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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现行的沉船所有权制度《海商法大辞典》对沉船有如下定义:沉船是指最上一层连续甲板被淹没一半以上的船舶。沉船不仅指船舶本身,还包括属具和船载货物。可见,沉船是船舶经特定事件的转化形式,沉船所有权是船舶所有权的自然延伸。论及沉船所有权,也就不可避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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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非在航”结束、“在航”开始的时刻就是“开航当时”的时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海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由此可见,承运人在“开航道和开航当时”是法律规定保证船舶适航的时间范围,承运人对开航以后发生的船舶不适航不承担责任,所以如何准确,合理地界定“开航当时”,对于确保运输双方的责任与权利有重要的意义。对如何认定“开航当时”的时间标准,在学术界历来存在较多的争议。本文试图从船舶操纵技术与海运实务出发,从分析船舶“在航”与“非在航”状态的角度出发,对“开航当时”时间界定问题提出一些建议和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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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商法》第八章“船舶碰撞”中规定了船舶碰撞过失责任原则,但是《海商法》并没有进一步规定,“过失的船舶”的责任最终具体是由谁来承担。船舶经营人在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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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讨论了影响我国沿海的海雾的气候分布、季节变化及其成因,给出了根据船舶气象传真图预报海雾的MED方法,并对一起雾航碰撞沉船事故进行了案例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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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船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系事赔偿时,船舶所有人按<<海商法>>的规定享受责任限制;内河船则依<<民法通则>>其船舶有人不享受责任限制,在适用法律上不统一。应建立内河海事赔偿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法律制度,解决国内同一法域,同一水域不同船舶种类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冲突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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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常年航行于世界各个可航水域,因而遭到雷击机会很多,影响和损失较大。尽管它不象沉船、搁浅造成损失那样明显,但是它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往往也是不可估量的。因此,进一步认识雷击事故对船舶造成的危害并做好预防工作是非常重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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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是一种海上侵权行为.本文从船舶碰撞责任主体对象的界定入手,阐述船舶碰撞的责任归责原则,结合我国<海商法>第39条及当前实践中的做法,重点分析了引航员作为船舶碰撞责任主体的特殊性及在强制引航中将碰撞责任归责于船舶所有人的不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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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商法中船舶经营人的概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船舶经营人作为海事主体制度的组成部分,虽已为现行立法所明文确认,但对其概念,相关的立法却并未做进一步的界定,概念不清则法律地位不明,进而不利于对其进行有效的规制,引致了实践中的一系列问题。从海商法的角度,立足船舶经营人法律概念的属性以及法律关系的区别,在纠正对船舶经营人认识中存在的误区的基础上,依次从船舶经营人概念的内涵与外延逐步对其进行分析,并指出了立法构想。通过分析研究认为,海商法中的船舶经营人是指按照合同约定,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的委托,并由其支付报酬而占有、使用其所有或者所租用的船舶从事海上运输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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漂航是指船舶停止主机随风浪漂流。船舶一旦漂航,由于受外界环境影响和船舶本身设计的结构特点,极易陷入横浪或接近横浪的状态,这时横摆剧烈,会引起货物等移动,加剧摇摆,并使船舶丧失稳性,最终引发沉船等事故,带来巨大的人员和财产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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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与《海商法》对船舶物权制度规定之区别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93年实施的《海商法》尚未引入物权的概念,但与船舶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等有关的物权制度却得到清晰和明确的确立。随着《物权法》的实施,《物权法》中有关物权的法律制度与《海商法》中的船舶物权制度却有差异性规定,这无疑会对《海商法》下的船舶物权制度产生影响。其差异性规定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本文着重从船舶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等方面涉及的船舶定义、船舶法律特性、船舶物权内容、船舶物权登记对抗、船舶物权实现方式等分析《物权法》与《海商法》的不同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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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沿海和内河水域每年都发生多起船舶沉没、搁浅等海难事故,其中,很多沉船因打捞清除费用得不到有效解决而不得不残留在航道、锚地、港池或航线附近.成为水中碍航物,对航行安全和海洋环境构成严重威胁或潜在危险。如需彻底打捞清除这些沉船,有关专家估算至少需要投入上亿元的资金。如何解决这笔费用,保证通航安全?这是摆在海事部门面前的一个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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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建船舶的概念
1.1在建船舶的时间范围
我国《海商法》对在建船舶的含义没有明确规定,仅规定在建船舶可以设定抵押权。原交通部海事局2004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将在建船舶定义为“已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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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海商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为完善我国目前此项制度相关规定的不足,探讨船舶管理人、船舶经营人、无船承运人可否作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分别从定义、立法本意、国际公约规定和实践等角度进行分析和区别,得出船舶经营人的界定方法,建议将船舶管理人列入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之中,无船承运人则不列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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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了留置法定原则在我国海商法中的地位,以及定期租船合同中的船舶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转租收入和非承租人的货物享有的留置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