笔者认为,水上交通事故认定虽然是一种证明性的行政行为,但它并没有增减、变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没有产生直接的行政或民事的法律效果,因此从法理上说不能对此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同时,有关机关即使受理了当事人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申请,由于水上交通事故案件的特殊性,在审理过程中也难以作出准确的判决,因此不具有可诉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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