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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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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吴剑平  张悦 《世界海运》2005,28(4):42-44
依据我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认为互有过失碰撞的船舶对其造成的船员、旅客的人身伤亡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对船员与旅客的人身伤亡的法律救济及责任限制进行了论述。对于船员而言,不同的诉因将导致不同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制的适用。对于本船旅客侵权索赔,本船可以在责任份额内适用责任限制,而他船不能援引责任限制,并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2.
由于我国目前尚无完善的人身伤亡赔偿制度,在处理海上人身伤亡赔偿纠纷中缺乏统一严密的制度可资遵循,给海上人身伤亡赔偿纠纷的解决带来了很大难度。通过对《海商法》关于海上人身伤亡损害的相关规定的分析来确定责任主体在不同情况下所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性质。同时,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明请求赔偿的权利人的范围和顺序,以及直接赔偿义务人与间接赔偿义务人的分别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以期待能够为类似纠纷的解决提供一点参考。  相似文献   

3.
黄彬  沈军 《航海》2008,(1):33-35
因船舶碰撞造成人身伤亡属于典型共同侵权行为。如受害方仅向造成碰撞事故的一方侵权人提出赔偿请求。法院是否应当追加另一方侵权人为共同被告呢?作为特别法的《海商法》中有关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规定,较之一般法律规定应当优先适用。因此,本案审理中不追加未被起诉的其他共同侵权人,符合《海商法》有关规定以及“不告不理”的司法原则。  相似文献   

4.
船员人身伤亡赔偿的责任基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船员人身伤亡赔偿的责任基础进行探讨,认为在民事责任竞和的情况下,船员可以选择行使请求权,同时建议在我国的船员立法中,应当确立船员人身伤亡侵权损害赔偿的无过错责任制。  相似文献   

5.
丁海芹  丁海燕 《中国水运》2007,7(8):254-255
水路运输尤其是海上运输具有特殊的风险,赔偿责任限制是平衡承运人权利与义务的一项特殊制度。目前我国法律对于水路旅客运输中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的责任限制的规定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法律适用不统一,责任限额过低且因航区的不同数额不同,旅客国籍不同限额也不同等问题。本文拟对这些存在的问题予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对水路旅客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限制制度的修改与完善提供些许建议。  相似文献   

6.
季刚 《航海》2014,(1):17-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责任限制规定》)第十七条所称“责任人”应理解为对船舶碰撞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对船舶碰撞事故不负责任的主体在依法承担了“沉没、遇难、搁浅或者被弃船舶的起浮、清除、拆毁或者使之无害”的责任后,向碰撞事故中的责任船舶追偿时,被请求人主张对该索赔限制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7.
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责任限额之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我国法律对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规定并不完善,作为民法之侵权行为法和海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制度,其理论基础研究在民法学界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针对现有法律法规对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之责任限额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本文运用一般的民法理论和比较分析的方法,提出了完善相关法律的建议:即在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中,应逐步缩小涉外与国内的差距,使赔偿限额最终趋于一致,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海上人身伤亡最高赔偿限额不应适用。  相似文献   

8.
海损事故发生后,船舶所有人往往会向法院申请限制其赔偿责任,责任人是否享有责任限制的权利、享有责任限制的基金数额、以及是否应该赔偿经济损失等问题都将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利益,与责任人的责任限制权利能否实现以及能在多大限度内实现密切相关。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解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方面往往也是一个棘手的问题。本文在对国际社会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法律适用方面的几种立法模式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认为我国《海商法》第275条的规定应修改为适用法院地法及最密切联系地法律。  相似文献   

9.
在分析船舶碰撞事故的原因时可以发现,人为因素是造成船舶碰撞的主要因素,而在这人为因素中,由于两船驾驶员分所采取的避让行动不协调又占有很大比列,其中原因之一是双方对当时局面的理解差异以及适用《规则》哪一条持有不同的看法,本文通过对典型安例的分析,指出产生不协调行为的原因以及避免两船行动不协调的措施,以期达到减少由此而造成的船舶碰撞。  相似文献   

10.
我国对海上人身伤亡赔偿的法律规定过于简单,不足以指导司法实践,尤其是关于我国《海商法》等163条和第169条第三款中的“第三人”的范围在理论和实务界争议颇多。因此,从法律解释技术和法的价值追求两方面对之进行探讨,对于构建我国完美的海上人身伤亡赔偿体系是有积极意义的。  相似文献   

11.
海上人身伤亡中的"第三人"应包括船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对海上人身伤亡赔偿的法律规定存在阙如,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不少争议.如关于我国<海商法>第163条和第169条第三款中的"第三人",由于法律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对其应包括哪些主体,在理论和实务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本文从法律解释技术和法的价值追求两方面对该问题进行探讨,对于构建我国完善的海上人身伤亡赔偿制度是有积极意义的.  相似文献   

12.
《世界海运》2015,(12):41-45
针对雇主责任险中容易引起争议的保险责任问题,从法理原则和人文关怀的角度出发进行分析,得出结论为尽管船员本身有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但在不能排除工作劳累等工作原因可能会触发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发生的情况下,应得出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论断;船员是否在工作岗位,如从时间上判断,应以船员为登船离家起,至船员离船回到家止;如从例外角度判断,在该时间段内,除非船员上岸时由于自身的违法行为,否则都应视为在工作岗位。针对船舶碰撞等侵权行为导致船员人身伤亡情形下,侵权方的赔偿是否应抵销保险赔付的问题,认为侵权方的赔偿应按保险代位求偿权可以得到清偿的比例从责任保险人应赔付的金额中扣除。  相似文献   

13.
在新加坡海峡发生的一起船舶碰撞案例,在判定应该使用的规则以及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时,产生了较大的分歧,案件一拖三年。此文结合该案例对有关规则及新加坡海峡的航法进行了探讨,进而对当时情况下应该使用的规则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较为科学合理的界定,以期对航行于该区域的船舶起到指导和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14.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称《海商法》)的一项特殊制度。《海商法》第十一章规定了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救助人、保险人对法律规定的海事请求,可以依法享受责任限制。《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和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  相似文献   

15.
邓金刚 《世界海运》2012,35(7):52-53
分别从文义、司法解释产生的背景、物权法的原理、公平原则、侵权责任法的原理、船舶优先权行使、光船租赁登记的实际社会效果、外国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角度进行分析,得出光船租赁登记不能免除船舶所有人碰撞责任的结论。  相似文献   

16.
<正>众多碰撞事故表明,发生碰撞的直接原因是两船或其中一船的行动不协调。保证两船避碰行动协调最直接的方法就是两船直接联络、交流,明确双方共同遵守的规则以及彼此要采取的行动。船舶间通过VHF和AIS等助航仪器进行  相似文献   

17.
从近几年来海事部门发出的各种类型的协查来看,肇事逃逸案件占的比例较大,特别是商、渔船舶碰撞事故占绝大多数。这类海事往往造成大量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而因肇事船舶逃逸不履行法定救助义务的行为而导致错过最佳救助时机,进而进一步扩大了碰撞的损失。如何认定肇事逃逸船舶,进而要求其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保障受害人员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就显得十分重要。  相似文献   

18.
刘昭青 《水运管理》2012,34(7):43-43
2012年4月16—20日在伦敦召开的IMO法律委员会第99次会议上,通过了《〈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1996年议定书》有关提高赔偿限额的修正案。该新限额经由默认程序预计将在该修正案通过之日的36个月后于2015年4月19生效。《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专门设定了向船舶所有人索赔的两种赔偿限额——人身伤亡索赔和财产索赔(例如对其他船舶、财产或港口工程的损害)。考  相似文献   

19.
许岩松 《世界海运》2012,35(2):50-52,56
船舶在海上经常使用VHF约定避碰行动,但航海界对发生碰撞后各自的责任划分以及承担的后果众说纷纭,没有统一认识。从一个真实的海上事故案例出发,运用《避碰规则》以及行政法、民法原理对该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并给出有关VHF约定避碰行动的责任划分建议。  相似文献   

20.
刘俊 《水运管理》2004,26(8):11-13
登记请求权是日本等国立法中明确赋予登记权利人对登记义务人所享有的请求其履行登记义务的权利。我国海商法著作中从未有过关于船舶登记请求权的论述,我国民法中对此问题的研究也不多。本文在借鉴国外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登记请求权的发生原因、内容等方面提出了建立我国船舶登记请求权的一些构想,并对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进行了理论上的探讨和反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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