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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飞机码头是水上机场的生产线,也是水域与陆域的交界线,无论从功能上还是所占水上机场的投资比例上来看,都是水上机场重要的基础设施。我国目前尚无专门针对水上飞机码头的设计标准。由于水上飞机在水面上的滑行和停泊时具有船舶的特性,且机身长度和重量与游艇类似,水上飞机码头的设计可将游艇码头的设计规范作为参考。但同时水上飞机具有机翼、浮筒等不同于游艇的外观结构,不能完全套用游艇码头的设计方法。本文将游艇码头设计规范与水上飞机的特性、水上机场的技术要求相结合,对水上飞机码头的选址及设计要点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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锚泊船舶与他船发生碰撞在海上船舶碰撞的案例中并不少见,海事局或者海事法院对碰撞责任进行认定时,一般都认为锚泊船舶没有碰撞责任或者承担很小比例的责任。本文分析了在《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以下简称《避碰规则》)下,锚泊船舶与他船发生碰撞的几种类型,对如何理解《避碰规则》下锚泊船舶的避让义务提出一些看法,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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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口及长江口航道是船舶航行的危险及复杂区域,影响船舶操纵与避让的因素有航道自然环境和人为环境因素、人员对船舶操纵性能的掌握因素、航道管理因素等。船舶在此航行时的避碰措施包括真正做到正规瞭望、严格按照航道规则航行、良好船艺、做好应急准备等,船舶在避碰中要保持安全会遇距离,及早采取避让行动,正确掌握转向避让和变速避让方法,并查核避让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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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能见度不良时,船舶间碰撞事故频频发生,船舶没有使用安全航速、没有遵守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进行避让是重要原因之一。对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的理解和避让进行分析和探讨,希望能够避免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发生碰撞事故,进一步对保障船舶航行安全起到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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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阐述能见度不良时船舶的行动规则及近距离避让的避让方法,以使船舶驾驶人员能从中得到启发,采取必要的避让措施,确保航行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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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民事审判中的证据能力已经得到确认,但对其审查规则仍未明确,实践中法院的审查方式也不尽相同.本文界定了水上交通事故责任的性质,探讨了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审查原则和方式,并提出在民事审判中法院对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区分事实认定与责任划分内容,对不同内容采用不同的方式作出独立的判断和审查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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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在雾航中发生的碰撞,主要原因之一是船舶在采取(进行)转向避让时,对转向时机掌握不准或转向方法的错误而导致的。此文是想通过对《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学习、理解和工作经验,对船舶在雾航中可能发生的碰撞原因,旨在提醒船舶驾驶员在雾航中转向避让时,应准确掌握转向时机,采取正确的转向方法,以避免碰撞事故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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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水域是船舶会遇率较高的水域,也是事故多发水域。在对限制水域船舶避让的法律条款适用问题和碰撞事故原因分析的基础上,提出限制水域船舶会遇构成追越、对遇和交叉等态势下的避让责任的划分,特别讨论了限制水域端部的会遇船舶的避让责任问题。最后,对限制水域船舶避让行动提出了戒备、航行与避让、声号信号与通信、航行值班、操纵与应急操作等方面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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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通行的观点认为,船舶间通过VHF进行联系,达成了避让的“协议”,分为“协议避碰”和“协议背离”两种情况.在实践中,时有因两船间的这种“协议”而导致了碰撞事故的发生,在分析和归责的过程中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观点,导致了碰撞责任分析和分摊的巨大争议.通过对这些争议的分析,将其归纳为“承诺履行说”和“规则至上说”.根据长期的航海实践和对碰撞事故处理的实践,就如何理解这种船舶间协调避让一致的意见的性质,这种避让行为的协调在归责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等,进行了分析,表达一些不同的观点,以期达到正确理解和履行这种船舶间协调的意向,真正起到避免碰撞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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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遇形势(encounter situations)是确定所适用的规则条文进而确定避让责任和应采取的避让行动的重要依据之一,也是船舶智能避碰决策与控制系统的组成部分.此文综合分析国内外现有文献资料的基础上,提出了更适合船舶智能避碰决策系统的会遇形势划分方法,并建立了相应的决策模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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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多年来渔船海上作业发生碰撞、拖损的事故分析,多数是由于避让不当,对避让的安全距离估计不足而造成的。本文就此问题提出渔船在作业时应保持的安全距离和避让方法,以理论推导结合实际经验,为渔船生产和航行船舶的安全提供可靠数据。 1、用悬链线力与形状的理论推算曳网长度L与水深H的关系:L=f(H)。从而计算出渔具伸出船体以外的尺度和避让的水平距离。 2、按照渔船作业操纵特殊性和转向困难的特点,用实测数据以图解法算出单拖渔轮在拖曳中允许转向的最大转向角——一分钟以内 4°~6°,保证了网具正常拖曳,又可安全转向避让。 3、拖网中的最接近距离。用实例说明相对方位虽然变化很大。而最接近距离未达到安全距离的范围,拖损或碰撞仍不可避免的。因此还必须结合国际避碰规则中关于避让行动的规定。 4、单拖和双拖渔船在同一渔场作业的避让责任和行动。本文以理论结合实践提出单拖渔船为让路船,双拖渔船也有协同避让的责任。结论:避让的“安全距离”只能根据不同水深、不同的作业方法和渔具尺度采取不同的水平距离进行避让,才能达到安全操作的目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